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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社会心理建设

2009-12-15

探索与争鸣 2009年11期
关键词:群体性个体群体

徐 蓉

内容摘要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之所以形成,有其客观的事件基础,也有组成群体之个体的心理特性使然。加强和推进社会的心理建设,是预防、抑制以及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社会方略。

关 键 词 群体 群体性事件 社会心理

作者 徐蓉,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副教授、博士。(上海:20043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完善与发展,在经济发展、财富增长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也在加剧;社会公共权力被滥用、社会道德失范等问题,也在影响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文化发展的进程,公众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也在逐步觉醒。值此特定时期,各种群体性冲突事件的频发高发,就成了影响改革进一步推进以及社会健康发展的突出性因素。有效预防、抑制与治理各种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而注重社会心理建设,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视角。

关于群体的类型分析

所谓群体性事件的核心性问题是群体,也即只有当事件的主体表现为由诸多个体组成的群体时,才称其为群体性事件。人数的多少、人员的结构以及个体形成群体的方式、途径等,都可以作为分析和理解群体的基本要素。但群体的形成,还与社会心理层面的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社会心理层面,群体表现为交流的、影响的、互动的、相互依赖的、人际关系的结构。在我们所关注的群体事件中,群体通常是指一种 “自然群体”,即主要通过某种自发事件、人际吸引、参与者的相互需求而形成的群体。据此,从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它们大致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以当事人亲属为基础的群体。我们注意到,有相当一部分的群体性事件首先是以特定当事人亲属为基础而形成的。如某种意外伤亡、损害事故以及一些医患矛盾等。在此类突发性事件中,通常是特定当事人遭受了直接的侵犯或直接的损失,这种侵犯或损失无论是客观存在的,还是当事方主观认定的,都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或其亲属的直接反应,进而采取某种激烈的方式进行抗争,并引发其他相关或不相关人员加入,最终构成群体性事件。如2009年6月湖北石首市由某酒店厨师非正常死亡所引发的群众设置路障事件。

二是以利益相关人为基础的群体。利益的共同性或趋同性往往是形成群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个体之间可能素不相识,也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交往,但是某种共同存在的利益则能够把他们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特定的群体。如2008年1月上海因磁悬浮列车线路向西延长问题形成的 “集体散步”式群体,以及2008年11月重庆发生的因出租车公司提成问题而形成的出租车司机停运事件。

三是以事件发动者或挑动者为基础的群体。在任何社会中,就人与政治的关系而论,根据其紧密和疏远的程度可以做出大致的分类。而不管如何分类,其中总有那么一类人,较其他人更加关切政治,更能够发动或挑动一些社会性事件,而其发动或挑动的缘由却未必与其自身存在直接关系。他们之所以能够发动或挑动某些事件,通常是以某个事情的发生作为源头,进而通过对一定事件的诠释、宣传、造势等方式来达成,这一群体也因此被称为“借机制造事端者”。在这类群体的作用下,一些本是简单的诱因就可能引发后果复杂的事件。

我们还需注意到,尽管上述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不同的基础,但是其之所以能够真正成为群体性事件,还有更多不同个体的卷入。事实上,在近年一些地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人既不是事件当事人的亲属,也不是事件的利益相关者,更不是事件的发动或挑动者。有舆论将这类人员称之为“非利益相关者”,甚至称其为“不明真相的群众”。要从理论上分析群体之所以形成、特别是那些“非利益相关者”或者“不明真相”的个体之所以加入群体的动因,就需要有社会心理的视角。

群体的社会心理与行为特性分析

社会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重要领域,旨在研究人的各种社会行为所赖以产生的心理基础,以及由不同心理特性所引导的行为倾向和行为模式。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我们可以发现,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往往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偶然性和盲目性。无论是事件的发生还是能够集聚一定数量的人群亦或特定的个体加入到这样的群体之中,大多是出于某种偶然的和盲目的缘由。所谓“不明真相的群体”,其实质在于:几乎在所有的群体性事件中,很多参与人并不真正追求“明真相”,也即事情的真相并不是他们决定参与或者不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依据。

