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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黑”困境

2009-12-08

新民周刊 2009年46期
关键词:黑社会保护伞性质

陈 冰

“在中国,黑社会组织的独特行为方式必须通过其编织的关系网才得以推行,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社会性和它的‘保护伞应是黑社会组织同时具备的两个要素。

被混淆的概念

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犯罪?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引起过很多争论。

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中并没有关于“黑社会犯罪”的罪名,只是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目前只存在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不存在黑社会犯罪;有的学者则根据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升级的事实指出,真正的黑社会犯罪已经在中国出现。

一直致力于黑社会犯罪研究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邱格屏指出,新《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上就是“黑社会组织”的法律术语或者“学名”罢了,其内容实质与黑社会组织并无区别。

邱格屏说,多年来,几乎所有的新闻报道都把恶势力与黑社会混为一谈,用“黑恶势力”指代“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概念的混乱。实际上,“黑恶势力”并不就是“恶势力”,而是黑社会势力与恶势力的合称,它包含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两种犯罪组织。

“法学界指称的黑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行霸市,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扰乱社会治安的纠合性违法犯罪集团。因此,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恶势力犯罪的最高层次,其他的违法犯罪团伙是较低层次的恶势力犯罪。”

邱格屏进一步指出,因为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背景不一样,不同国家的黑社会组织虽然有相同的追逐经济利益的目的、具有职业犯罪组织的本质,但他们的犯罪活动、犯罪手段、组织形式等却大不一样。因此,即使同样是黑手党犯罪猖獗的意大利和美国,对黑社会的定义也大相径庭;同样是“三合会”横行的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各国,对黑社会的看法也相去甚远。

就中国来说,若套用意大利的黑社会定义,显然还未出现黑手党一类的组织。但若把中国现有的犯罪组织与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日本等国的法律法规或专家学者对黑社会的界定来对比,就不难发现,中国的犯罪组织已经发展成比黑社会还“黑”的犯罪组织了。“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专家、学者在使用‘黑社会这一概念时,已经比多数国家要求严格了。”

按照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其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其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其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邱格屏看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恶势力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保护伞。“恶势力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他们通过走私贩毒、绑架勒索、杀人放火、欺行霸市等暴力手段获取财富,危害甚众。但并不是所有起了名字的犯罪团伙都是黑社会组织,也不是凡是犯下了重大暴力罪的犯罪人都是黑社会。

“有的组织即使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绝大多数要件,我们仍不能把它归为黑社会组织一类。比如张君团伙就只能算是一个组织程度比较高的犯罪团伙,因为它既没有形成与主流社会相抗衡的亚文化体系,把自身独特的行为方式推行开来,并造成一定的影响,为部分人所接受;也没有一个能够保护它肆无忌惮地推行其行为方式的庇护所,使人们在愿意甚至不愿意的情况下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了它的独特价值观。

“在中国,黑社会组织的独特行为方式必须通过其编织的关系网才得以推行,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失去了关系网的保护,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方式不可能被任何除组织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所接受,也就不可能具有“小社会”的特点。因此,‘社会性和它的‘保护伞应是黑社会组织同时具备的两个要素。

“黑社会”的土壤

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还会有黑社会组织滋生与蔓延的土壤?这是很多民众普遍有的疑惑。社会主义国家的确不应该允许黑社会的存在。然而,不幸的是,黑社会组织并不会自动选择国家体制,它并没有因为我们的社会制度不同而远离我们的生活。“权力寻租”成了中国当代黑社会犯罪滋生与蔓延的祸首。

自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对社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经济关系简单,社会结构单一,黑社会难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黑社会”一词也渐渐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了。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迈开,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市场条件下的多元化主体已经确立,他们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欲望也已经被唤起。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的存在,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还行使着市场的某些职能,于是,对稀有物资的支配权,对项目、执照的审批权,优惠政策的倾斜实施权等等,使得“经济租”大量存在,寻租活动也因此异常活跃。

邱格屏教授指出,目前中国存在的权力寻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务权力寻租,一是职业权力寻租。当有职务的政府官员伺机利用所掌握的本该用来增进社会福利的公共权力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的时候,没有职务的普通职员则利用职业权力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把手中仅有的一点资源利用到“创租”活动上。最典型的就是没有职务权力却有职业权力的警察。真正是“鱼有鱼路,虾有虾路”。

“仔细对比新中国成立以来权力的寻租之路与黑社会组织成长之路,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存在某种相关性。共和国成立以来的50多年中,前30年因权力寻租无法开展,当时,不仅不存在黑社会犯罪,而且连一般的有组织犯罪都未见到,甚至偷摸扒窃行为都少见。自1980年以后,一般官员的寻租活动大量发生,省部级官员也开始踏进这一领域。也正是从那时起,黑社会犯罪开始在中国大地上肆虐。”

