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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为您严把“入口”关

2009-12-16王益华单国胜

老同志之友 2009年17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者安全法

王益华 单国胜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将为百姓把好“入口”关。

>>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长期以来,虽然有工商、卫生、质监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参与食品监管工作,但部门之间各自为政,食品监管处于“群龙无首”局面。《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建立风险评估监测制度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和三聚氰胺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才发现,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为此,《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 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食品安全的“标尺”,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使得某些标准难以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严加规范保健食品门槛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行业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对这些问题严加规范,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科学

近年来,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食品安全法》强调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名人代言食品广告担责

有些名人,在没有了解代言企业或品牌的实际情况下,为了不菲的代言费,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为名人食品广告准备了“紧箍咒”:“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有了这样的法律约束,名人代言食品广告再也不能信口开河了。

>> 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对于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生产不合格食品赔十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消费者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者的处罚力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优先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受害人需要违法者的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然而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时,在缴纳罚款、罚金后,一般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指明,违法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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