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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业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010-01-01杜闽佳周金成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10期
关键词:生态效益种苗造林

杜闽佳 周金成

(五常市林业局,黑龙江 五常 150200)

1 林业建设遇到的问题

1.1 林业生态建设的质量不高

例如,树种单一,重人工造林轻封山育林;林种、树种结构配置不合理;纯林多、混交林少;针叶林多、阔叶林少。同时,治理措施的质量较差,重造林轻经营等,还有一些地区在树种选择及造林技术上不够科学。以上这些因素,造成了我市植树造林成活率低,保存率低,生态效益不明显。

1.2 林业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生态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林业的首要任务是生态环境建设,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林业只当作产业部门或一般的专业经济部门看待,忽视了它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过度地采伐森林,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1.3 缺乏一套完善的保障体系

一是长期以来,对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很少,特别是新造林没有管护投入,难以巩固建设成果;二是国家政策的原因没能充分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科技成果推广的速度比较慢,造林的科技含量还很低,人力物力的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2 解决生态林建设的部分措施

2.1 建立完善的育苗体系,解决种苗单一的问题

2.1.1 建立以国有苗圃为主体,社会育苗为补充的苗木生产体系,为造林绿化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1.2 科学育苗

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种苗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推广地膜覆盖育苗,营养钵育苗,ABT生根粉,根宝等育苗技术,加大新品种的引种示范工作,逐步培育出适宜当地的良种壮苗,为林业生态建设搞好技术服务工作。

2.1.3 贯彻《种子法》为苗木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形成依法开展种苗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一是实行种苗生产“一签两证”制度,严把种苗质量关,严禁不合格苗木到重点工程,从根本上保障了林业建设工程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二是实行种苗供应招投标制,禁止使用“人情苗”、“关系苗”,将合格苗、优质苗用在工程上,保证了工程造林的质量。三是实行种苗价格听证制,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通过听取各方意见,确定合理的苗木价格,有效地维护了用苗单位的利益,保障了苗木生产者和合法权益。

2.1.4 改革国有苗圃体制

国有苗圃是林木种苗行业的骨干力量,对促进全县林业种苗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国有苗圃进行了内部整合,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了整合资源,合作发展,统一规划,分组管理的体制。规模的扩大,规划的合理,科学的发展,促进了国有苗圃的快速发展。苗圃内部可分别组建育苗一组、育苗二组、科研组、营销组与绿化队。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2.2 大力发展林业生态产业,改革林业生产方式

我们要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加快林业发展和搞好生态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快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保护与发展并重,质量与效益并举,加快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努力构建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不断提升林业功能,充分发挥林业效益,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由此,提出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1)要大力加强生态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全民族的生态道德素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举办关注森林、森林论坛、森林城市建设等等活动。让全民都参与进来,提高他们爱林护林的认识,更要让他们投身于全民植树活动中去。

2)要大力实施林业生态工程,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主要建立一些大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等大的生态工程。从地理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推进森林的覆盖面。

3)大力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改革林业生产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拓展林业资金投入渠道,积极探索政府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业主投资兴林的路子,逐步建立起国家、集体、农民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体系。把林业生态建设放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坚持“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方针,全面推进“绿色小康村”和“绿色小康户”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不断发展壮大林业特色产业。造林绿化既要加快生态建设,又要充分发挥区域优势、自然优势,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步伐,尤其要扩大特色经济林建设规模,充分利用丰富的林下资源,加快中药材、山珍、干鲜果品以及地下矿藏的系列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加林业行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收入。多争取林业外援项目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林业对外开放,加大对外交流力度。

4)要大力弘扬创新生态文化、弘扬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价值。要积极探索全民义务植树新办法,建立健全造林绿化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把植树造林、绿化祖国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掀起声势浩大的全民义务植树新高潮。

5)要大力推进法制建设,不断地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体系和法律体系。主要体现在推进依法治林进程,依法规范造林、管林、用林行为,把林业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森林灾害应急预案,强化森林灾害防控能力,不断提高发现、控制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能力。要加大依法治林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构建平安和谐林区。

2.3 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应当根据“收益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原则,制定一部《森林生态补偿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依据。森林资源除了具有经济效益,还具有生态环境效益,森林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有一定的费用投入。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具有外部性,把这种外部性内化,就需要对森林生态进行经济补偿,这样才能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

2)明确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的途径。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除了国家出资以外,应当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应缴份额,从而体现了生态效益的社会共享共担原则。

3)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重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的森林生态资源区,应当作为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和范围。

4)明确森林生态补偿金征收的标准。确定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一项复杂的自然社会系统工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既要顾及森林自然生态要素,又要重视林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森林自身生态功能的大小、森林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关系的紧密程度、当地居民与森林之间的经济密切度、森林生态效益的社会认同程度、国家与地方的财政状况、森林保护等级。

5)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检查监督制度。森林生态补偿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森林环境的建设、保护与管理。因而,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必须有配套的检查监督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森林生态效益的核定、补偿资金筹集和补偿的实施等方面的检查与监督,以保证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有效运作。

[1]冯国文.论县级生态林业建设[J].林业调查规划,200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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