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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向小偷讨要“惊吓医疗费”

2009-12-23

老同志之友 2009年21期
关键词:王老太武侯区医疗费

朱 波

74岁的王老太独自居住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和小偷张某是同一地方人。去年5月8日上午9时,王老太从女儿家串门回来,发现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她积蓄多年的3万元存折和1500元现金被盗。急火攻心,王老太冠心病复发被送往医院。

10天后,盗窃王老太家的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17日,武侯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张某被刑满释放后,王老太认为,自己因看到几十年的积蓄被盗导致冠心病复发,并为此花费了大笔医疗费,张某对此应负有责任。

据此,王老太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5000元。庭审时,张某表示,自己已在刑事审判阶段赔偿了王老太3000元,目前没有能力再赔偿了。 经法院调解,张某同意给付王老太3400元赔偿。法院据此作出调解书后,张某却迟迟没有支付这笔钱。近日,王老太向武侯区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张某进行强制执行。

承办此案的林法官告诉记者,王老太因为发现了家中被盗而冠心病复发,所以小偷张某的盗窃行为与王老太的病发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按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以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提起诉讼,但这种形式只支持由刑事犯罪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王老太的治疗费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间接损失”,所以只能在治疗结束后搜集相关的费用票据再另行起诉。法院对其合理的诉讼请求,也依然能够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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