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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执政及其在现实中国的本质要求

2009-11-28常黎峰

理论导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政党政治价值取向民主

常黎峰

摘 要:在现代政党政治条件下,民主执政指的是特定国家合法存在的政党依照民主原则、程序和制度的要求,介入并执掌、运作国家政权。民主执政的内涵极其丰富,至少可以从思想理念、制度文化、政治实践三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民主作为其核心理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民主执政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文明进步的共有成果,其对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及其执政活动都具有普遍的指导和规制价值。民主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在我国现实国情、党情条件下,民主执政的根本要求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关键词:民主;民主执政;主权在民;政党政治;价值取向;执政为民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9-0063-05

坚持民主执政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总结我们党五十多年执政的历史经验时作出的重要论断。虽然中国共产党对有关民主执政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检索有关资料,由中央文件明确提出坚持“民主执政”,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头一次。此后,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以及党的十七大等场合多次就这个问题发表重要论述。笔者认为,把民主执政与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整合一体,作为新的历史时期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目标选择,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探索和认识有了新的飞跃,反映了我们党对自己所处历史方位和所承担历史使命的清醒认识,反映了我们党把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紧密结合的高度自觉。其对改革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乃至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那么,民主执政的内涵是什么?其中包含哪些主要原则?党提出坚持民主执政的内在意蕴又是什么?特别是在当今时代,立足我国国情、党情以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坚持民主执政对集领导党和执政党于一身、肩负兴国富民历史重任的中国共产党究竟意味着什么?提出了哪些本质要求?这些问题与现实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执政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和路径选择息息相关,很有必要做出系统深刻的解读和回答。

一、民主执政的基本内涵

“民主执政”,从命题概念的要素结构上看,属于两词结合而成的偏正词组(语)。其中,“民主”对“执政”具有限定和规制意义,即,“执政”应该体现民主的要求。因此,它的本义是指按照民主原则和要求执掌、运作国家政权。如果对命题含义稍作延伸,在现代政党政治条件下,基于民族国家政治实践的视域来考察,民主执政则可以定义为:特定国家合法存在的政党依照民主原则、程序和制度的要求,介入并执掌、运作国家政权。

从宏观上看,民主执政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政治学命题,至少可以从思想理念、制度文化、政治实践三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彼此贯通、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其中,民主执政的思想理念是灵魂,作为观念意识形态,它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文明进步的特有价值取向和思维成果,是民主执政的制度文化和政治实践赖以建立并持续推进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指导和引领政治活动前进方向的作用;作为制度文化,它是民主执政思想理念和基本原则的体系化和刚性化,通常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即包括执政体制在内的国家宪政体制制度安排的形式加以确认,一方面反映人们对民主执政思想原则的理性整合及其群体认同,另一方面因其代表集体意志实际上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刚性规范。它具有相对稳定性、长期性和根本性,以制度和体制形式来规范、制约执政党介入以及掌控国家政权的执政活动,彰显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治理模式,人们可以从中判断特定民族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作为政治实践,它是在民主执政思想理念、体制制度的指导和规制下,执政党掌控、运作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和实际内容,其表现往往纷纭复杂、形式多样,具有动态性和现实性,直接体现特定民族国家现实的政权运作状貌和政治生态。

进一步从深层次看,在民主执政这个命题中,“民主”是核心理念,是民主执政的体制制度和实践活动赖以产生并健康运行的前提性规范。它从应然度角提出并规定了执政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据此,理解把握民主执政的内涵要义,关键在于对民主这个概念的分析和定位。

