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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研究

2009-12-31刘银国

江淮论坛 2009年6期
关键词:社员民主村民

摘要: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还存在一些不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推进村民自治有一定的作用。应构建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村民自治形式。

关键词:合作经济组织; 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志码:A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与问题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

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全面推行于90年代。经过近30年的运行,村民自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表现在[1]:

1.村民自治推动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民主政治重在建设、重在实践。村民自治通过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实现了民主选举;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中大事,实现了民主决策;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实现了民主管理;通过建立村务公开和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实现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使广大农民参与到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之中,村民自治实践普遍化,民主政治建设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实质性进展。村民自治是我国9亿农民广泛参与的民主自治,是我国现代史上第一次真正的民主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2.村民自治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村民自治推行近30年来,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得以较快和较协调地发展。表现在:(1)农产品供给状况持续好转,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大幅提高,粮食、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2)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农业技术装备有了长足发展,实现了农业发展由粗放生产向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历史性跨越。(3)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质量和效益逐步提高,实现了农村经济由第一产业为主向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历史性跨越;(4)农民收入稳步提高,生活条件显著改善,实现了农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向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2]。

3.村民自治提高了村民的民主管理能力

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村级事务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这就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广大农民通过四项民主权利与民主制度的实践,逐渐认识了现代民主运作的基本制度、基本技术和基本程序,民主管理能力大大提高。

(二)现行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固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有些地方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村民自治形式化

村民自治应该是全体村民参与的民主自治,然而现阶段,我国中西部大部分省份农民常年在外打工,许多人一年只有到春节才回家一次,甚至有人几年才回家一次,农村留下的基本上都是老弱妇幼,他们文化程度较低。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可能只是少数人的自治。

2.民主选举利益化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中的关键一环,然而,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是贿选问题。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较为严重,许多竞选者通过给钱、给物、请吃、请喝等方式为自己拉拢选票。其次是村民选举权利的保障问题。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不少损坏村民自治权利的问题,如阻挠计票、砸坏票箱、强迫他人选自己的现象。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把村民自治权利纳入保护范围,对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难以做到违法必纠。村民委员会选举时,一些候选人随意承诺,但一旦当选又不兑现,更有的违背村民意志,谋取个人私利。

3.村民自治行政化

村民自治是农民组成民间社团的行动和过程,而绝非要把农民组成某种正式的或官方的国家机构的一部分[3]。然而,目前的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成了一级政府机构,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与此同时,乡镇政府为了完成各种“达标与任务”,常常采取将压力进一步下延,村干部成为了上级与村民的“中介人”,造成村民委员会向行政化与官僚化转变。名义上,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但在实际的过程中却主要承担行政工作。拿村民的报酬,却主要承担政府工作责任,加剧了村民与村干部间的矛盾,对村民自治的基础造成危害。

4.村民自治基础薄弱化

村民自治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村民自治目前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上是放松了长期对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控制,使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应有的发挥,农民在“富裕”之后,他们要求建立一种参与机制,以期在政治上与在经济上具有同等“经营自主权”,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正规的体制中得到体现和保护。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经济利益更加个体化,尤其是在农业税取消后,一些农民参与政治自治的积极性有所下降。

(三)现行村民自治问题的成因分析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实践,它的运作需要农民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的积极参与,而这些仅仅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必须将村民自治与农民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让农民得实惠,在参与自治的过程中,物质文化生活等得以显著改善。村民参与自治只能从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从最关心的地方和事情开始做起。

村民自治不能离开经济基础。村民自治必须解决村民面临的现实问题,比如:社会治安、医疗、教育、文化生活等。而这些仅仅靠一个选举是不可能解决的。需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尤其是农村合作经济。在政府难以足额提供全部公共品的情况下,农村的管理还是要靠农民自己来解决(温铁军,2005)[4]。

村民自治应与发展农业结合起来。我国的农业目前还很落后,而农村经营承包制只能使农业更加落后,农民更穷。分散经营的农户难以增加农业固定投入,难以引进先进技术、延伸产业链条、调整生产结构,难以应对与日俱增的市场竞争,难以形成农业产业化,农业只能在低层次上发展。改变这一现状,仅靠村民自治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走发展合作经济道路。

二、重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为捍卫自己的利益而建立的特殊性经济组织或团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独特的宗旨和目的,它是农民自愿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农民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为全体成员提供多种所需要的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根据组织成员的愿望和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并通过组织的力量,使成员的经济利益不断实现,政治地位不断提高[5]。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同时能够克服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兼顾效率与公平,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分担部分政府职能,与政府互动、协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等。目前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已遍布全国农村各地,农村专业合作社也得到快速发展。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的统计显示,到2007年,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规模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量的13.8%,带动非成员农户551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1.9%,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35.7%。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的标准化、品牌化、专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效果日益显著[6]。

(二)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推进村民自治的作用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本着自愿原则,联合投资,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和自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经济组织。它充分体现了民主性、公平性。这正好和农村村民自治的根本要求相符合,适应了村民自治的需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改善基层政府对农村经济的管理体制,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和素质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进入市场架起一座桥梁,有利于增强农民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农民通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联合起来,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充分的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和经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同时争取有利的交易价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形成较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农业科学技术的创新、吸收、转化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为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普及,提高国民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能力提供一个良好的载体。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架起了一座金桥,使政府由面对一家一户的农民变成了面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将政策和信息传递给农民,提高引导和调整农村经济的有效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代表农民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农民的话语权。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政治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由、民主、平等、合作的原则和特征决定了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民主政治组织形式,同时,也是一所民主制度的初级学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广泛发展,也就是民主管理形式的广泛发展。广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社员)通过民主管理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广泛的经济民主,由此可以得到实行民主的好处,看到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进而提高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社员在有序行使民主权力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民主管理的锻炼,提高对现代民主制度的认知和适应能力,可以熟悉现代民主管理的程序、方式、方法和手段,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所有这些都能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政治建设[7]。

