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学教育及其启示
2009-12-14胡利玲
胡利玲
摘要:美国法学教育目标的职业化、课程内容设置的多样性和实用性,以及法学教学方法的实践性,不仅促进了美国法律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而且对中国当前法学教育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法学教育;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中国正在积极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应围绕核心问题展开。但是改革究竟向何处去?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并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经验,会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提供参考,无论之于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教育,抑或作为部门法学——商法的教学。
一、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促进法律职业
法学教育究竟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还是学科教育?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还是应当成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始终是法学教育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因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决定着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及其体系结构、教学方法、教材选择、师资建设、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它不仅是法学教育活动的出发点,更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点。
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明确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学生在法学院的学习集中体现为专门的法学培养和法律职业训练,因此职业教育化构成了美国法学教育的根本特征。法学教育被认为典型地属于法律职业教育,更确切的说是律师教育。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在法律教育中,强调“像律师一样思考”,并认为“优秀法学院的课程不是教授法律原则,而是教给学生律师式的思维方式——这是他们适用不断变化的法律原则的基本工具”。
但是,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并非仅指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斯旺曾特别指出,大学的法学院有双重职能:一是通过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进行训练”,使其在选择职业过程中能成为一名成功的职业律师;二是通过对现存法律的科学研究和分析,通过对其他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通过对法律缺点的批评和对立法理论等的建议,通过借法律和社会的其他制度相联系等方式,致力于“改进法律”。因此,除了纯粹的职业训练以外,法学院有义务通过其教师的研究和出版物以及通过有特点的教学扩大法学教育的广泛基础。Ⅲ哈佛大学法学院也明确提出:法学院为其毕业生作为法律人才或者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角色提供准备,其目标是为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提供一种通晓的、启发性的训练。法学院通过其教员、学生和毕业生寻求就解决社会复杂问题创造实质性的贡献。
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不仅是指法学院要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和关于实在法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实践职业能力,而且还要培养学生关于法学探究和立法思维的学术能力,训练他们像律师那样进行思考问题的能力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艺术。
美国的法学教育立足于促进法律职业的目标,通过具有职业导向性的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联合对法学教育进行评估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同时为了确保实现这一目标,ABA一直以来对其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发布有关法学教育状况的报告,不断地对其法学教育进行反省,并提出改革的建议。
2007年2月,由卡耐基教学改进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发布了最新的题为“培养律师:为法律职业做准备”的报告(Educating Lawyers:Preparation for the Profession of Law,简称卡耐基报告)。卡耐基报告对美国的法学教育进行了5个方面的观察,其观察结果认为:(1)法学教育快速地提供了社会化的法律思想标准;(2)法学教育过分倚重案例对话教学法(case dialogue method)(3)案例对话教学法有一定的价值但是也产生了非预期的后果;(4)对学生学习的评价制度没有发展;(5)法学教育方法有一定的进步但非全面进步。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了7项建议:(1)法学院应该提供三方面的课程,即法律原则和法律分析的传授,多方实践的引导,以及与基本法律职业目标协调一致的探索和假设;(2)法学院应该从一开始就将法律分析和律师职业相结合;(3)法学院应该让学生更好地利用第2、3年的时间;(4)法学院应该支持教师跨课程工作;(5)法学院应该设计新项目以便让学生和教师形成不同知识和技巧的组合;(6)法学院应该认可共同的目的;(7)法学院应该鼓励机构内或跨机构的共同合作。报告的核心思想是:法学教育能够且应该有计划地帮助学生不仅成为更好的思考者,而且成为更好的执业者,应该努力为思考和行动之间、法律相对确定性和更多不确定性之间搭建桥梁。并倡议:法学院应当将学生学习法学理论、实践法律知识和职业身份进行综合。卡耐基报告的发布,使美国法学教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二、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内容的多样性和实用性