对于“民主”这个概念,虽然古往今来人们作出的界定和阐释纷繁复杂,无计其数,但大都倾向于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人类社会特有的进步的制度文化,其本义是指人民(大多数人)的统治,即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对公共事务拥有最高仲裁权、统治权。追根溯源,民主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同一定的人类集合体——组织及其公权的必要性存在和功能发挥密相关联的。简言之,人类在生存发展、走向文明的进程中,逐步意识到,在社会组织及其公共权力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应然选择的条件下,民主同公权应当也必须始终成为孪生兄弟,构成“一个硬币的两面”。也可以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只要社会公权及其运作是一种必要的客观存在,那么人民对民主的要求乃至把这些要求落实于政治活动全过程的实践就不会过时,当然也不会消失。据此,笔者认为,所谓民主,从本质上说,是指大到民族国家、小至政党团体的特定社会组织之公权由其中大多数人掌控、主宰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文化和实践活动的综合。围绕这个核心,从不同的角度观察认识,民主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例如,从民主实施的方式看,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分;从民主实施的范围看,有国际民主、国家民主、政党民主以及社团民主等;从民主涉及的领域看,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及社会民主等。但万变不离其宗,即,特定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强制支配力——公权——归群体所有,并在实质上由多数人掌控或者说按照众人意志决策办事。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观点,“民主是个政治概念,属于上层建筑范畴。”[1]323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民主是有阶级性的。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抽象的、绝对的民主,而只有具体的、相对的民主。民主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观念意识形态和国家上层建筑的要素,其实际内容决定于这个国家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民主的发展总是同一定的阶级利益、经济基础和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1]323这就是说,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律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经济基础及其与之相应的上层建筑具有毋庸置疑的阶级属性。人类历史实践已经表明,特定社会公权本身之产生方式、特别是其究竟掌握在什么人手中,实际上是多样化的存在,正是这种多样化存在决定了任何社会公权都有本质——阶级的、政治的属性之别。同时,民主之“民”或者说“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划分和定位标准。

对于这个经典理论和观点,笔者以为应该辩证地理解和掌握。简言之,一方面要看到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抽象的、绝对的民主,而只有具体的、相对的民主,即民主具有时代的、阶级的具体内容属性之别,这主要是就民主的实质而言的;另一方面,如果就民主实践的基本要义和程序原则——主要如“主权在民”、“选举自由”、“权利平等”、“公众参与”、“多数仲裁”、“政务公开”、“权力监督”、“宪政至上”、“权力制衡”等而言,民主毕竟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追求文明进步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智慧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形成的思想理念和制度文化,它必然凝结着人类自身有别于动物世界的反映社会演进规律的政治智慧和创造。因而,毫无疑义,民主这一思想理念和制度文化又具有作为人类文明的共有成果的普世性价值。对这些体现人类共有文明成果的基本要义和程序原则,我们必须汲取和借鉴。换言之,如同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人类文明共有成果具有客观性、进步性一样,蕴含在“民主”这一政治学命题中的普世性价值不是也不应该被视为某个阶级或某个国家的“专利”。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比较赞同俞可平先生的观点。他认为,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民主亦然。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和普遍价值,有着共同的要素。但是,由于实现民主需要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这些条件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可能极不相同,因而,世界各国的民主都或多或少会带有自己的特征。“民主制是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不能只看到民主是一种普遍价值,有其共同要素和形式,就认为世界上只有一种民主模式,以民主的普遍性否定民主的特殊性;反之,同样不能只看到民主的特殊性,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就认为根本不存在民主的普遍性,以民主的特殊性去否定民主的普遍性,认为中国的民主与其他国家的民主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把民主当作西方国家的专利,简单地否定民主的普遍性,正像简单地否定民主的特殊性一样,都是有害的偏见。”[2]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所谓“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亦即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问题。由于种种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往往高度重视实体正义,强调主观愿望的纯洁美好和主体意志追求的应然正当性,而对于程序正义则比较忽视,没有或者说缺乏从尊重客观规律的角度去考量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轻视包括各种程序原则在内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总以为凡事只要意愿高尚美好、充分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只要抓住实质,就一定能办好,不必搞那么多繁文缛节——复杂的形式和程序,致使我们提出的许多美好思想和愿景往往落不到实处,造成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实事求是地说,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这个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实践已经告诉人们,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所有领域,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都密相关联,相互依赖,离开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是不可能的。

二、民主执政的主体原则

基于上述对民主执政基本内涵的解读和认识,如果以通常我们谈到的民族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民主为视域,笔者认为,这种普世性原则及其对执政党的执政活动要求——民主执政的价值取向、程序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主权在民,公权为民。这是民主执政原则的基石和灵魂。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乃是放大了的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亦即社会公权实际上是公民个体权利的让渡及其聚合。国家权力的来源决定了全体合法公民乃是其终极所有者。国家事务其所以要由人民主宰、仲裁,或者说民主具有天然合理性,根由即在于此。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民族国家执政党的产生必须由人民来决定或者说取得人民的认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执政党是人民选择和雇用的“公仆”,这是两者不可移易的基本关系。执政党掌握、运用人民委托、授予的国家权力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诉求,遵循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致力于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真正为人民谋福祉。这些原则可以说是判断民主抑或专制的基本标准,反映了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铁律。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如果违背了这个铁律,则是与民主执政毫不搭界的。

