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2009-12-31汪秀梅
汪秀梅
摘要:我国农民工是自80年代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造成农民工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导致农民工社会地位、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事务的参与、社会利益的获得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农民工权利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一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0引言
我国农民工是自80年代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造成农民工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导致农民工社会地位、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事务的参与、社会利益的获得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而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针对农民工群体利益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执法不到位,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政策和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贯彻和执行。
1立法保障.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滞后问题
由于长期来推行的制度和制度执行的惯性作用,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中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不利于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必须从源头上着手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1.1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或条例。由于农民工是中国独具特色的特殊群体,这个特殊群体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的。因此,为上亿人的农民工群体立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通过立法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有关农民工权利的性质和主体混乱的问题,才能使有法可依,平等执法才能成为现实。眼下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对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修订,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修改和完善《劳动法》,修正与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突出和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保护。
1.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针对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可以制定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必要的福利制度,采取国家,社会,用工单位,劳动者按比例出资、共同负担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这样,即可以解决用工单位过重的经济负担,也能够解决农民工的劳动风险,同时也将会使非法用工现象得到根本的解决。
1.3建立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加权威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利。劳动监察作为政府唯一的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给予其有效和权威的执法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使劳动监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4统一劳动裁判体系,取消劳动仲裁制度,建立劳动裁判制度和法庭。现行的一裁二审劳动裁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农民工维权的需要,暴露出了很大的缺陷和问题。因此,建立快捷、便民、简约和实效的劳动裁判制度及劳动裁判法庭势在必行。
1.5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使农民工真正能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资源。在政府法律援助的基础上,鼓励和倡导法律服务团体向农民工法律援助倾斜,逐步把农民工维权援助从报酬权,人身权等具体案件的援助向提高素质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法律援助过度。
1.6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使农民工维权成为全社会的统一行动。国家应当积极介入并引导农民工维权工作,从规范用工和劳动力市场、行业用工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到发挥工会、妇联、残联等群众性社会团体的作用等方面,制定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起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体系和机制。
2司法保护.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完备而公平的法律制定之后,更重要的保证法律的执行问题。只有确保法律被认真执行,不打折扣,及时到位,严明公正,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价值,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当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执法更是如此。因此,要努力避免这种现象对法律的削弱,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削弱。一是执法要严明。二是执法要及时。法律对权益的保护应当在当下,既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违法者的惩处,更是法律尊严的体现。完善劳动执法和司法机制,建立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提高救济效率。三是执法要到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往往会导致对农工权益保障的执法不到位,权利保护不能足额实现。因此,在实际执法中,执法监督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对执法者严格予以监督,确保法律执行不打折扣,足额到位。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四是执法要公开。由于受利益驱使,或是权力的干预,为了地方局部利益,在执法中往往出现暗箱操作现象。没有公开就没有有效的监督,缺乏有效监督,必然会出现执法不公现象。五是执法要公正。公正执法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执法不公正,就是用法律对农民工利益的粗暴剥夺,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3行政保护。用行政手段和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保护法律赋予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劳动者教育和培训权益,受教育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根本保证。通过对农民工权利意识的培训,使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采取自觉行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主体的自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维权动力不足的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使农民工融入社会,成为社中的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承担社会责任。
3.1培育农民工自主意识。自主意识的缺乏,导致他们不能够自主、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更由于主体意识的缺乏,使他们难以自觉地通过合法途径,为自己争取权利;没有主体的自觉,就从根本上缺失了权利的主体,对权利的维护只能是被动地等待别人的给予,或是恩赐,而不是自觉争取。
3.2培育农民工责任意识。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历史、文化、心理等诸多因素造成的人为排斥和歧视:另一方面,也有农民工自身原因,由于知识资源的缺乏,缺乏社会常识和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不愿或是不知道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只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纳,才会获得相应社会地位,得到社会的尊重。
3.3培育农民工法制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农民工总是处于对法律的畏惧和惶恐之中,凡事忍为先,实在不行就找关系,往往成本高而收效甚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农民工真正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自觉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4培育农民工社会意识。农民工是社会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也是产业工人的主要来源,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承担着城市急难险重脏累苦活,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劳动群体。但是,社会对农民工产生排斥和歧视心理,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偏见,对普通劳动者缺乏尊重和敬畏;另一方面,也有农民工自身原因,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应当通过社会培训,或是农民工自身学习、自觉,积极培育社会责任意识,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才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才会赢得其他社会群体的接纳和认可,并获得相应的尊重。
总之,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期必然出现的现象,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也有其深厚的历史与现实、经济与文化、制度与政策多方面原因,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只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从法律正义与公平的角度考虑,从和谐社会建设的长远目标考虑,创造全面公平、平等的发展环境,工农民工真正的国民待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