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林业法典告诉我们什么
2009-12-29白佳萌
中外企业家 2009年1期
俄罗斯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面积8.51亿公顷,覆盖率50.4%,占世界森林面积的22.0%;林木蓄积量891.36亿立方米,占世界总蓄积量的23.1%,均居世界第一位。与我国邻近的远东地区森林面积就有2.8亿公顷,木材蓄积量213亿立方米,其中48%为成熟林。因此,俄罗斯成为中国重要的木材来源地,中国也是俄罗斯最大的木材出口市场。
俄罗斯联邦林业法典(Лесно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于2006年12月8日以第200号联邦法的形式颁布。了解、掌握俄联邦林业法典的内容、精髓,从而有效控制跨境林业投资的法律风险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一、俄联邦林业法典的主要内容介绍
新法典共16章109条,分为总则、森林利用、森林保护、森林更新和造林、森林规划、国有和地方自治政府所属林地的提供、林木买卖协议、国有或地方自治政府所属林地租赁协议或林木买卖协议签订权的拍卖、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和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与地方政府自治权力机构在林业关系领域的职权,森林利用、保护、防护和更新领域的管理,森林利用费和森林评估,国家森林检查与监督,违反林业立法的责任,森林利用、保护、防护、更新领域中争议的解决,防护林和特殊保护林,以及经营林和储备林等16个部分。
在俄从事采伐、加工的企业应重点关注林业法典的第六章“国有或地方自治政府所属林地的提供”、第七章“林木买卖协议”、第八章“国有或地方自治政府所属林地租赁协议签订权的拍卖或林木买卖协议签订权的拍卖”和第九章“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政府权力机关在林业关系领域的职权”。
二、林业关系领域,俄联邦各利益层面的职权划分
俄罗斯联邦由88个行政主体组成,其中有21个共和国、7个边疆区、48个州、1个自治州、9个自治区和2个联邦直辖市,首都莫斯科。由于实行联邦制,国家从法律角度赋予各联邦主体以较大的权力。从现实来看,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政策实施上存在一定分歧。虽然,普京自执政起到现任总统梅德韦耶夫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并通过实施地方长官总统任命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地方政府仍然拥有较大权力。
林业法典中分别从三个层面规定了各自的职权范围:一是联邦层面,执行部门为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Федеральный——1.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2.Органы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власт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3.Уполномоченный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орган исполнительной власти);二是各联邦主体层面,执行部门为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构(Субъект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органы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власти субъект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三是地方层面,执行部门为地方自治政府执行机构(Муниципальный——органы местного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я)。
第一层面,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拥有制定林业关系领域主要规则、程序的权力,如规定采伐的树龄、计算年采伐量的程序、确定禁止采伐树种的名录、制定林地地籍价值的程序、联邦所属林地森林资源单位体积和林地单位面积费率标准和进行森林国家财产登记等。
第二、三层面,俄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政府权力机关拥有、利用、管理地方所属林地等权力。
各层面之间,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可以向各联邦主体移交部分林业关系领域的职权,如制订联邦主体林业计划、林业经济规划,以及对森林开发方案进行鉴定、颁发在林地上从事矿产地质勘察许可证等,并且联邦主体履行移交职权的资金由联邦预算以补助金的形式拨付给联邦主体。同时,被授权联邦机构有权监督、检查所移交职权的执行情况并提请收回移交的职权。
在俄从事森林采伐、加工的中方企业要分析其在联邦主体职权范围内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规避可以在各联邦主体层面解决的问题上升到联邦层面,使中方客户能够因地制宜地在地方发展。
三、林业关系领域,林业法典所要求制定的各项规划、方案
根据法典,俄联邦宏观森林规划(лесоустройства)的内容包括:1)林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2)划分森林的种类,如经营林、防护林、储备林以及特殊保护林;3)对林地进行规划;4)森林测定(对森林资源质量和数量的调整、统计和评估)等项内容。
各联邦主体分别制定地方的林业计划(лесной план)。具体针对森林开发利用,由林管区主任负责制定林场和森林公园的林业经济规划(лесо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й регламент),而开发利用森林的法人和自然人负责制定森林开发方案(проект освоении лесов)。上述林业经济规划和森林开发方案的地位高于经济活动中所签订的协议,例如违反规划和开发方案中关于森林防护和森林更新规定的法人将面临被提前解除已经签署的林地租赁和林木买卖协议的风险。
林业关系领域的规划名称和编制、审批责任部门
四、根据林业法典,在俄从事森林采伐和加工需要取得的相关要件
核实林权取得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根据林业法典的规定,归纳总结为以下七个方面:
1.出租方/出卖方的资格: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机关是国有或地方自治政府所属林地租赁协议签订权的出售方,或是林木买卖协议签订权的出售方。
2.租赁的程序:无论林地租赁协议或林木买卖协议都应根据签订权的拍卖结果签订。
3.租赁的对象:仅为国有或地方所属并经国家地籍登记注册的林地。
4.合同的期限:林地租赁期限从10年到49年不等,并应与森林经济规划中规定允许森林利用的期限保持一致;林木买卖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5.承租方或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根据拍卖结果签订国有或地方自治政府所属林地租赁协议或林木买卖协议时,不允许根据协议各方协商同意或应某一方的需求而改变拍卖条件。履行了国有或地方自治政府所属林地租赁协议的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相应地拥有签订新一轮租赁协议的优先权。
6.森林利用费:在俄联邦利用森林支付费用,包括支付租赁费或林木买卖协议费。租赁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消耗森林资源利用林地的情况下,最低租赁费用按单位体积森林资源和在租赁林地上消耗森林资源单位体积支付的费率执行;二是在不消耗森林资源利用林地的情况下,最低租赁费用按林地单位面积和租赁林地单位面积的费率执行。林木买卖协议费按林木体积和应采伐单位体积的计价费率确定。
7.要件包括:一是拍卖程序中所提供的有关林地或林木位置、林地面积和边界、森林资源可采伐体积总量、林地负担、森林利用限制、林地地籍登记号码、树种和森林经营规划中规定的相关参数;二是拍卖结果备忘录;三是林地租赁协议或林木买卖协议;四是森林开发方案;五是森林开发方案鉴定;六是依据《不动产及其交易权的国家登记法》对林地所有权及其他林地物权的限制(如抵押)及其产生、流转和终止的国家登记。
(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