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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居住的局长

2009-12-29王昌奎聂堂福

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12期

  人称“租房局长”的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288万余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560万余元,经检察机关起诉后,2009年5月6日被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赃款252.7647万元,以及冉崇华和妻子龚良琼共同犯罪所得的一套位于江北区望海花园的房屋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同时,龚良琼因共同受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宣判后,冉崇华及龚良琼皆表示不上诉。至此,这起渝东南涉案金额最大、影响最广的特大受贿案便画上了句号。
  “局长租房子住?蹊跷!”
  2008年5月,重庆市检察院收到一封神秘的举报信: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冉崇华在任重庆市黔江区建委主任期间,有重大受贿问题,希望检察机关查处。
  重庆市检察院将该举报线索交由酉阳县检察院办理,并要求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全力领办。
  经过1个多月的努力,专案组逐渐掌握了冉崇华的基本情况——
  冉崇华1960年出生于原四川省黔江地区金溪区丁家村,父亲是一名乡干部,母亲是一个农民。1975年高中毕业后,冉崇华在金溪当过1年的民办教师,后在部队服役9年,1985年退伍。之后,他先后在原黔江县武装部、联合镇、黔江地区纪委、建委工作。
  据初查情况反映,冉崇华工作能力比较出众,27岁就任黔江县联合镇党委副书记,34岁任黔江地区纪委副书记,38岁任黔江开发区政府副秘书长,40岁任重庆市黔江区建委主任,44岁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事业上可谓一帆风顺、飞黄腾达、官运亨通。在任区建委主任期间,冉崇华连续4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连续两年被重庆市规划局、市建委评为全市先进个人。2004年,还被评为“中国百名行业创新杰出人物”。
  出人意料的是,冉崇华还是一个非常“廉洁”的干部。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8年,冉崇华总计上缴或者退还的礼金高达41万多元,其中上缴给黔江区纪委的礼金约3万元,上缴给黔江区建委礼金16万元,上缴给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礼金约5万元,并退还给当事人约16万元。
  据知情人士讲,冉崇华当领导干部长达21年,虽身为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但连一套住房都买不起,至今仍租别人的房子住,每年支付1万多元的房租费。
  “局长居然还要租房子住?蹊跷!”
  专案组的检察官觉得冉崇华此举十分异常,不太符合常理,决定以“租房”这件事为突破口,继续秘密初查冉崇华的问题。
  “检察院想查我?没门!”
  随着专案组调查的不断深入,冉崇华的情况逐渐明晰。
  冉崇华在重庆租的房子是建筑老板陆某的。2002年3月,陆某在黔江承建黔江文体公园主体育场室内装饰工程和主体育场入口处玻璃幕墙装饰工程,冉崇华时任建委主任。
  专案组了解到,冉崇华2007年出资100万元在重庆“东方王榭”购买了一套花园洋房,女儿在英国留学,每年要支付费用约30万元人民币。冉崇华并不贫困,且自己有房,他为何偏偏要“租房”住?
  专案组还了解到,冉崇华在黔江有个有名的绰号叫“冉拔毛”(即“雁过拔毛”的意思),原因是他在任黔江区建委主任期间,时常喜欢召集一些包工头打牌,且打牌爱耍赖,每次都“包赢不输”。包工头们很无奈,每次和冉崇华打牌,就只揣二、三千元在身上,“输”完走人。
  “冉崇华有重大受贿嫌疑!”专案组认为。
  在黔江地区纪委工作11年并曾担任过5年纪委副书记的冉崇华,很快就嗅到了异常的气息。他一边派行贿人陆某乘火车专门到黔江打探消息,一边亲自打电话给当时黔江区建委的财会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检察院想查我?没门!”
  在确认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自己时,冉崇华不以为然。他想,集资修房是单位行为,没什么了不起。不过,深知自己真正“痛处”的冉崇华,为了以防万一,在重庆召集了几个主要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
  正当专案组初步掌握了冉崇华在工程发包活动中存在受贿的行为和滥用职权修建职工集资楼的犯罪事实准备进一步调查时,传来了冉崇华正在串供的消息。
  专案组立即将这些情况上报重庆市检察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要求专案组抓住战机,果断立案,立即接触犯罪嫌疑人冉崇华,坚决打掉冉崇华等人的嚣张气焰。
  专案组迅速对冉崇华立案侦查,并抽调辖区精兵强将以充实办案力量,将20多名办案人员分为审讯、收集证言和书证、追赃追逃、证据审查四个小组,紧锣密鼓地行动起来。
  被“请”进审讯室的冉崇华一脸无辜,反复讲述他如何劳苦功高,两袖清风,连别人给他送的钱都上交给纪委和单位了,至于修建集资房是经过建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是单位行为,不应该只找他一个人承担责任。