课程的设置是教育目标实现的最基本途径。尽管美国的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各有特色,但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设置核心必修课和配套的系列选修课群,是几乎所有法学院的一致做法。特别是自卡耐基报告发布后,全美各法学院都在重新审思其课程结构和内容,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为学生从事未来的法律职业做准备。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期间需修满大约90个学分。在其教学内容中,必修课约占113。一项对60所法学院的抽样调查表明,49%以上的必修课集中在合同法、侵权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财产、法律写作和研究、宪法上;38%的必修课为专业职责方面的内容。多数法学院在一年级开设核心必修课,后两年则主要开设大量选修课。
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课程为例:在第一学年,主要向学生介绍法律制度、法律推理和案例分析,注重对司法判决的分析。在课程设置上,强调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理念、基本法律技巧。共开设8门必修课,包括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侵权法、法律研究与写作、宪法、财产法、法律研究与写作,此外加2~4门扩展学生法律视野和为高级课程奠定基础的选修课。其中法律研究与写作为全年课程。在第二、三学年,则重在鼓励学生发展个人兴趣,为此法学院定制了大量的高级课程供学生选择,每一门高级课程中又由多个具体课程内容组成。以商法课为例,商法课程属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课程,全称为“商业和商法”,包括会计学、高级法律写作、反托拉斯法、破产法、商业问题、资本市场和证券管理、中国法律和商业、商业票据、公司并购、公司财务、公司欺诈、公司治理和实
践专题讲座、公司治理讨论会、公司重整、公司、交易、国际商事交易、国际交易市场、数量方法、不动产交易、被监管的行业、担保信用、风险投资等23门具体内容。尽管每年的课程会有一些调整,但是该清单足以说明法学院所开设课程的多样性、课程内容的丰富性和实用性。
三、美国的法学教学方法:实践教学为主
教学方法服务于教育目标,法学教育的目标决定着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目标,决定了其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必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以实践教学作为其主要教学法。同时由于美国系判例法国家,又决定了法学院以“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为其主要教学模式,此外也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作为补充,其中最突出的是,发展并运用“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 argument exercises),使法学教学方法在变革中不断发展。卡耐基报告发布后,为了帮助学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全美各法学院包括顶尖的法学院正在积极探索更多更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作为传统的苏格拉底式对话教学法(Socratic dialogue)的必要补充。这些服务于其法学职业化目标的教学方法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案例对话教学法”,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亦称“兰德尔教学法”(Langdell method)。是指由学生运用其所学法律理论和知识对某一真实或模拟案件进行分析、讨论的教学活动。其具体做法是:教师课前把将要讨论的内容布置给学生,由学生对讨论所涉及的判例和参考书进行研读。课堂上,教师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对判例进行分析、讨论,并在与学生的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判例所蕴涵的法律原则、规则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案例教学主要通过剖析具体的案件使学生理解法律理论,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提高其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兰德尔在其著名的《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曾言:“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一一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主要在课堂上进行,基本采用的是问答式的方法,因此也称之为苏格拉底教学法。
尽管此种教学方法不断遭到批评和质疑,认为该方法让学生产生被胁迫感,也没有具体可见的学生作为未来职业律师所需要的技巧训练,但是它可以帮助学生学习对问题和挑战做出反映,因此仍然是目前大多数法学院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
2.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的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成为美国法学教育方法的主流。诊所法律教育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加深其对法学理论和制度的理解。其核心理念是,在职业角色中教育学生是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跟随办案教师参加处理案件的全过程,甚至直接以代理人身份处理真实案件,从而学习律师的各种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模式有三:校内律师事务所或准律师事务所实习、校外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模拟律师实习。大多数是在法学院自己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诊所教育。目前ABA认可的法律院校均要求必须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案例教学法的必要补充,而且多数是由学生直接为委托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诊所式教学方法是最为直观也最接近实际的一种方法,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之一。
3.模拟口头辩论练习
模拟口头辩论近年来被作为一种与法律写作一样的思考方法成为法学院广泛采用的教学法,同时它也是一门实践课程和重要的法律分析工具。在模拟口头辩论中,要求学生不但要熟悉案情,回答法官的问题,对对方的论点有所预见,而且要将法律运用于假定的新的情形中。因此,学生是通过积极参与其中而学习法律问题,并在学习实质内容的同时学习方法,反过来又使所学课程内容得以巩固和加强。
