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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探讨

2009-12-04

魅力中国 2009年28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

吴 飞

中图分类号:F760.3TS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236-01

摘要:通过分析、研究我国目前现存法律法规中对食品标签的标注内容的规定,探讨企业自行设计食品标签的方法,帮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标签的管理,提高产品监督抽查标签标识的合格率。

关键词: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法;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什么食品标签及意义

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凡在各国市场上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本国生产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应具有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作为沟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一种信息传播手段,能够使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来识别食品、保护自我安全卫生和指导自己的消费。根据食品标签上提供的专门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据此确认该食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维护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当竞争的促销手段。

二、我们目前法律体系中对食品标签的要求

在我国目前现存法律体系中,对标签有要求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2009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及早期的《产品质量法》(2000年)、《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2004年)。下面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标签的要求进行对比:

A.《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产品质量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10)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C.《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通过对上述对比不难发现,大多数的法律法规对“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主要信息均做了明确的要求;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规等还对现在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产品产地等内容的标注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监督部分在对食品标签进行管理要求

现在很多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对食品企业标签标识进行了备案登记管理,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食品标签的规范性及标注信息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这就要求进行备案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熟练掌握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技能。

笔者在对食品企业的标签标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后得出,完整的食品标签应当包含:(一)名称(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二)规格、质量等级、(三)净含量(是固液两相的,需标准固形物或者沥干物)、(四)生产日期、(五)成分或者配料表(按照成分递减排列,成分单一时可以不标)、(六)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七)保质期(或在××前食用)、(八)产品标准代号、(九)贮存条件、(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十一)生产许可证编号、(十二)产品产地(标注到地市一级)、(十三)检验合格证明、(十四)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十五)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通过本文的阐述,笔者总结了当前现存的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要求。希望通过本文,能够有助于提高企业及有关食品标签监督管理部门的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认识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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