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确保程序公正
2009-11-17杨海浪
杨海浪
程序公正的含义:是指人们之间权力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公正是法律的生命,也是司法的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为此,怎样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增强人权保障的观念,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转变“重司法权力,轻诉讼权力”的观念。既要尊重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其依法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力,共同推动诉讼的过程。同时,也应当平等对待侦查机关和法院,既不能以“监督者”自居,而气势凌人,也不能为了强调配合而一味迁就,姑息违法行为。
2.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正确的认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及其与实体法同等至高无上的权威,严格尊守办案程序,自觉将其职权至于程序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杜绝办案中的主观随意性,严禁为了追求实体真实而牺牲减损程序公正。同时,也要防止走向另一极端,即一味追求程序完备,尽管这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但牺牲了效率,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司法公正也就荡然无存了。實践证明,忽视二者的任何一面,都是对司法公正的扭曲。
3.转变“重惩罚犯罪,轻保护人权”的观念。在诉讼中,必须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入的人格尊重和基本人权,并给予其公正的对待,对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在诉讼中侵犯人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对法院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提出控诉。
4.自身要公正。作为监督者,“不能正己,岂能正人”,因此,检察机关也必须接受监督。一方面是内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上级监督和内部监督机制制约的完善。另一方面是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党的机关、法院和公安机关、社会舆论、民主监督等等。
5.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目的在于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增强其工作责任感,确保法律监督行为的合法性,依法追究办错案者的相应法律责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违法必究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有关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其中,包括“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7)审判公开;(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10)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包括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1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2)两审终审;等等。当前“中国式”的程序公正的全部含义,就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办案。□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