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困境及建议
2010-01-01魏薇
魏薇
(云南省曲靖供电有限公司,云南 曲靖 655000)
1 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是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演化而来的。199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一次提出了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另外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观点;同时原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了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提出了“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同时,确定了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是“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从此,人们开始对企业年金的相关问题关注起来。
但当时企业年金具体的操作方法和后续管理政府还是没有给出明朗的答复。直至2004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连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颁布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才首次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框架、操作环节、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计划采用信托模式。再加上2005年3月1日实施的《企业年金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2005年出台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这几项试行方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和市场化运营的阶段。从此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开始从单一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逐步转变为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的模式。
2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的困境
2.1 民众观念淡薄
国内众多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知之甚少,或者只知其名,不知其事,甚至把年金和年薪混为一谈。例如:劳动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了两个政策法规,来规范中国的企业年金。这对于企业年金的管理是非常大也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是大多数人甚至企业高管不知道有这两个令,更不要说两个令的内容是什么了。并且年金费用的缴纳会引起员工每月工资收入减少,一些员工误以为是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很多员工缺乏对未来养老保障进行投资的长远观念,故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另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也存在偏差,他们看不到企业年金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有的认为企业为社会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已付出很多,建立企业年金将进一步增加企业负担,企业没有责任支付这笔“额外”的费用。
2.2 税收政策不完善
从西方国家的年金运作来看,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政府均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和投资收益优惠。这种政策激励,更是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年金的发展。但迄今我国仍缺乏一套较为系统、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内涉及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法规只有2000年国务院《关于企业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的一处规定:“雇主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这既缺乏激励力度,又不够全面,例如未能涉及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方面的税收优惠。尽管此后各地制定了一些针对年金计划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多数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明显缺乏力度,设置的缴费免税比率偏低。毫无疑问,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善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2.3 营运管理不规范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企业年金的管理职能是由各种专业机构来负责的,政府行使监管职能。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取得较高的收益,是企业年金制度成功的保证,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程度相对不足,难以满足年金基金对收益和安全的要求。
当前,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由企业与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和账户管理人(银行)三方组成,由于对年金的运行、管理尚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年金在运行中规避风险和盈利的目的难以实现。此外,年金投资运营的法律环境也不规范。现行的法律无法清楚地判定各方面投资收益的性质,无法就企业年金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
3 完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建议
3.1 加大宣传的力度
加强民众对企业年金及其市场化运营的正确认识,充分认识到企业年金的好处,并且对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如煤炭、石油、电力、钢铁等可以施行强制企业年金制度,以后再逐步的扩张开来。
3.2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鉴于企业年金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政府应该继续制定一系列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制定企业年金制度基本法律法规的同时,特别要出台一些鼓励和发展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从而激发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3 完善税收制度
要合理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应当是一种“准EET”模式。首先,在缴费环节,应完全免税。当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计划时,应对这笔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和职工缴费,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从而尽可能地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其次,在基金投资收益环节,应适当减免(而不是全免)税收。若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工具,或者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金融工具,则全部免征所得税,若基金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及衍生工具,则应适当减免所得税(如减免30%~60%)。最后,在年金的领取环节,则不应给予任何税收优惠。此环节不给予税收优惠,主要是防止部分效益好的企业以及收入高的职工当初大量向年金缴费以避税和偷税。应当强调的是,年金的税收优惠原则上应当对各地区、各行业一视同仁,否则不好操作,要么影响公平,要么影响效率。
3.4 出台相关政策
针对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不明朗,配套措施不完善。国家应该出台相应营运监管措施和细则,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帮助这个基金市场更快更好的发展。虽然我国在企业年金制度上发展了十几年的时间,但还是很不成熟和完善,还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磨练后才成逐步成长起来,成为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在现阶段企业年金只是基本养老的“锦上添花”。相比各种年金安排,基本养老保险才是最广大群众安身立命的根本保障。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开始对原有制度进行调整改革,并且最终确立了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目标,并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和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对原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做出改革,从原有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转向两者相互独立运行的板块式结构,基本出发点是力图改变个人账户长期以来的“空账”运行状态,做实个人账户,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
4 结束语
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人口老龄化,世界多数国家的养老金制度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主要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入不敷出和赤字不断扩大。在这种背景下,为了给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同时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许多国家积极寻求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构筑多支柱的混合养老保险体系,降低基本养老金比重,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主的补充养老保险就是其中的主要改革措施之一。企业年金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慢,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
[1]官员学者纵论企业年金制度[J].中国企业报,2005-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