二是动因与期望的相对一致性。对于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来说,尽管这是一个临时性的群体,且参与事件的缘由各有不同,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的话,可以发现其动因与期望的相对一致性。从理性的角度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人宁愿当“观望者”而不愿卷入事件过程之中。然而,一些人之所以能够汇集起来卷入特定的群体性事件之中,有的可能是因为曾经受侵害而积压的怨气还未找到获得释放的机会;有的可能是因为在另外一些场合所受到的损失至今尚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有的则可能是期望通过这样的群体性事件而解决有关问题。这些都成为不同个体走到一起的缘由,自我认定的共同境遇使得他们身上的各种不满情绪相互感染,并在不断蔓延中走向心理失衡与失控,进而削弱个体判断问题与辨别是非的能力。

三是隐性的社会背景与社会同情意识。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看问题,一定的事件之所以很快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还不能完全从事件本身以及事件参与者的角度来分析。在特定的事件中,尽管群体都只有一定数量,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并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但通常却存在着一个隐藏在参与者背后的更大群体,他们往往同情和支持那些直接参与者,这种同情和支持会给直接参与者提供某种道义的或精神的力量。进一步说,这些同情和支持背后的心理是对社会现状某种不认同,或者是对社会现有的解决问题机制的某种不信任,并且可能错误地以为某些问题只有在群众闹事和事态扩大后才能引起重视、得到解决。注意到这种隐性的意识和力量的存在,是认识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必要基础。

四是对于社会的无责任行为。一般而言,群体性事件中的绝大多数参与者从来就没有想过,他们做出这种或那种行为的社会责任。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的行为人那里,他们所做出的行为选择,往往是凭着一时的冲动而不是基于理性的思考和判断。从群体性事件过后的一些访谈和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行为人仅仅是受到了特定情景和气氛的感染而卷入事件的,这种特定情景和气氛可能是激起了行为人的心理冲动,也可能是勾起了行为人过去某些境遇的酸楚。无论如何,在行为人卷入事件的过程中,一般来说很少考虑到其参与事件的正当性和责任性方面的问题。多数个体通常都是抱着“法不责众”的随意心理参与事件。

关于社会心理建设的一些思考

在一个社会转型、利益分化的进程中,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说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有效预防、抑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维系社会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保障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注意到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社会心理因素,切实加强和推进社会心理建设,是治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基础性的方略。笔者认为,社会心理建设可以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第一,积极稳妥地制定和施行社会公共政策,努力提高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和可预期性。可以肯定的是,一定社会心理的形成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因此,仅仅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尚不足以说明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心理的视角可以起到一种解释的功效,解决问题的出路还在于化解各种引发心理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矛盾。

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来看,物质性的根源还是在于改革进程中由于政策的调整而导致的利益分化,这种利益分化使一些人利益受损而另一些人得益。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普通大众的各种利益或权益受到侵犯,由分配不公或不当致富所导致的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缺乏畅通的问题协商机制或利益维护机制,现有的社会管理方式与大众日益增长的权利维护意识之间的不协调等。此外,由于政策的不断调整,使得社会成员普遍对于政策发展缺乏预期,心理不安定因素也随之滋长。因此,要提高社会稳定的心理基础,就有必要提高社会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可协调性和可预期性。

在此,特别需要强调公共政策的公平性问题,因为普遍的社会公平感可以产生普遍的社会认同,减少社会排斥,这有助于促使社会成员的和谐共处。在一个不断改革的进程中,各种偏见的存在会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出现。比如,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会遇到种族的、民族的、地域的、性别的、年龄的、职业的偏见和歧视,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会使这些人产生被歧视感。因此,改良社会的公共政策,提高社会政策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公平性,当是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之策。

第二,通过消解“压力源”等方法,提高社会工作的效度。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寻找导致社会压力的根源,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缓解社会关系的紧张度,应该成为我们社会工作的重要目标。

