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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行为失范,教师该不该“亮剑”

2009-12-29宋文仲

广东教育·综合 2009年12期
关键词:亮剑惩戒教育部

宋文仲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引发教育界一场热火朝天的大讨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得感谢教育部为咱们教师“壮胆”“撑腰”!应该值得庆幸和高兴!但细想起来,当一个教师批评学生都要经过“行政许可”时,心中不免产生一丝凄凉与痛楚,这究竟是教育的哀还是幸?

当学生行为失范,威胁到公共利益与学校发展时,教师理应批评教育,理所当然应该“亮剑”,一旦“亮剑”,就不可避免涉及“惩戒权”问题,而批评就是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惩戒方式。

原本可以天经地义的批评,为什么非要劳驾我们的教育部“恩准”呢?根源在于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在三方关系中,家长与学生的权利不断扩展,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学校与教师的权威地位受到挑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博弈此消彼长,颇有拉锯之势,教师能“为所欲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一不小心,把家长惹急了,你就得赔礼道歉,把学生惹恼了,离家出走或者上吊自杀了,你甚至得与家长对簿公堂,“光荣”地成为被告。如此这般,谁还敢批评学生?!

不可否认,“成功是成功之母”这一新说确有一定的道理,赏识教育功不可没,但“失败是成功之母”也并非是教育的糟粕。学校是学生学习知识、陶冶人格的精神家园,学生合范行为的榜样性是很强的,但失范行为这一负面榜样的力量也是无穷的,没有惩戒的教育谈不上是完整的教育。有了教育部这一把“尚方宝剑”,面对失范行为,教师“亮剑”似乎已成必然,不过,笔者认为,在“亮剑”之前,应对惩戒权作一个科学的理解和把握。

1. 惩戒是教师的权力

惩戒是教师的权力,就是说,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教师可以惩戒。教师惩戒权就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权力。这是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天然职权,是一种强制性权力。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主要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受到痛苦或耻辱,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之目的。

惩戒是一种权力,也即意味着,面对失范行为,教师应该毫不犹豫地亮出“惩戒之剑”,无需撑腰,也无需壮胆,无需后怕,也无需后悔。

2. 惩戒是教师的义务

惩戒是教师的义务,就是说,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教师必须惩戒。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如果学校中没有惩戒,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如果学生行为失范,教师却不积极干预,一味包容甚至迁就,听之任之,就是教师的严重渎职。面对失范行为,批评学生不仅可以而且必须,否则,便是对越轨行为的纵容,最终害了学生,也伤了自己。如果学生从小就不能学会为自己的错误“埋单”,他将如何适应将来的社会?

3. 惩戒是教师的能力

惩戒是教师的能力,意味着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教师要善于惩戒,要有惩戒的能力和智慧。

首先,教育是“爱的艺术”,惩戒也是一种“爱的艺术”,你必须得扪心自问:你的惩戒是否出于善意?是否出于教育学生的目的?是否变成了一种迁怒和情感宣泄?你的惩戒是否过于随意?是否一惩了之?

其次,你的惩戒方式是否过于简单、粗暴?是否滥用了惩戒?惩戒不等于体罚,更不等于心罚,决不能伤及学生的自尊和人格,更不能株连至其他无辜的同伴?

再次,学校制定的惩戒方式是否公正、合理、谨慎?在工具理性之外,有多少价值理性?学生有没有机会参与学校惩戒方式的制定?有没有比如听证、申诉之类的权利救济方式?在惩戒中,学生有没有一定的选择权?学生及家长对你的惩戒有多高的认同度?你的惩戒在他们心中埋下的是仇恨的种子还是感激的嫩芽?

最后,你的惩戒方式是否控制在现行的伦理、法律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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