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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剩余价值规律特殊性的研究

2009-12-12

新一代 2009年10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金 晶

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那么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同样存在利润,这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存在剩余价值呢?本文主要研究剩余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适用性及剩余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新特性。

关键词: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10-0109-02

一、剩余价值规律的一般性

众所周知,马克思发现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剩余价值规律,揭开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的秘密,阐明了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运动规律,并且指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社会最本质的基本范畴,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经济现象,最终都要用剩余价值的生产和流通去说明。恩格斯归结如下:马克思还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这里就豁然开朗了,而先前无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者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研究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

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观点,利润、地租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其本质都是剩余价值。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其实质就是产业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如马克思所说:“我们在这里最初看到的利润,和剩余价值是一回事,不过它具有一个神秘化的形式,而这个神秘化的形式必然会从稚嫩注意的生产方式中产生出来”。马克思又指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形式,资本主义地租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它的本质是农业资本家获得的由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垄断的结果,级差地租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的结果,但本质上实都是农业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诸如利润、地租这些概念,在当今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频频出现,如“利润是社会主义的直接生产目的”等这些观点也颇多提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剩余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同样适用?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二、剩余价值规律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剩余价值”

(一)从剩余价值的产生的前提来分析,可以明确剩余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具适用性。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阐明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性。马克思在分析生产剩余价值时,首先存在两个前提,第一劳动力成为商品,第二货币转化资本,其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又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价值的增值只能发生在第一阶段(G-W)中所购买的商品的特殊的使用价值上,这种商品的使用本身,就是价值的创造,就是价值的源泉”。这种所说的特殊的商品就是工人的劳动力。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二重性,价值形成阶段主要生产劳动力的价值,而在价值增值阶段,生产的超出劳动力价值部分,便是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全体人民是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劳动力并不是商品。所以,若在社会主义国家分析剩余价值生产,这个前提就是不成立。

(二)从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剩余价值这个逻辑层次分析,剩余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具实适用性。在原始社会一个相当长期的时间内,生产力水平低下,人民的劳动只是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所有劳动都是必要劳动,没有剩余的劳动。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除了维持自己生存所需之外,出现了一定的剩余,这些剩余仍然是全体成员所共同拥有,称为劳动剩余更恰当。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对立的出现,剩余劳动成为可能,也具有了阶级性。“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使……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个的形式”。马克思的这两段话阐明了剩余劳动是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劳动者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进行的超过自身价值生产的生产。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就是工人无偿被资本家占有的超过自身价值的价值。

(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全体人民所有。劳动者行进生产劳动是为自己的劳动,而不是无偿被资本家占有的劳动,同时劳动者的劳动剩余也不再表现为剩余劳动,是必要劳动或者必要劳动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的利润也就归占有生产资料的全体劳动人民所有,但是要使每个人都直接行使对利润的所有权,在操作上存在疑难,因此采取了利润归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而资本主义实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此它所产生的利润就是归资本家所有,供资本家进行生产和生活消费。对于集体土地所有制,我国存在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集体与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经济关系来体现,地租自然成了体现这种关系的最好的方式。另外,由于全民所有制各单位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客观存在,即使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互相转让也必须是有偿的。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仍然是分离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农村的集体组织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则归农业劳动者,他们才是土地的直接经营者。农业劳动者为了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就必然要向国家或集体组织缴纳地租。

综上所述,剩余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适用性,但是社会主义存在“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具有社会主义的属性,完全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客观存在也决定了资本、劳动力和土地在市场中相互结合,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冲突已经让位于资本和劳动力的相互协调,来创造满足社会大众的产品和服务。

三、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作用

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规律揭开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剥削的密码,追求剩余价值是资本家一切生产活动的关键所在。在社会主义国家,剩余价值的作用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剩余价值的增加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和资本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巩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根本目的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剩余价值就体现了这种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为了增加剩余价值,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新的经营管理方法,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在政策上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推动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利用剩余价值的作用,建立有效的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所以必须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在分配制度的设置上应充分体现出要素的贡献和要素所有者应得的利益,有效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劳动者不断加大对自身素质和培训的投入。同时健全竞争法规,完善市场体系,保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剩余价值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的积累和扩大再成生产。资本主义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是资本家个人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是劳动者公共财产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民收入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以工资等其他形式直接归劳动者所有,用于个人生活上的消费;另一部分以税收等其他形式归国家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其他公共开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四)加大人力资本的建设,促进社会进步。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充分揭示了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诺贝尔获奖者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早在七十年代末就阐述啦他的人力资本理论,现代经济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人对经济的巨大作用。人力资本的积累和增加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劳动力数量增加重要的多。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关键时刻,除了加大对资本投入和资本利用率的建设,对人力资本的建设不容忽视。现阶段我国要把庞大的人力资源要转化为人力资本,关键是要提高人口素质。要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决贯彻“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加大教育的投资力度,把提升国民的整体素质作为经济发展最深厚的基础,不断开发我国人力资源中的巨大潜力,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逐步消除妨碍人才流动的各种障碍,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参考文献

[1]陈华山.试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J].财经问题研究1995,(3).

[2]俞明仁.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经济研究中的运用[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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