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民使用身份证时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2009-12-07大米顿
大米顿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中国政府依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统一颁发的,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时,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藏民使用身份证时,本来同一人,身份证应该能证明这一点,但不能证明的情况屡见不鲜。
关键词:身份证 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中国政府依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统一颁发的,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居民身份证证件编号采用公民身份号码,该号码一人惟一且终生不变。只要工作认真细致,可以做到全国范围内无重码,便于大范围、长距离查找、查询。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一项就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时,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藏民使用身份证时,本来同一人,身份证应该能证明这一点,但不能证明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遇到的问题
(一)重名引起的问题
今天的藏族人除极少数外,只有名,没有姓氏。其实,在西藏原始社会,姓是以某一氏族共同体称呼而出现的,是有姓氏。但“吐蕃王朝崩溃后,农奴起义四起,吐蕃社会四分五裂,各自为政,不相统属。 到公元10世纪以后,随着被郎达玛毁灭的佛教余烬复燃,各处建寺,弘扬佛法。人们皈依佛法,存厌离心,寻求脱离生死轮回之道,大概无心寻访世系家族,姓氏也逐渐消失。” 藏族人虽无姓,但也形成了丰富的藏族人名文化。取名的字数多少不尽一致,有一个字的,也有十几个字的。其中一般平民的名字,绝大多数是以四个字为一个名。藏族人取名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丰富多彩。但同一区域内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比较一致,又没有姓来加以区别,所以重名率较高。笔者过去上学的时候,班里叫“扎西”的共有五人。如果重名的有两个人,用“大”、“小”来区分;有三个人,用“大”、“中”、“小”来区分;有三个以上的,用“一、二、三、四……”,或用英文字母A、B、C、D……来区分,如一扎西、二扎西,三扎西、四扎西……,或A扎西、B扎西、C扎西、D扎西……。在上述情况下,为了便于区分和建档,名字前面加“大”、“小”等字,或者加英文字母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比较科学的。但无意中身份证上的名字和档案上的名字写的不相同,导致身份证的使用带来种种问题。
(二)简称引起的问题
藏族人在日常生活中,为了便于称呼某人或容易记住某人的名字,采取缩名形式加以简便化。缩名的方式因区域性习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卫藏以拉萨和日喀则为中心及附近地区,四个音节中去掉第二和第四音节,以第一音节和第三音节组合而缩名,如德吉央宗缩名为德央,扎西次仁缩名为扎次,尼玛扎西缩名为尼扎等。“安多和康区则选择前面或后面的两个音节进行缩名。” 如,尼玛次仁缩名为尼玛,次仁德吉缩名为德吉等等。当然,缩名给我们带来很多的方便,但久而久之很多人只记住了某人的缩名,却忘掉了全名,或有的根本无法知道全名,如叫“尼玛”的,谁能知道是尼玛次仁的缩名,尼玛国杰也可以缩名为“尼玛”;格桑卓玛可以缩名为“格卓”, 格桑卓嘎也可以缩名为“格卓”,那么,谁能确定“格卓”是格桑卓玛的缩名而不是格桑卓嘎的缩名?但缩名的习惯化,使更多的人在日常的交往中喜欢用某人的缩名,也不分什么场合,这样对被缩名者使用身份证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身份证是全国内统一颁发的法定证件,其上面写的是公民的真实姓名,而不是简称或昵称。检验者一看,结论很肯定:不是同一人。
(三)写字不统一引起的问题
这是针对藏族人的名字音译成汉文的过程中常见的一种问题。藏民使用的身份证上有藏文和汉文两种文字,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重视,也体现了我国民族间的平等。藏民在日常生活中音译成汉文的名字使用的比较普遍,如,汇款、通信、寄包裹等都使用音译的名字。名字音译成汉文对藏民带来很多方便,也符合了生活的实际需要,但是在音译过程中不能做到写字的统一,如,叫“丹增”的(也是音译),可以音译成“单增”,也可以“旦增”;叫“达娃次仁”的(也是音译),可以音译成“达哇次仁”,也可以“达瓦次仁”,还可以“达瓦才仁”等,这样类推可以写出更多的来。从音译的角度来看,都是正确的,都能证明音译者所指的那个人。但身份证上只有其中的一个,是法定的。换句话说,其他的音译都不是正确的,都不能证明音译者所指的那个人,导致身份证的使用带来种种问题。
二、提出的建议
(一)不乱改名字
现实生活中我们多次见过大扎西、大顿珠、小次仁、八扎西等名字前面另加其他字的人,大多是在上学时教师无意中造成的“杰作”。其实教师也是无奈的,为了更好地区分重名学生也只能出此下策。但是有些教师对人的姓名的重要性了解不深,学生也是听之仁之,就这样稀里糊涂地在学生的档案上写了“大XX、小XX”,导致身份证上的名字和档案上的名字不符,给使用身份证的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姓名权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与他人的权利。姓名权主体即姓名权人决定、使用和按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他人不能妨碍,而且除了法律特别有规定外,其他人不能代替姓名权人行使以上权利。姓名权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时,如果遇有重名,即“数人合法取得相同姓名,谓之重名,或称姓名之平行。重名者均可使用其姓名,同姓名者和他人不得干涉。” 因此,我们要提高姓名的重要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做到不乱改名字。即便要在名字前面另加其他字来区分重名者,也只能在短暂的生活圈里,而不是在一生要带走的档案上。
(二)正规场合一律使用全名
从严格意义来说,简称可以理解成改变了某人的名字。如果这个简称仅靠常识容易复原成全名,那也不成大问题。但藏民的简称,前面已经分析过,很难知道什么是什么的简称,更可以理解成改变了某人的名字。因此,姓名权人在身份证上的名字改成简称之前,简称不是姓名权人的真实名字。检验者当然有理由认定不是同一人。为了避免这样的麻烦,笔者建议在正规场合一律使用某人的全名。尤其与被简称人的利益有关系的,更要用全名。当然,要做到这点,还需要提高全社会对姓名的重要性认识。
(三)写字要规范化
对音译的写字进行规范,似乎有些荒唐、不合常理。但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也就无法解决所带来的麻烦。再说音译引起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多见,所以笔者认为更有必要进行规范。那么,怎样进行规范?这是问题的中心所在,做起来难度也很大。当然,前提条件还是提高全社会对姓名的重要性认识。具体采用什么方法,笔者在此也提不出什么方案,再次恳请广大同仁进行更细致的研究。但笔者相信一定能做到这一点。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名字的音译在无意中已经达到了统一,如,扎西、卓玛、顿珠、尼玛(以上全是音译)等。一般情况下,上述名字的音译上不会出现不统一的问题。但是,很多名字的音译还没有达到统一,所以对此进行规范也不能怠慢。对于那些名字的音译还没有达到统一的,在使用对方的名字时,最好之前了解好对方的身份证上的名字是怎么写的,尽量做到与身份证上的一致,这样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身份证是公民最容易携带的、能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身份证的失效,尤其在上述情况下失效,值得我们去关注;如果因此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更是值得我们去关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嘎•达哇才仁著,西藏宗教文化论文集——解读西藏宗教文化[M],中国藏学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
[2]赤烈曲扎著,西藏风土志[M],西藏人民出版社,2006年2月第2版.
[3]江平主编,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4]熊一新主编,治安管理学概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