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专家谈3·15网络何时才能成为中国消费者的枪?
2009-12-21王海
王 海
相对强势的经营者,除了法律,有什么可以让消费者拿来作为武器制衡经营者?和谐社会重要的一个基础是消费者权利可以得到充分保护。我想除了传统媒体,可能只有网络。从“周老虎”现形,到揭露南京“天价烟”局长、“最牛处级官员别墅群”,直到近期的“躲猫猫”事件,都充分体现了网络的力量。
消费者可以利用网络更有效率地组织起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各大门户网站房地产频道的业主论坛已经成为了业主维权的平台,业主们不但可以通过论坛和QQ群互通信息,也可以联合起来降低维权的成本。
然而随着三鹿、百度事件的曝光,我突然发现对网络的期望只是我的一厢情愿。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三鹿事件被公开报道前,曾有某公关公司建议三鹿集团尽快与百度签定300万元的框架协议,以享受新闻公关保护政策,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将有关负面报道屏蔽掉。就在当年末,百度再因竞价排名成为众矢之的。
据悉,不仅是百度被传与问题奶粉企业“有染”。有网友发现,新浪网在刊登有关伊利集团的负面报道中,均把“伊利”改成“伊利”,中间加上了空格,而且这些关于伊利的消息在网页源代码中均变成了“伊(!)利”。这样处理后,某些搜索引擎将减少以“伊利”为关键词搜索出相关新闻,从而大大过滤掉负面新闻。
实际上,早在2006年我举报诺基亚手机涉嫌欺诈时就曾遭遇到谷歌对相关新闻的屏蔽。2006年3月10日上午9点,我发现谷歌屏蔽了关于王海举报诺基亚的文章,此做法明显违背了其对公众宣传的价值观。仔细观察,谷歌其实和百度的赢利模式是类似的,都是竞价排名,这样做的结果是药品、保健品和医疗、美容为主的各种虚假广告充斥整个网络,消费者根本无法从这些网络上得到正确的、有用的信息,更不要说借助网络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着中国上网人数的激增,网络传播越来越多地控制着人们的知情权和信息视野。真实性、客观性不仅仅是传统媒体的基本原则,对网络媒体而言同样具有约束力。网络媒体如果没有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凭借少数人掌控的技术手段,垄断搜索权、发布权、控制权,必然无法肩负应有的社会责任。
立法参与程度低、诉讼成本高、司法保护乏力,行政监管依附于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受制于广告利益,行业自律无从谈起,消费者组织发育迟缓……面对强势的经营者利益集团,消费者恐怕还要长期处于劣势。那么在什么时候,失去媒体觉悟、只求经济效益的网络,才能成为中国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那杆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