通过模拟口头辩论训练,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与现实有关的环境中,并以自己的立场分析辩论,可以更好地训练学生进行法律分析,同时,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过渡性的经验,帮助他们将自己带进开业律师的角色中,不断增强表达的有效性,增加信心和能力。为此,卡耐基报告不但提议法学院应当增加模拟法律实践,而且还强调,法学院的课程中应该为学生提供常规的、最低限度的表达、辩论、争论和解释法律的机会。在卡耐基报告看来:在课堂上模拟开业律师可以帮助学生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官的角度了解案件,进一步增强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实践的真实性的理解。
四、对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启示
1.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我国的法学教育历来重视法学理论教育而忽视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互分离的缺陷,甚至严重丧失了职业教育的性质。近年来虽然进行了一些变革,但是由于其自身体制和机制障碍陷入种种结构困境,仍然不能像人们预期那样承担培养法律职业的功能。致使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具备基本的技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无法成为职业的后备力量,客观上也阻碍了法律职业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偏差。为此,笔者认为,现代法学教育不能唯学术教育,而是学术教育与职业培养的综合。应在学术训练的同时,注重与法律专业人士执业培养的结合。不仅应培养学生法学研究和立法思维的学术能力,还应培养其法律的应用能力。因此,明确以法学理论为前提和基础,加强法律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应当作为我国法学教育未来改革的重点,也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发展方向。
在此背景下,我国商法教学的目标也应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这不仅契合于法学教育的整体目标,而且符合商法及商法学科的特点。商法虽然与其他部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也具有自己的特征,特别是商法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而商事关系以营业为特征展开的特点使之与其他部门法在一定程度上区别开来,也使商法成为与经济发展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的法律,成为调整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部门,同时决定了商法学应用性的属性。商法教学目标的确定,必须考虑商法本身的特性,尊重商法学科的特点。不但培养学生的商法意识或商法理念,理解和掌握商法学的基本原理,而且应当训练学生解决商事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2.我国法学课程的设置
目前我国法学课程的设置基本上是以14门专业必
修课为核心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内在逻辑关系考虑不够。同时,我们仍在沿袭并推崇大陆法系的传统教育模式,强调法学教育的理论性。故此,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更多地考虑以体系、概念、原理为主要内容,缺乏对社会经济现象和实际法律问题的分析,忽略法律事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致使课程内容与社会实际相脱离。对此,笔者认为,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有必要将法学课程的设置多样化,使课程内容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比如“商法学”课程的设置,可以将课程分为不同层级,对大学低年级和高年级的学生分别对待。对低年级的学生可以考虑设置“商法学导论”,教师引导学生初步入门了解商法的基本知识;而对典型的属于商法体系的系统内容,包括公司法、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金融法、信托和海商法等,可以分设课程进行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教学,透过具体的商事部门法深化学生对商法知识的认识。商法学习的初步阶段,通过精细化的课程教学安排,能够培养学生通过法律分析提高学习实体法的能力。对高年级的学生,尽可能多地考虑增设与商法、与商事交易有关的实务性课程,在教师的引导、帮助下使学生走进商务市场,进行商事模拟训练。或给学生提供涉猎经济学、人文社会科学、管理学等与商法渗透的课程学习机会,包括公司治理、公司并购、公司财务会计、电子商务、风险投资、资本运作等课程。法科学生需要具备法律、社会、经济、商务于一身,才能适应国际化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3.我国法学教学的方法
目前,高校法学教育的教学活动从以教师讲授为主,逐渐向以学生学习为主而展开,这是对传统教育教学改革的一大突破。选择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特别是增强实践性教学是当下各高校探讨的重点。就商法教学而言,全国高校正在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把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纳入教学方法的重要内容。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设的商法学课程中运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将法律基础理论直接运用于案例研讨,训练学生有效地理解和掌握法学原理的能力;运用的模拟实践法,就是帮助学生提高法律事务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我们拟将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法,使学生从课堂中走出去,在教师的指导下代理真实案件,以有形的、最为直观的、最为接近实际的方法运用法律,为他们未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多样化并具有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使教师和学生的收益很多。我们的课程教学经验是,教学方法应该视课程内容而定,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不仅提高了教师的责任意识,而且也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仍处于初始阶段,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东西还很多,高校法学教师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