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模式的分析与建议
2009-12-07廖剑珍
廖剑珍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改善我国农村医疗状况的一种理性制度安排,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特别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和卫生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试点和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在建立稳定而低成本的长效资金筹措模式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难仍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是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筹资模式 完善 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和卫生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试点的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一定缓解,农村医疗服务条件也大为改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是有所提高。
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试点和推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特别是筹资难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这个问题也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重视,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表示“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1]。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模式存在困境
由政府所主导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明确提出实行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农民个人缴费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但由于在筹资比例、资金来源、筹资方法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多难题,在制度的实际操作中,他们都各自存在着自己的困境。
1.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性不高
农民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求方,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2003年在试点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农民自愿参加原则,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却引发了“逆向选择”现象。预期成本和收益是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因素。
2. 地方政府资金筹集机制运行困难
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主导方——政府来说,其在实施这项制度的时候也存在着资金困难的问题。自从实施税费改革之后,在地方财政上实行“分税制”政策,使本级卫生机构的资金投入一般由本级政府财政负担,这项财政改革使得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卫生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和投资严重减弱,并且中央、省、市财政在常规经费中只负责本级直属卫生机构的投入,而对于财政收入较少的县、乡级地方政府来说,则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出主体,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县政府财政而言,根本无力承担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需的资金补助。
3. 集体资金筹集机制存在问题
随着20世纪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经济崛起,许多地区集体经济得到增强,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已经具备集体扶持合作医疗的财力和物力,这客观上为集体支持合作医疗奠定了经济基础。但是,对于一些经济较为贫困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乡镇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需要的资金对于乡镇集体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甚至在许多地区,由于乡镇集体经济的严重薄弱,根本无力支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导致此项惠民政策流于形式,得不到很好落实。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模式存在困境原因分析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试点和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困境,是由多种原因所造成的,但是其主要原因在于筹资成本过高和筹资定位不合理。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成本过高
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自愿参加的原则,但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地的参合率,于是想尽了各种办法说服农民参合,有些地方组织宣传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宣传,对农民进行挨家挨户的说服教育,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甚至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把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这无形之中增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成本。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定位不合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固然重要,但也不可避免的带来过高的起付线,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患大病的可能性较小,而一些轻病和小病却得不到补偿,农民看病大部分还是自费医疗。
正是由于忽视了基本的医疗保健保障,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去对农民的吸引力,也引发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总体筹资水平过低和医疗费用偏高的矛盾显现,进一步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了较高的封顶线,而只能实现较低的补偿水平,此项制度对于农民的吸引力更加下降。
三、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模式困境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模式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筹资模式在筹资主体责任分担、筹资结构、筹资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在维持现有筹资现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实现筹资模式的多元化和制度化。
1. 积极拓展筹资渠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补助与农民缴费以及集体筹资,其筹资渠道还应该包括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并且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有关政策的引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渠道还可以进一步拓宽,以此更好地缓解筹资压力[3]。
2.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过程中,要确保各级财政的资金及时到位,并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承担比例,作为正式制度沿袭下来,严格按制度履行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卫生部门的结构,在政府预算中安排专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并保证政府财政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政府预算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也要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把农村医疗基金落实到位。
3. 优化筹资比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比例上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来进行。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存在,城乡居民在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待遇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的时候不宜再出现新的城乡差别。在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中,职工个人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2%,而单位缴纳工人工资总额的6%到9%之间。因此在确定农民和政府出资比例时也应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比例来进行,并在此基础上,政府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民的补助力度。
4. 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
要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监管的有效性,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责任,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效机制,就必须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监管,并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其次,要明确监管内容。筹资监管包括资金的筹集、基金分配、基金的使用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要着重监管基金在使用分配环节即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实际医疗补偿费,为抵抗意外风险而设立的专门风险储备金,维持保险机构组织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管理费用三个部分。最后,要严格监管机制,政府要按照“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双向公示,双层稽核,财政检查,多层监督,年度审计,违者严处”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四、总结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发挥政府、集体和农民的参合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此进行资金监管。
参考文献:
[1] 陈爱如、李琳,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和补偿模式的研究[J].滁州学院学报,2008(7):62-64.
[2] 田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2008(9):20-21.
[3] 孟翠莲,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08(2):52-54.
[4] 霍帅、欧阳天治,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现状思考[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1):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