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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问题的比较研究

2009-11-17梁晓杰

活力 2009年17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协作检察机关

梁晓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进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往往具有涉案人员团伙化、行为的法律认定复杂化、犯罪结果多因化、作案过程交织化、作案手段电子化等时代特征。越来越智能化的职务犯罪,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靠“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办案模式包打天下的时代已经宣告结束。面对新形势,如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来迎接这些新的挑战,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时俱进,是我们检察机关一道新的课题。检察机关必须提高侦察领导人员的侦查决策能力,健全、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组织指挥和侦查协作机制,全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整体效能足这道新课题的关键所在。

一、提高侦查决策能力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有坚强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就是侦查工作的坚强领导者和组织者,是侦查中的主心骨和灵魂,他们的水平高低决定着侦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侦查决策是侦查领导人员的基本职责,即要求各级领导要敢于决策,敢担风险,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它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预测、广泛征求意见、服务当前大局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侦查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最有效地运用,发展最大的效能。侦查决策的科学、准确、切实可行是侦查工作取得预期目标的关键,也直接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研究侦查组织指挥机制必须重视侦查决策机制。根据侦查实践,侦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应着重把握:

充分收集信息,制定侦查决策。为了适应当代反贪侦查协调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范围广泛、信息量大、传递及时的反贪信息情报网络体系,保证各种涉案信息情报及时准确地汇集到侦查指挥协调机构及决策人员手中。其次是要合理地界定信息情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在掌握大量信息情报的基础上,侦查领导人员要科学地对信息情报进行分类,从中筛选出重点范围和重要内容的信息情报。

精心谋划,实施侦查决策。侦查决策的推行就是组织调度侦查,是侦查决策的实施,是将侦查决策中的内容变为侦查实践的过程,是为实现侦查目的而按照侦查决策调整行为模式的动态过程。这个动态过程是侦查决策的执行者遵照侦查指挥人员的发令调度,运用各种侦查资源,采取法定侦查手段和措施等各种行为,将决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决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统一领导

侦查指挥是使侦查决策转化为侦查行动的关键环节。侦查决策作为意识范畴的东西,不可能直接作用于侦查客体,而必须通过侦查行动这一物质力量。它就是通过命令、指示、调度等方式使侦查组织实施侦查决策、采取侦查行动的一种高智能活动。没有指挥,侦查组织就不能协调有序的运转,侦查决策就不能转化为侦查行动,侦查的目标也就不能实现。只要指挥人员指挥有方,调度得法,不仅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才能和积极性,使他们自觉地为实现侦查目标而奋斗,而且能实现人员、经费、装备、侦查措施的最佳組合和配置,实现各种侦查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使整个侦查活动围绕统一的目标高效运转,并取得好的效果。

1.加快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侦查指挥工作是侦查改革的重点内容,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主要是解决侦查指挥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问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也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它是高检院指挥地方各级检察院侦查工作、上级检察院指挥下级检察院侦查工作的职能机构。近两年的运行证明,它对于改革和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系统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有关案件中统一步调,形成合力,从而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力度,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2.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上级领导下级是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以及达到对下级院侦查办案指挥灵敏、高效、有力,和为下级院的侦查工作排难解忧,搞好服务等方面。这样既可加重上级院的责任,也能满足下级院的实际需要。我们应吸取多年来开展侦查指挥工作中所创造、积累的成功的经验,强化对下级院侦查办案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以达到统一调配和合理使用办案力量的最佳效能。

三、加强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1.加强系统内部协作机制,从体制上保证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侦查协作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涉及外地案件时,有关地区检察机关予以配合侦查的活动。侦查协作机制,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全系统内跨地域的侦查合作机制,是新时期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检察机关彼此孤立办案,互相支持、协作、配合,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形成侦查合力还做得不够。高检院历来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并已在2000年底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对侦查协作的一些事宜进行了明确规范。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一规范,发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整体优势。

2.健全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外部协调是指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争取有关单位协助检察机关侦查大案要案。健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有利于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完成,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凡是大案要案,大都涉及面广,侦查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执法、执纪等职能机关和专业性的领域与涉案单位,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物价、金融、证券、审计、房地产、技术监督等单位和专门领域。只有通过对外部的协调争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侦查工作才能保证顺利进行。

协调配合要从过去主要靠人来人往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转变到主要靠制度与机制解决共性问题上来。前者解决的往往是某一具体的事,协调的实现多倚重单位领导人个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一般解决的是某一类问题,靠的是机制和制度。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等形式,建立健全与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在同职务犯罪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人类已经跨入了新世纪,我国的检察事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腐败行为中最严重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惩治责任,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战略思维,切实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全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整体效能,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做出新的贡献。□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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