第二,权利平等,言论自由。“权利”概念的产生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重大成果,具有划时代的思想解放意义。理论上,它指的是人类每一个成员作为人应该天然享有的生存、发展的条件和机会,亦即做人的权利或者说人权。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的宪法中大都对人权及其保障措施有明确的标示。虽然,其称谓、范围、内容乃至方式各有特色,不尽相同,但其初衷或者说价值取向都在于彰显和维护民主,其深层意蕴在于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根源,在国家公权存在的条件下,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地拥有宪法规定的生存、发展权,特别是自由平等地表达个人意愿、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是现代政治民主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因为,在国家政治生活范畴,民主或者说人民的统治本质上意味着涉及大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应该由包括每一个合法公民在内的全体人民来决定。虽然,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有直接与间接之分,代议政治至今仍是一种普遍的权力运作状态,但这绝不意味着权力可以不受限制、可以成为权利的替代品。换言之,凡是有关公共事务决定的问题,执政党掌控的社会公权不能漠视、取代公民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表达权利。因此,保证每个人拥有自由平等地表达个人意志、个人利益诉求的权利,乃是民主执政的立足点和根基。舍弃了这一点,所谓民主执政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说到底,真正的民主,天然地尊重每个人在宪法范围内参与公共事务、自由表达个人意愿的权利,它坚决拒绝公权对权利的肆意褫夺和藐视。

第三,自主选择,多数仲裁。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和必经环节。众所周知,包括政党、国家在内的任何人类社会组织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都要面对诸多涉及其成员整体利益的“公共事务”,这些公共事务包罗万象,诸如具体掌控公权的“公仆”之选择(这是公共事务之最)、保证群体发展的方略举措之确定、公共资源的开发及其合理分配等等,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即决策方案最终会对其每个成员的利益得失产生巨大影响。对于公共事务的决策,客观上,处于社会不同层面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从而有自己的政策偏好和目标选择。如何从众人分散杂乱、歧义纷争的意见中寻求统一的决策——将付诸实施的“集体意志”,就成为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经常性问题。对此,特别是具体掌握使用权力的“公仆之选择”以及涉及全局、涉及众人利益得失等重要的公共事务,民主政治的基本解决原则是“自主选择,多数仲裁”。即,首先保证每一个合法公民有不受任何外力强制或干预、自主表达个人意愿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形成若干相对集中的方案,然后,提交全体公民以投票或选举等形式自由自主地表达个人意愿,进行表决,最终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策,与此同时,保护和尊重持不同意见的少数,允许其保留个人意见。当然,民主有直接与间接、选举与协商之分,并非任何公共事务都要采取全民直接投票、选举等多数仲裁的方式。但是,从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人民(多数人)的统治来说,自主选择、多数仲裁原则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退一步说,即使公权组织本身之运作——研究决定公共事务,也必须按此原则办事才能杜绝“一言堂”,保持公权的民主属性。应当指出的是,“多数仲裁”原则虽然不能完全确保决策的正确合理,但却能够有效地防止独裁专断。因而,它是民主执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思想原则和操作程序。

第四,政务公开,权力监督。人类社会发展实践表明,在代议政治条件下,由于社会公权必须由少数人来具体掌控、行使,因而客观上都存在着异化——公权变成为少数人谋私利的工具――的可能,这在很大程度上乃人性的弱点及权力本身天然具有的强制、扩张性使然,与掌权的“公仆”所处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属性背景关系不大。可以说,社会公权异化或权力腐败是跨时空的人类共有问题。民主的全部价值、民主作为人类文明进步共有的不朽成果的根本理由恰恰就在于此――限制、防范公权的异化,保证公权的应有属性和功能。如果说,这就是必须对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基本理由,那么,更深层次的理由则在于权力的本源——人民授予。人民既然是社会公权的终极所有者和来源,具体掌权人只是为人民办事的公仆,只是受人民委托的权力使用者而非所有者,那么,其接受人民亦即公权主人的监督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特别应当看到,这种监督的实际意义在于人民既有权自主选择“公仆”,当然也有权罢免那些违背他们利益意愿、以权谋私、渎职无能或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公仆”。为了保证民主政治的这一神圣原则的落实,实行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每个公民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直至罢免权就成了包括执政体制在内的国家宪政体制的必然要求。