(三)重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

1.整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重构村民自治组织

目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类型很多,包括供销合作社、乡村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协会或专业技术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等,除供销合作社以外,其余大多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机制不完善,同时外部缺乏有力的政策、法律环境与资金、技术服务等支持,难以成为带动农民自治和致富的主体。我们主张依托现有的农村供销合作社体系(供销合作社在中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是中国目前组织体系、经营网络最大,服务功能相对比较健全的合作经济组织),整合各种专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构建一统的、不受地域限制的、开放式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我们将其定名为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现有的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社、乡镇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合作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都可以加入农村经济合作社。以农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

2.重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吸纳所有农民参与村民自治

目前的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往往是为了完成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或销售而组建的,对于没有专业生产能力的农户往往无法加入。一些社区合作社要想加入,必须缴纳一定的股金,贫困农民往往被拒之于门外。供销合作社也已经变成了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违背了合作社宗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社应能够包容所有农户和农民,无论他是否拥有专业技术和资金。农户和农民可以以土地、房屋等入股参社,也可以技术甚至劳动力参股入社,以解决贫困农民不能入社的问题。农村经济合作社还可以吸纳社会资本入股,股权行使按资与按人相结合。

3.重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提高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农村经济合作社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而且具有“政治”功能。这里的政治功能主要是反映村民意愿、解决村民疾苦、保护村民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激励全体农户和农民广泛参与。具体而言,农村经济合作社应具有如下功能:(1)合作功能。合作是手段,也是目的,通过合作增强农民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困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2)服务功能。农村经济合作社要以为农民社员服务作为其核心工作。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应包括以下方面:以较低的价格向社员供应优质的种子、化肥、农药、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以优惠的价格向农民提供多种多样、质优价廉的生活用品;以公平或保护的价格收购农副产品;建立和优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服务和市场咨询业务体系,为农民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引导和帮助农民养殖优质高产经济动植物,提高农民的收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研、科技推广及病虫害防护的质量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培育龙头性加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和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发展提供后进;设立内部银行,为社员提供储蓄、信贷、担保等金融服务;设立社员活动中心,丰富社员的文化生活,陶冶社员的文化情操;建立医疗站为农民社员提供初级的妇幼保健和医疗服务等。(3)教育功能。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社团法人,对社员承担着教育义务。合作社可以举办各种层次的夜校,提高社员的文化素质和思想修养;举办各种培训班,增强社员的劳动技能和致富手段。(4)保护功能。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应切实承担起维护农民尤其是社员利益的重任,为农民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援助服务,维护农民的各种合法权益等。(5)协调功能。农村经济合作社是联系农民社员和政府的纽带,反映农民的呼声,传达政府的政策,协调两者的利益。(6)盈利功能。农村经济合作社不应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以为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通过有效服务、保护价和利润返还,使社员获得经济实惠。但农村经济合作社需要参与市场运作和竞争,获取一定的利润,增强造血功能,扩充经济实力[8]。

4.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力,夯实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

农村经济合作社不仅应整合现有的各种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如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更应该广泛吸纳各类乡镇企业,引入以合作或获取红利收益为目的社会资金。农村经济合作社不仅要做好为社员服务的工作,更应该大力兴办各类企业,尤其是涉农产业,培育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的组织化和产业化水平,使农业更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发展品牌农业,带领农民积极开拓市场,并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农业效益快速增长。通过农民自己的企业,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解决农民兄弟外出打工的疾苦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使农民也能够享受天伦之乐。

5.重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构,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树立以农民为主体的指导思想,尊重农民意愿,自主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和营销合作。

农村经济合作社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运作,建立健全治理机构。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全体成员参加的全员会议,是决定合作社经营方针和各项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决定是否解散、合并或兼并其他合作经济组织;(4)监督合作社的管理层、理事会成员和其他代理人遵守相关法律、章程以及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契约的履行情况等。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凡涉及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9]。

农村经济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常设权力机构,类似于一般企业的董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社员选举的,具有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理事所组成。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社员大会,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3)决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7)制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监事会则是合作社内部设立的专职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一切运行活动。监事会以理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对理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帐务公开。合作社应在每年年初制订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计划,提请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每年年终应将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向社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帐目,应定期向社员公布。社员大会也可聘请注册会计师随时对合作社的帐目进行审核。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重构后,村民自治的权利交由其行使。社员大会代为行使村民大会的职权,理事会代为相关的行使村民委员会的职权,总经理就是村长。拥有经济实力和经济权利的村民自治机构,能够真正吸引全体村民参与自治和监督,同时也真正能够将村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带领农民实现经济上小康的同时,实现政治小康。

参考文献:

[1]李国友.我省村民自治的成效、问题与对策[J].学习论坛,2005,(3).

[2]孙政才.六十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成就辉煌 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任重道远[N],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102/10052920.html.

[3]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4]田永胜.中国之重——32位权威人士解读“三农”问题[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

[5][9]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苑鹏.改革以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J].经济研究参考,2008,(31).

[7] 李志华. 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J]. 理论界,2007,(2).

[8]刘银国.论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3,(10).

(责任编辑吴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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