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林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2009-12-17牟宗杰张华
牟宗杰 张 华
一、推进林权质押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一)县域缺乏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
进行林权质押贷款,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同时需要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认定。但目前林业主管部门无此评估项目,也无此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更无此专业评估人员,这是当前制约该贷款产品推广的主要因素。
(二)质押过程中的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不明确
当前,林业主管部门刚刚开始接触林权质押贷款登记、评估等事项,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林权贷款质押登记管理制度,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林权质押登记和评估程序,也没有完善相应的收费标准,在许多方面林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存在冲突,如某县林业管理部门要求按评估额的5‰收取评估费,而金融机构要求其按1‰支付,差距较大,也延缓了该贷款品种的实施。
(三)森林保险制度缺位,灾害防范能力差
作为质押物的林木完全在借款人的使用管护之中,本身就具有难以管理的特性。特别是林木资源还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和面临诸多自然灾害,但目前林木资产尚不能参加保险。林木生产周期太长,不可确定的因素比较多,林业生产还不具备完全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如果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同时欠缺森林保险制度,必然会对林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农户权益和质押贷款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缺乏林权交易机制
没有统一的森林资源流转运行平台和法律法规,缺乏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没有林权交易中心,交易信息、市场行情不明,限制了森林资源的流转。
(五)金融机构参与面较小,贷款期限仍然较短
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开办了林权质押贷款,其他银行还在观望中。林权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的扩大再生产和科学管理,林木的生产周期又比较长,一般成材需要7年以上,而贷款仍以一年期为主,最长的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二、发展县域林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统一协调林权质押贷款登记以及评估问题,明确相关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
依法有效评估是开展林权质押贷款的前提。林权评估部门必须是由林业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单位,同时,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合法有效的登记是保证。林权登记部门必须建立现代化的计算机登记网络,能够完整记录林木以及林权质押贷款的详细数据。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林业、税务等部门,应对开办林权质押贷款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贷款项目、林农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在税收方面,应将原来分散的林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整合,使国家对林业产业的税费扶持政策更加明确。
(三)延长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贷款期限和宽限期
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建立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适当延长林业专业化生产者的贷款期限,使之与林木生产周期相匹配。
(四)建立林权质押贷款长效工作机制
林权质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信贷业务,因在资产评估的准确性、资产的流通转让、质押贷款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同时,为使贷款业务得以大力推广,还需要在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林农之间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探讨解决林权改革和林权质押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贷款风险。
(责任编辑 代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