第五,倡行法治,宪政至上。无规矩难以成方圆,每个人都是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统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人性的弱点决定了民主不是也不应该是无条件的放任自流和无政府主义,民主尤其不能容忍任何个人或组织有凌驾于他人及社会之上的自由,肆无忌惮、个人至上的所谓自由绝不是现代民主的价值取向。人类社会政治实践表明,民族国家视域内民主的实施必然受到特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条件的制约,其中法治的同步推进乃是让民主释放应有价值能量的关键。实际上,民主和法治在精神层面和价值追求上具有内在的天然的一致性。道理并不复杂,民主强调的是多数人的统治或人民意志具有最高仲裁权,而法治也是指依照实质上由众人意志凝结而成的刚性规范——法律来处理和仲裁国家、公民和社会生活的一切事务,其价值指向和实际效果都在于保护多数人或者说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从民主和法治作为一种处理公共事务的方法运用的操作层面来看,没有法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实际上都无从谈起或者只会流于形式。要看到,法治的最高原则是宪政至上,即国家宪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的政治制度以及包括政党体制、执政体制在内的整个政治体制属性和范式,权力的授受、运作和监督都必须纳入宪法,以宪法为统领和准绳。这些对于民主执政的落实都具有根本的保证作用。

民主执政的思想理念、程序原则和要求绝不仅限于上述内容,特别是在现代政党政治条件下,不同的民族国家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国情、党情乃至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水平存在差别,因而对民主执政思想理念及其内在要求的具体解读和实践方式各有特色,这不但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实,而且是正常的,完全可以理解,它符合“和而不同”的多元化世界文明演进规律。但是,这些思想理念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毕竟是人类追求文明进步的政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有别于动物世界的人文创造和人文标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其对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及其执政活动都具有普遍的指导和规制价值。

三、民主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

众所周知,政党政治作为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演进的产物,目前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也正是在政党政治的实践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扩张以及由此引领的各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和相互沟通交流的日益扩大,民主执政逐步成为愈来愈多的人们倾力追求的执政党操控国家政权的价值取向和理想选择。可以说,执政党按照民主原则程序执政已经成为政党政治条件下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政治发展一股不可遏止的时代潮流。从深层次看,政党执政民主化或者说民主执政的时代潮流实质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公民对执政党的执政行为——现代国家权力运作乃至国家政治生态——的一种普遍而强烈的诉求,诚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和政府都有责任、有义务对民众这种愿望和要求作出自己的理性回应,这是关乎其能否凝聚人心、能否巩固执政合法性从而更好地担当起执政兴国使命的重大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大前提下,我们来进一步认识民主执政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要求,就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具有普世价值的民主执政基本原则和要义对我们党同样有不可忽视的导引和规制价值。当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民主应该适合自己的国情。”[1]323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千篇一律的,更不必照搬他人、亦步亦趋,甚至唯西方民主制度和政党体制马首是瞻,它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党情和社会发展实际,从而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对此,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具有清醒的认识,做出了明确而深刻的回答——把民主执政和中国共产党联系起来、作为执政活动的本质要求以及改革完善执政方式的价值目标,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致力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所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其中对我们党坚持民主执政的根本价值取向和本质要求都做了深刻论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首次提出和阐发民主执政问题时指出:“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3]

2006年6月29日,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更加明确地指出:“民主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本质要求。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4]

这些论断突出而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之统一,直面世情变化,从国情和党情出发倡行民主执政、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态度和决心,不仅从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属性的高度阐明了坚持民主执政的历史必然性,而且紧扣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的现代政治发展基本理念问题 ,从执政目的、执政动力、执政方式和途径等方面深刻揭示了“民主执政”在现实中国语境下的本质内涵,阐明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民主执政的根本价值取向和内在要求。