由于社会资源分配失衡造成的贫富差距,使缺乏政治权力的底层民众,忍受了太多生活的不公,也助推了恶势力的成长。

有人对已经被摧毁的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做了统计,结果表明他们大多数都来自弱势群体。除了无业人员,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都成了恶势力分子。这种情形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显得尤为突出——千百万普通劳动者被迫下岗失业、其基本生存权失去保障的同时,少数权贵借助特权贪污舞弊、强取豪夺,迅速成为坐拥亿万财产的巨富。

社会转型带来的不仅仅是分配机制的调整,还有价值观念的改变。随市场经济一起走进人们生活的是全新的、异质的、混杂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原来弥漫于中国社会中高度一致的勤劳、朴素、艰苦奋斗价值规范受到强劲冲击。这种对正当伦理价值神圣性的肆意践踏,使人心趋向物质化和功利化,工具理性占据了主导地位,目的的正确性替代了手段的正确性。只要有钱,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的,便是“成功人士”。

“黑社会在一个地方之所以盛行,一定是它的白社会不够充分,阳光有很多的死角照不到,因此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过多,边缘人过多,或者是人群中间的挫折感、边缘感越强,这个社会形成黑社会的土壤就越丰厚,所以这些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白社会应该努力地去解决的问题。”著名史学专家秦宝琦如是说。

官匪背后的腐败转型

十余年来,邱格屏一直密切关注着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动态,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密度”问题。她把权力寻租归结为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形成。

长春黑社会老大梁旭东曾大言不惭地说,“我在社会上混得明白,是因为我有三把刀:第一把刀,我是警察,谁敢不怕我;第二把刀,我是黑社会,谁敢不服我;第三把刀,我有关系网,上面有人罩着我,谁能把我怎么样?”司法机关对这个公安部“1998第1号黑社会案件”的侦查结果表明,梁一点也没有吹嘘的意思。而沈阳刘涌黑社会犯罪案涉及的官员之多、官位之高,堪称当代中国黑社会犯罪案之最。

然而,猛烈的打黑除恶风暴并没有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升级。近两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益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少数地方官员公开半公开地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案例也不时见诸报端。

最让邱格屏感到不幸的还是,“我至今所见的专家著述、领导讲话、媒体评论仍一致认为是‘黑恶势力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保护,把主要责任推卸给身份和素质远低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黑社会成员,对政府官员为寻租而主动勾结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头目的事实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司法实践中长期未有任何政府官员因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而被判犯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中国大地上终于出现多例政府官员以黑老大身份劫掠百姓之事。而在此次重庆打黑风暴中,已经查出200多个司法干部深陷涉黑案件,其中有十来个厅级、副厅级干部。几年前,学术界、司法实践部门还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标准是否需要有“保护伞”而争论,仅仅过了几年,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官员的角色已经由配角“保护伞”转化成主角“大哥大”了。

邱格屏说,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民营经济迅速壮大,随之成长的是私营企业主阶层,不仅人数增加,经济实力也大为增长。这些80年代还不被政府官员放在眼里的洗脚上田的农民,因为对中国经济成长的贡献,开始走上中国的政治舞台,并获得了各级领导的重视,不少私营业主还获得了相当高的政治地位和权力。农村也出现了“富而为官”的现象。这种变化让一些政府官员的优越感顿时化为泡影,金钱势力逐步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权钱交换关系里占据主导地位。

“一方面,腐败者利用公授权力牟取私人财富,另一方面,腐败者利用掌权者的社会资本来捞取经济利益。党政官员积累起个人资本后,就不仅仅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而且是私人金钱势力的代表。金钱势力既有充足的资源以腐蚀、收买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又有着购买政治影响力的强烈动机。‘无钱有权,以权换钱;有钱无权,以钱换权;用我手中钱,买你手中权,靠权行方便,合伙赚大钱,这首民谣就是金钱作为官僚竞争最重要的资源在民间的反映。”

虽然许多腐败官员都因为自己的贪欲付出了代价,但他们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创伤却久久不能弥合。国内外学者对中国社会问题的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均出现了大量的群体性暴力抗争事件,有的抗议者直接把矛头对准政府。尽管这些社会抗争事件还没有发展到大规模的程度,但是,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地方的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

邱格屏感慨,“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政府官员的角色由‘保护伞转变为‘黑老大并不是个别官员思想素质差导致的结果,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升级的表现,而是腐败转型的又一标志。它预示着反腐道路将更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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