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再加工纤维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09-12-16李初夏
李初夏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问题是一个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也是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和难点。长期以来,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媒体所称“黑心棉”)查而不绝、打而不死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再加工纤维的生产管理和合理利用存在着尚需解决的问题,再加工纤维问题解决不好,劣质絮用纤维制品难以杜绝。本文就近年来浙江省再加工纤维生产中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再加工纤维生产的情况
浙江省是纺织服装制造大省,数量众多的纺织服装企业,必然产生大量的纤维制品下脚料和边角料。这些下脚料和边角料经简单的开松工艺后,即为再加工纤维。因此,在服装和纺织产业的集聚地,往往存在再加工纤维生产点,如我省浦江、绍兴、慈溪等地。唯一例外的是浙江苍南县,该县虽然不是服装产业聚集地,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一直以来存在再加工纤维生产行业,逐步演变成目前全国最大的再加工纤维生产地。据不完全统计,该县再加工纤维生产点有近7000家,直接和相关从业人员10万人左右,并且已形成纺织服装厂边角料收购、开松成再加工纤维、用再加工纤维纺纱、制作成品等既专业分工又相互依赖的产业结构。事实上,该行业已成为该县的主要产业和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出路的主要途径。
再加工纤维生产具有资源再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合理性。和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棉花相比,具有价格优势(再加工纤维的价格基本上为棉花的一半甚至更低,好的棉花每吨为13000元左右,质量低劣的再加工纤维每吨仅为3000元左右)和节约种植用地的资源优势。其生产的产品容易为低收入消费者所接受,因此也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再加工纤维生产工艺极为简单,几乎没有技术门槛,所需设备投资很少,客观上解决了一大批劳动素质较低的就业者从业问题。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准入条件,在纺织服装制造业发达、市场意识强的地区很容易衍生出一批再加工纤维生产点和相关产业。
存在的问题
再加工纤维无序生产,引发的问题主要是:
1.再加工纤维使用不当引发劣质絮用纤维制品(黑心棉)违法事件,从而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浙江制造的形象。尤其当这些问题发生在儿童服装上,极易成为社会和消费者高度关注的敏感点,给政府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国家《絮用纤维制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将再加工纤维(即使是用纺织服装厂下脚料、边角料生产的再加工纤维)作为填充物使用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如棉衣、棉裤、棉风衣、毛绒玩具等。一旦使用,这些产品即被认定劣质絮用纤维制品。但一些小服装厂、家具厂、毛绒玩具制造厂为了追求不正当利润,以再加工纤维替代棉花或化纤做填充物。2003年、2004年、2006年中央新闻媒体先后报道我省苍南生产销售劣质絮用纤维制品事件,2007年11月23日,央视《焦点访谈》又报道了我省浦江生产劣质防寒服,这些都是因为使用了再加工纤维作为填充料,而被媒体报道为“黑心棉”事件。
2.再加工纤维生产原料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由于对再加工纤维生产缺乏管理,加之从业者素质和文化水平又比较低,法律、法规意识淡漠。确实有个别地方存在着用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废旧服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料生产再加工纤维,这种恶劣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引起社会公愤。
3.再加工纤维生产行为不规范,使得媒体认为是“黑心棉”。由于再加工纤维生产点大都是无证照的个体从业者,生产地大都为违章建筑,简易窝棚。因此,一走进再加工纤维生产场所,到处可见原料随地堆放、粉尘肆虐飞扬、破布烂衫随风飞舞的肮脏混乱场面。因此,即使是使用纺织厂边角料生产再加工纤维,也令人难以放心,在视觉形象容易和“黑心棉”联系在一起。这种视觉形象和穿着的服装、盖在身上的被子联系起来,一经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往往也不能容忍。
现行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就我省而言,现有规范再加工纤维生产行为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4个,分别为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经贸委、卫生部、工商总局2002年联合发文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及浙江省地方强制性标准《再加工纤维及制品通用技术安全要求》。
这4个文件虽然对再加工纤维的管理都有要求,概括起来主要为:一是禁止将再加工纤维作为填充物使用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上;二是禁止将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纤维制品和来自传染疫区以及被有毒有害污染的纤维制品(统称禁用原料)用于生产再加工纤维;三是再加工纤维包装上要加警示语,“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四是再加工纤维从业者应当建立原料和销售台账。但这些规定在彻底规范再加工纤维生产方面力度不够,对解决再加工纤维生产中突出存在问题作用不明显。
比如,目前再加工纤维生产者和絮用纤维生产者大都分离,在再加工纤维生产环节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去检查往往无所适从,或者流于形式。以警示语为例,经过这几年的宣传及执法检查,基本上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都知道不能将再加工纤维作为填充物。凡违法者,都是为利益所驱,明知故犯。在这种情况下,在再加工纤维包装物上贴一条“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语,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黑心棉”问题。
又比如,在再加工纤维生产者都是无证无照无税务登记的非法生产者背景下,是难以通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台账的方法来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另外,虽然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了不许用再加工纤维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禁区,可是只要将再加工纤维纺纱后织成布,照样可以做成纺织服装产品穿盖在身上,用这样的办法避开填充物这一禁区,事实上造成就制品而言,同样的东西做填充物用在生活中不行,纺成纱后就可以的矛盾格局。再者由于缺乏对再加工纤维及制品危害性的科学论证,使得絮用纤维制品从业者难以信服我们的一些管理要求。
建议
我们认为,劣质絮用纤维制品(“黑心棉”)问题,根子在再加工纤维上,而再加工纤维问题的本质是无序和落后的生产方式以及原材料控制。因此仅仅依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家,通过严打“黑心棉”的方式,虽然可以促进再加工纤维生产行为的规范,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实这种方式,无论从法律法规角度,从管理有效性角度以及从劣质絮用纤维制品打而不死现状来看,都是存在严重不足的。
由于再加工纤维生产实质上是废物利用、物资回收的特殊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此我们建议:
1.政府牵头,从发展循环经济、资源合理再利用的角度,制定再加工纤维生产的管理办法,明确工商税务登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职能部门的各自监管责任,纳入依法管理。
2.明确从事再加工纤维生产的开业程序,凡从事再加工纤维生产必须办理合法登记手续、依法纳税,建立原料监控和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无证照的非法生产点必须取缔。
3.为确保再加工纤维生产的规范,应加强对诸如旧服装、纤维制品边角料市场的监管,制定废旧纤维制品、边角料、下脚料交易流通管理办法,严防禁用原料流入到再加工纤维生产环节。
4.如有可能,应设立再加工纤维生产专门区域,在区域内实行原料进入和产品输出的一个口子式的统一监管。保证再加工纤维的合法生产与合理利用。
5.在再加工纤维管理问题上,厘清和正确诠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对生产方式、环境污染、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应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对确属质量方面的问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比如对再加工纤维制品生产,应按规定制定标准,产品标识应按规定标注清楚,再加工纤维警示语应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浙江省纤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