首先,坚持民主执政,要求我们党必须把为人民执政作为执政的根本目的。这是民主执政对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执掌、操控国家权力的行为提出的根本价值取向。其在政治上的深层意蕴主要有两点:其一,始终坚持党的本质属性和根本宗旨,切实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属性和根本宗旨决定了她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代表、维护和发展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原则和价值取向。执政之前如此,执政之后更应如此。我们党无论是在执政前的战争年代还是执政后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之所以能克服千难万险、夺取辉煌胜利,根本原因就在于不但口头上而且在实际行动上始终把为人民谋福利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同、爱戴和支持,这也正是现实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根源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应该成为党的各级组织、每一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座右铭。其二,为人民执政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属性对执政党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5]全国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根源和终极所有者。这实际上乃是“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政治制度中的鲜明标示。从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6],到党的十七大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7],可以看出,我们党对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属性和生命力源泉的认识愈益清晰、愈益深刻,它标志着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以及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探索、体认和把握进入了一个新境界。如果说“主权在民”作为民主政治的内在要义和普世原则也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本质属性 ,那么,它理所当然应该成为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题中之要义。这里蕴含着一个极其重要的现代国家政权运行的应然法则,亦即执政逻辑:任何执政党掌控的特定民族国家公权作为这个国家每一个公民个人权利让渡之聚合凝结物,在本质上永远属于这个国家的全体人民所有,而非执政党所有。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执政党乃是由人民选择、受人民委托来具体掌控权力的“公仆”——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虽然不是靠选举而来,但作为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实质上就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这种“主人与公仆”的身份定位和权力授受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必须牢固树立并忠实践行为人民执掌操控国家公权的既定执政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只有从上述两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为人民执政的深层意蕴,才能自觉地坚持民主执政。

其次,坚持民主执政要求我们党必须把靠人民执政作为执政的根本途径和动力源泉。对我们党来说,靠人民执政,从根本上说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信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和决定力量,在思想上真正把人民群众的认同、拥戴和支持视为获得执政合法性、巩固执政基础、提高执政能力、拥有不竭动力的根基和源泉,在执政活动中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吸纳人民群众的智慧才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实现执政决策科学化以及科学化决策的有效落实。这些思想原则和实践要求同我们党近年来提出并反复强调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方略,在本质含义上是完全相通的,因而正是现实中国语境下民主执政的要义所在。胡锦涛同志指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最广泛地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美好生活而团结奋斗,这些要求高度概括地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人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8]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如同党的性质、宗旨以及“主权在民”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人民属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执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样,靠人民执政乃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的既定执政价值取向和政治属性在执政活动路径上的必然逻辑要求。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为谁执政与靠谁执政密相关联,相互依赖,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强调执政活动的目的和追求,后者强调执政活动的手段和支撑。执政目的决定执政手段的选择,而执政手段又必然影响或者说反作用于执政目的之实现。正如前文所述,任何公共权力运作过程都必然是内容与形式、实体与程序之统一,程序正义虽不等于实体正义,但实体正义的实现绝对离不开程序正义。伸而论之,共产党为人民执政的执政价值取向和崇高目的能否实现、能否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是不是真正地靠人民执政,亦即按照民主原则来执政。从政党作为一定阶级阶层利益代表者的政治高度看,一个执政党在执政活动中对待人民群众的真实态度、尤其是执政活动本身所体现出来的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乃是判断其为人民执政真伪的根本标志。因而它实际上也是我们党有别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鲜明标志和分水岭。

再次,坚持民主执政要求我们党必须把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执政的根本使命和本质所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执政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最高价值原则。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这一本质属性同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并行不悖。争取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不懈追求的美好理想,本身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初衷和矢志如一的奋斗目标,也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历经艰难曲折、长期奋斗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这一美好理想的实现开辟了现实道路。因此,作为执政党,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坚持国家公权的人民属性,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乃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神圣使命。要看到,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种国家政治生态的本质反映,尤其是在政党政治条件下,它同包括政党制度在内的国家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安排紧密联系,其中必然涉及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等复杂问题。同时,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革命,如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是一个充满矛盾和问题、艰苦曲折的探索实践过程一样,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或者说把人民民主完全落到实处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必然要经历长期艰难的探索实践。从已有实践来看,在我国发展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在这个总方针指导下,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改进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体现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四大基本政治制度”的应有作用,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落实和彰显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属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而,它也是现实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和枢机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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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俞可平.再说民主[N].学习时报,2009-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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