目前有两个角度需要引起必要的关注:其一,时刻注意社会成员对于执政党、对于政府、对于良好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的心理期待,在社会变革以及政策制定和政策调整中充分注意民意、尊重民意,有助于减少或者减弱各种社会压力的形成和发展。其二,当一定的问题产生之后,解决问题方法的恰当性始终是缓解和调适群体心理的必要基础。为此,需要一定的公共权力部门以及公共性组织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正视问题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在很多情形下,当一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产生时,我们固然需要及时有效的补救性措施,但是先发性的政策手段更为重要,也更能从根本上消解各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压力源。

第三,疏通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人民群众无论是个体还是团体的利益诉求均能够得到充分表达,并能够进入政治议程之中。一般来说,一定的社会成员之所以通过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诉求,缺乏正当有效的表达渠道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建设,便成了预防和抑制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

事实上在任何社会,愿意并善于向政治系统表达利益诉求的社会成员并不是全部甚至不是多数。社会学家威廉·盖姆逊和杰弗里·佩奇提出了值得参考的观点,他们认为那些在政治效应方面居于较高层次而对他们政府的信赖感却处于较低水平的公民,更易于被鼓动起来作为与现存的政治制度及领导人展开挑战的对抗力量。这些公民很可能异常积极地卷入政治,极易成为政治运动的肇事者,而不是支持现任政府的投票选举活动等。[1 ]代政治原理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因而提供了相关的政治设计来满足这部分公民的行为特性和诉求。就民主政治的一些制度设计来说,有一种观点指出,民主政治的原意是人民当家作主或者说多数人的统治,但是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因为真正愿意并能够从事政治活动的人始终是少数,所以民主政治的实质性功能并不在于多数人的政治,而在于为愿意从事政治的社会成员提供平台和机会。因此,作为一个政治技术层面的问题,给予少数愿意并能够从事政治的社会成员以平台和机会,也就奠定了多数人对政治的认同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基础。

第四,积极地倡导、确立并维系正式与非正式的群体规范。如果用准确的话语来表达,事实上我们还需要对群体性事件做出进一步的界定,特别是可以把群体区分为有秩序的群体和无秩序的群体。而我们要预防和抑制的群体性事件,应该是指那些无规范因而无秩序的群体。

在我国,由于社会受到了以往革命性思维的影响,所以较为容易通过那些非规范的方法来表达利益诉求,这也就增加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种方法,确立社会普遍的群体规范,提高群体活动的有序性和可控性。总体来说,群体规范的形成对于个体和群体本身都是有利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可以预期的群体环境,并且为所有成员增添了稳定感和安全感。借助群体和规范的形成,群体就建立了协调行动以获取目标的程序和方法。

第五,提高公共权力运行过程的透明度,以减少社会对于特定事件的猜测、推测和迷惑。尽管如上文所述,很多人在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未必追求对于事件真相的了解,但是事件的真相如何也一定是影响行为人如此行为或不行为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事件发生之初,往往是某些有意无意地对事件的不当传播甚至夸大传播,会对一些个体的积极参与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防止事件不当传播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进一步提高事件本身的透明度。

第六,充分展示政府的公共性角色,发挥政府的公共性功能,干预某些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的不当作为,提升社会的互信和互谅,促进社会成员的和谐。社会的普遍信任与和谐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预防和抑制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基础。而社会的普遍信任与和谐,首先需要作为公共权力拥有者——政府的积极作为。政府有必要担当起维系良好社会风尚和道德风范的作用。一些迹象表明,对于现在社会一些明显的不当作为,我们几乎处于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境况,这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比如,我们的多数超市都禁止带包进入,出租车上普遍装有防劫装置,这些用来防止偷窃或抢劫的“组织化”作为,对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并不一定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再如,有报道称,有关部门在一些社区挂上了“不要与陌生人讲话”的提醒标语,这些看似必要的宣传或设置,对于良好道德风尚的维系究竟起到了怎样的作用,以及政府当如何在这一领域规范、监督、引导公共权力的实施,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总之,社会心理建设既包括政府的积极作为,也包括社会成员的积极努力。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通过加强社会心理层面的思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心理氛围,从而从一些基础性的社会要素出发,为社会稳定奠定更为深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安东尼·奥罗姆,张华青、孙嘉明译.政治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292.

编辑 阮子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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