打击“洋贿赂”,谁检举谁拿奖
2010-01-08
和静钧
近日,美国司法部宣布重罚UT斯达康300万美元,起因是UT斯达康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规定,通过商业贿赂行为谋取在华合同。在此之前,美国司法部已经查处了多家涉及在华商业贿赂行为的美国知名企业。美国之所以能发现并处理自家公司在境外的不端行为,靠的不仅是一部《反海外贿赂法》,还有一套有效的发现问题机制,那就是检举人分成制度。
检举人,也叫举报人、揭发人、告密者,有人还把他们与“深喉”相提并论。在美国,它有个好听的名字,叫“吹哨人”,在日本又分为公益检举人和非公益检举人。
一直以来,由于惮于打击报复,很少有人愿意站出来揭发和指证眼前的丑恶行为,而调查部门多采用被动式“不告不理”的工作模式,当无人检举时,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查处。另一方面,即便主动查处,在取证、起诉等阶段,由于缺乏关键证人或证据,调查机关往往最后不了了之,很多腐败行为就由于受到“公众冷漠”而大行其道。这表明,要建立一套良好的反腐败制度,其配套的子制度必然需要一项检举人保护制度,以切实消除检举人的后顾之忧,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监督行业腐败行为。
检举人分成制度,就属于一项良好的制度,这就是检举人可以按一定比例,分享最后被收缴的罚金。美国“林肯法”规定的是20%至30%的分成比例。预期罚金值越高,刺激越大,罚款足够高,使之能平衡、补偿甚至奖赏举报人的贡献。这对腰缠万贯的大企业老板而言,是项令其大惊失色的制度。
检举人拿奖是不是构成另一种不道德?笔者并不这么认为。第一,检举人拿的奖金来自违法者的犯罪代价,不是直接取自纳税人,即便检举人纯粹受资金驱动的举报,其道德也远高于犯罪者或巧立名目私分公共财产的人。第二,检举人举报是项高风险任务,潜在成本不可估量,检举人分成并不过分。
在中国,“证人难”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据统计,愿意出庭作证并接受对方律师质证的证人不到5%,愿提供书面证言证词的不到10%,愿实名检举的不到20%,甚至匿名举报,大部分国人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不愿费力劳神举报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没有明确的检举人分成制度,无法鼓励境外检举人积极向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供证据甚至是亲自作证,使接受“洋贿赂”而在境外旅游、就洋业、入洋学、购洋宅、开洋账户的腐败者,置身于无人监管的境地。一旦国内腐败者与“洋贿赂”里应外合,国家利益和公共资产将受到莫大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反商业贿赂制度框架上,中国应该积极研究推行一套检举人分成制度,以有效遏制“洋贿赂”的出现。▲(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