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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优越性及有效保证调解的对策

2009-12-09

商情 2009年26期
关键词:调解员人民法院纠纷

何 帆

【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并对有效保证人民调解的顺利实施,提出了一些措施。

【关键词】人民调解 措施

一、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调解的区别

人民调解的主持者是经人民群众选举,由当地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或有社会威望的人担任。人民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调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成员。第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根据自愿与合法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一特征是人民法院调解与其他类型调解所共有的属性特征。第三,在人民法院调解下,经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必须由人民法院认可并制作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特征是人民法院调解与仲裁调解所共有的特征,区别于其他调解。

二、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人民调解之所以能够历经沧桑,深深扎根于中国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有着其优越性。

1.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民情,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两千多年来的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使中国大多数的农民都固守在养育自己的这方土地上,生于斯、养于斯、死于斯。在这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中,免不了产生各种民间纠纷,但中国历来就不发达的法制,使这个社会形成了一套独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古时的民间调解,也就是人民调解的前身。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由当地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或有社会威望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在心理上易于接受,并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人民调解坚持的是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自愿协商等方法,很多人不愿意诉讼的原因之一就是觉得在法院没有熟人,对法律知识不精通,因而对诉讼有一种本能的恐惧和排斥的心理。相对而言,人民调解员大多与纠纷当事人本乡本土,平时就熟悉了解,在处理纠纷时当事人比较放心,觉得“心里有底”。

3.人民调解制度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民间纠纷多,如果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的后果;同时,如果所有的民间纠纷都通过诉讼解决的话,不仅浪费纠纷双方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由于诉讼程序的关系,打一场官司可能旷日持久,增大司法成本。而人民调解制度恰恰相反,调解组织近在身边,调解形式不拘一格,工厂路边甚至田间炕头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而且由于调解人员大都是兼职,调解是义务的、无偿的,对当事人来讲,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对社会来说,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

三、有效保证人民调解的措施

相对于诉讼而言,人民调解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简单快捷,有助于加快纠纷解决进程,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它基于平等自愿,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预防,避免因纠纷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但为了从根本上保证人民调解的顺利进行,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从完善内部管理上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

2.必须从提高人才素质上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状况不尽人意,有相当一部分村调委会调解员素质较差,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切实按照有关规章的要求,从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大力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首先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要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素质、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调队伍中。其次是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第三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3.必须从增强工作实效上抓好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化

依法调解是民调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二是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必须从深化民调改革的总体要求出发,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规范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各级法院、法庭、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培训和检查评比等方式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指导,避免调解纠纷违反程序,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参考文献:

[1]柴建国.民商案件举证要点与调解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高军,龙一平,徐宏伟.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和谐社会的启示[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4).

[3]刘怀玉,王中江,徐必珍.当代中国社会稳定问题之结构分析[J].江汉论坛,1994,(12).

[4]何兵.论民间调解组织之重构[J].中国司法,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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