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模式探索
2009-12-31马晓军李婧铱
马晓军 李婧铱
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而活跃的力量,对我国保持经济活力、扩大就业、提高效益、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竞争能力、增加出口创汇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理论及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政府以优先股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模式构想,试图为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引导和扶持提供一种新的有效思路,使之更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能够有利于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关键词: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优先股
1政府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措施和现状
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源泉,决定了一国经济发展的质和量,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融资难。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上的特征决定了它的发展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但又很难从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因此,如何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成为了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
目前,我国政府所推动的政府扶持措施主要包括:①直接金融扶持,包括了建立科技创新基金配合民间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贴息和科研资助。②间接金融扶持,包括了建立担保基金、减免各种税项等:③市场环境建设,包括了建设和筹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OTC市场、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等。
这些扶持政策都达到了一定的实施效果。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①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的投资方式过于商业化,使得对企业的支持往往偏好于那些成熟的、即将公开上的企业,而那些处于投入初期的企业虽然迫切需要资金,但由于上市条件难以满足或者企业距离成熟的时间较长而无法获得政府类似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②对于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援助,政府的投入是无偿的,因此一方面补贴逐渐金额较少,另一方面,企业只是专注于申请,而对后续的业绩缺少约束和激励;同时,政府的投入由于是无偿的,也就失去了未来回报的可能。这一类的财政扶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有胜于无,但是对企业发展的长期效果并不明显,因为该项政策并没有体现出对受助企业的激励和制约。
从总体效果看,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迫切需要政府对融资方面的市场失灵进行介入和补救,得到扶持;另一方面,却遇到了政府失灵的问题,政策的有效性难以发挥。
2优先股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
作为资本代表的股权,一般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模式。我们常见的是普通股,这种股份也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唯一予以明确定位的股权资本。普通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并具有参与公司经营的表决权。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也是股权资本,但是在其属性上有较多不同,更偏向于债权性质。优先股是按照事先约定的利息率固定取得股息的一种股票,相对于普通股票而言,优先股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资产时比普通股票具有优先权,但是优先股一般没有表决权和参与管理权。
对发行公司而言,优先股能起到增加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作用。通过优先股融资,企业获得了无需还本的资本金,一方面,有助于降低负债比率以利于进一步融资,另方面,这部分资本金对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并无影响,普通股股东无需担心所有权的稀释。
对于投资者而言,优先股相当于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者将根据优先股契约的规定定期获得固定的优先股股息的回报,但同时投资者放弃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不享有表决权。而事实上,一般普通股的小股东由于影响力微弱,其表决权也是名存实亡的,优先股股东作为被动投资者而放弃表决权,并没有损失。
优先股的这些特点,正可以作为政府积极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和经营的理想功能。
3政府通过优先股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构想
政府通过优先股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做法值得深入探讨和尝试。我们构思的模式是由政府建立一家专门的投资公司,通过各项指标对申报企业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决定投资比例和优先股息回报水平。由于投入资金是以股份方式进入的,因此还需要企业普通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表决。
3.1政府注入优先股权的现实意义以优先股的投资模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企业今后更加有效地吸收资金,以及政府投入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均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1.1资本增强:企业原先资本薄弱,结构单一,而通过优先股的投入,企业得到了资本金,并且资本结构更加丰富。资本金的增加,有助于企业降低负债率,提高进一步融资的能力,而同时,政府并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是作为被动投资人存在。
3.1_2有偿使用:与原先的财政补贴或者税费减免相比,政府投入的优先股是一种有偿资金,具体表现在优先股的股息上,但这类股息并不过于加大企业的经营压力和支付压力,因为优先股没有还本的需要,同时优先股股息也可以视经营情况而缓付。有偿使用,一方面提高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另方面,对企业也有一种业绩的压力。
3.1.3引致效应:政府投资企业后,会产生两方面的引致效应,其一是政府投资后,企业的声誉提高,对企业的市场开拓和商业化融资都有益处;其二是政府投资后,企业资本增强,有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吸引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等商业化的融资。
3.2政府注入优先股权的形式和现实障碍在政府利用优先股以商业化的运行模式直接注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模式中,我们在借鉴并比较分析西方政府优先股参与企业运行模式的基础上,认为政府应该避免直接介入企业,而是可以通过采用政府的专门投资主体,如以XX投资公司或XX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直接投资。通过这样一个投资平台,可以将优先股投资尽量以准商业化模式进行,同时也通过这个投资平台对被投资企业实施一定的监督作用,实现一定的投资回报。
目前,推进优先股融资模式尚有一些现实的障碍,最主要的是法律障碍。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优先股定位,不过,2006年生效的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也就是并未禁止优先股。事实上,我国法律也不禁止在投融资股份认购协议中对优先股权的设定,而且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已经开始尝试采用优先股的方式。
另外,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优先股进行评级的信用评估机构,但在初期可以借用现有的信用评估机构,因为优先股具有较强的债务属性,与长期债券有相似之处,但逐渐地可以形成经验和评估体系。
不久前,我们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局和部分科技创新型企业就优先股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从政府和企业的反馈来看,优先股作为政府直接补贴模式的替代方式,有其合理之处,而且企业和政府基本持肯定意见。
由此,在借鉴国外成功应用优先股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科技创新的特点和所面临的融资困境,政府可以研究采用优先股这一特定方式对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从而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促进和保证科技创新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