  冉崇华还极力申辩,自己很穷,到现在都是租房子住,并拿出了他与陆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他通过银行向陆某支付租金的汇款依据,以及陆某向他出具的9600元租金收据。而对于检察官直击要害的问题,冉崇华则沉默以对。
  传讯冉崇华的妻子龚良琼,龚良琼也百般抵赖。
  询问行贿人陆某,陆某也三缄其口。案侦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保险柜埋墙中?狡猾!”
  为了尽快打破“僵局”,专案组在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立即调整侦查方案,政变侦查策略,从外围人手,加大查处力度。
  冉崇华“租房”的事实终于真相大白。
  陆某在中标承建黔江文体公园篮球馆室内装饰工程和体育馆外墙装饰工程后,在时任黔江区建委主任冉崇华的帮助下,又以“续标”的方式,顺利承建了文体公园主体育场室内装饰工程、主体育场入口处玻璃幕墙装饰工程。
  2004年3月,冉崇华得知自己将要调到重庆工作后,与其妻商定,要求陆某在重庆为其“看一套房子”。陆某立即在重庆江北望海花园为冉崇华买了一套价值30余万元的住房,并按冉崇华夫妇的要求进行了装修。2005年春节后,已调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的冉崇华搬进了新居。
  为掩盖受贿事实,冉崇华与陆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并让陆某拿出9600元钱,交给自己到银行把这笔钱存人陆某的银行账户,再由陆某给冉崇华出具了一张“收到冉崇华交来房租9600元”的收条。冉崇华还与陆某约定,房产证暂时办成陆某的名字,待冉崇华退休后再过户。
  专案组判断,根据建筑行业事实上存在的“潜规则”,冉崇华收受陆某商品房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为了扩大战果,专案组决定对冉崇华在重庆及黔江的家进行搜查。
  搜查结果发现,冉崇华家里竟有三个保险柜——两个分别置于寝室内,一个则置于楼梯下的杂物间。特别是杂物间的那个保险柜非常隐蔽,保险柜外面用砖封好,除了留一块活动的外,其余的都抹上水泥、涂料,粗看就是一垛墙壁。为了更安全,冉崇华在“墙壁”的外面放了许多烂木方等杂物。遗憾的是,闻到风声的冉崇华早已将家中(包括保险柜内)的有关物品转移。
  “保险柜埋墙中?狡猾!”听到搜查汇报后,专案组负责人再次调整侦查方案,决定加大追赃追逃力度。
  “受贿近300万?贪婪!”
  经过专案组20多名干警1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冉崇华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终于一一浮出水面——
  2002年至2006年,冉崇华在黔江区文体公园体育馆工程、重庆市路灯管理处点照大厦工程的工程款划拨中,为承建商提供了帮助,先后2次收受杨某贿赂50万元。
  2003年至2004年,冉崇华在黔江河滨公园灯饰工程、黔州桥至西沙桥河堤光带安装工程、文体公园体育场灯饰安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建商张某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张某贿赂共30.5万元,后将其中1万元上缴单位。
  2008年5月,冉崇华在重庆市照明管理局办公楼装饰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开发商陆某提供帮助,收受陆某贿赂lO万元。
  2002年至2004年,冉崇华利用职务之便,为黔沮恒源彩砖厂销售彩砖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该厂陈某贿赂11万元,后将其中的7万元上缴单位。
  此外,冉崇华还在为他人调动工作中收受钱财。如在2004年2月,冉崇华收受黔江市政设施所职工龚某贿赂10万元后,于2006年9月利用重庆市路灯管理处处长职务之便,将龚调入重庆路灯管理处,2007年10月任命龚某为重庆市城市照明局某路灯维护管理处主任。
  据专案组统计,2000年10月至2008年6月,在任黔江区建委主任和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任职期间,冉崇华利用人事安排、土地转让、发包工程和工程款划拨等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计50余次,除了“上交”单位、纪委的外,共计受贿折合人民币2882163万元。
  另外,专案组还查明,2001年至2002年,在黔江区建委下属事业单位黔江区勘察设计院改制过程中。冉崇华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将建委欠勘察设计院的259万多元债务,以及勘察设计院所有的2221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不纳入勘察设计院资产评估范围,后又非法将勘察设计院所有的2221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以366.465万元的价格违法出让给向某,并非法将366.465万元土地出让款中的120万元用于勘察设计院改制,非法将余下的246.465万元及建委欠勘察设计院的259万多元债务中的200万,用于填补建委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缺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66.465万元。
  侦查过程中,专案组顺藤摸瓜,先后挖出黔江区规划局副局长许某受贿58万余元、南岸区路灯管理所所长龚某贪污、受贿57万余元等6件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