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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建创新焦点与突破点

2009-11-09骆宪豫朱广胜

企业文明 2009年9期
关键词:党管董事会决策

骆宪豫 朱广胜

理顺企业领导管理体制,首先要理顺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行交叉任职,解决“三心不合”的问题。

对国企党组织定位的争论

党在经济组织中的绝对领导地位形成于战争年代,成熟于计划经济时期,终结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建国以后,我们党就着手建立自己的工业体系,着力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个改革阶段,但从“一长制”到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从党委一元化领导到厂长负责制,无论怎么变,在企业的领导体制中一直存在着党政两套并存的“板块式”的组织结构,理顺党政关系、摆正“中心”与“核心”位置始终是困扰国有企业的一大难题。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打破了这种囿于党政关系来构建企业领导体制的格局,在公司制企业中将由分属三个层次的“四个机构”来组成公司的领导体制和治理机构。这就是决策层中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和作为经营决策机构的董事会;执行层中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指挥机构以及监督层中作为公司自我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这些机构按《公司法》章程各自独立、各司其职、职责分明、相互制约。这种新的权力框架的建立,带来的问题是企业党组织如何“定位”,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党组织应“定位”在公司之外,其理由是既然要搞现代企业制度,就应严格按国际惯例办事。政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对政府部门,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之中。在企业这一经济组织的内部可不设政党这一社会政治组织,企业中党员的管理归属地方。这样做的结果,可以彻底了断长期以来企业内部党政关系难以协调、互相扯皮、内耗不断等弊端。

另一种意见认为: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是不容置疑的,党组织应“定位”在独立于公司的“三层次”、“四机构”之上的另一个“权力中心”。其理由是公司制作为对厂长负责制的坚持和完善,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强调了“集团决策”的原则,以此来克服现行企业机制中“一人决策”的某些不足。因此,完全有理由将企业党组织定位于“权力中心”,强化党委集体决策的职能,以达到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党组织既不能“定位”在企业之外,也不能“定位”在“三层次”、“四机构”之上,而应突出其政治性,“定位”在单纯的“政治中心”上。其理由是与公司的“三层次”、“四机构”不同,公司党组织并不是企业自身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设立的组织,而是作为政党设在企业中的社会政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管好、教育好企业中的党员,起一种保证监督作用。其地位和作用应当类似于企事业单位的机关党委。

很显然,这三种意见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行的。第一种意见的实质是以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名,行取消企业党组织之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固然需要我们大胆地吸取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是不能离开中国的国情,不能丢掉我们的政治优势。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离不开党组织的导向、激励、把关、协调的作用,这是企业中其他任何组织无法替代的。决不能借口按国际惯例办事,把加强党在企业中的工作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立起来。第二种意见看起来似乎十分强调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实际上把党组织放在了一个对企业的经济工作负有直接决策和指挥责任的“权力中心”的位置上,势必与公司的决策、运行规范产生矛盾,多中心则无中心,这样做的结果也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指挥权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第三种意见貌似折中,其实也不可取。因为如果企业党组织就党建抓党建,党只管党,不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事关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说不上话,也就无法实施有效的保证监督,长此以往保证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职责就无法实现,其结果只能是削弱、淡化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新三会”、“老三会”的融合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是国有企业两大管理系统,其中,党委会与董事会分别处于政治核心与经营决策中心的地位,他们之间的和谐、统一、密切配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是一种分层的权力结构和组织形式,即“新三会”体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权力框架的支点由厂长(经理)移到了股东会。尽管《公司法》保留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但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职代会除了保护职工自身利益之外,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作出实质性的决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负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这与我们现有的党管干部、厂长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党委是企业领导核心、职代会行使职工当家作主权利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截然不同。这就出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难题。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虽然公司法中对建立党的组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现实中企业领导体制仍存在着突出问题:一是新老三会机构和职能交叉、重叠,在实际运行中,往往相互冲撞、相互扯皮、相互取代。二是董事长、总经理与党委书记三者权责如何划分,如何在工作中避免“三心不合”、“三驾马车”的现象。

理顺企业领导管理体制,首先理顺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三者间的关系,实行交叉任职,解决“三心不合”的问题。这种新的领导体制的基本框架应是:①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②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③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中心;④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指挥中心;⑤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监事会按照各自章程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企业新的领导体制的运行原则、行为规范和具体构造,都应该服从这个框架的规定。这种新的领导体制的组织保证是配备好企业行政领导班子,让党委成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入行政领导班子。按照《公司法》和《党章》来建立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认为,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党委书记最好由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最好不要一人兼。国资委代表国家主要抓好大的国有独资企业、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党委书记的选配工作,逐步改变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都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作法。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以兼任正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党员董事长或总经理可以兼任党委副书记。交叉任职明显地缩短乃至省略了党委会与董事会两大系统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过程,因而就减少了乃至消除了内耗,大大降低了体制成本,确保了国有企业两大系统运转自如,从而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综合效益。

其次,理顺企业内部新老三会的关系。在工作职能上既有适当的交叉,又有各自工作的重点。设置党委机构和定员定编,要本着精简、高效、协调和“三个有利于”标准,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和配备党务干部。将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党务队伍中来,调离那些不胜任党务工作的人,优化党务干部队伍,人员宜兼则兼,宜专则专。加快速度培养既懂经济又懂党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对党务干部,在待遇上与同级经营管理干部做到一视同仁。建立岗位轮换制度,在选拔干部时,优先考虑经生产经营和党务工作两种岗位锻炼过的优秀人才。

再次,新老三会特别是党委会和董事会要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在具体工作方式上,党委会与董事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这实际上是对党委会与董事会分权体制下的一种平面的联合,这种制度运行中召集会议人员,现实中一般是两会的主要负责人协商召集,有的是轮流召集。

国企党组织建设的一般性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两个指导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文件:一是1997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二是2004年出台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l号)。新出台的《意见》共9章29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对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职工民主管理、党组织自身建设以及加强对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等8个方面的任务提出了指导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一提到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国有企业的党务工作者就会说:国企党建难搞,难就难在国企党建原则是明确的,但在《公司法》框架内却较难贯彻。那么在公司制企业新的领导体制中,党组织的正确“定位”是什么呢?综合一些试点企业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在公司制企业中,党组织的正确定位应是渗透、融合在决策、监督、执行各个层次运转之中的政治核心。这一定位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党组织是公司制企业的政治核心,不是单纯的脱离企业经济工作的“政治中心”,也不是另一个独立的“权力中心”。第二,政治核心的内涵主要应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参与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代会开展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第三,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应有机地融合、渗透于公司的决策、监督、执行层之中,并以此为“支点”,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以经济为中心,在企业的规范运转中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最重要的两道“关口”,是“参与决策”和“党管干部(人才)”。

对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界定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内容和主要体现。当然怎样插手,如何说话,一定要符合公司制企业的运行规范。其方式和途径应注意三点:第一,必须界定哪些属企业重大问题。明确在企业的哪些问题上党组织必须插手、说话,这是党委有效参与决策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应突出其政治性,主要是一些涉及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有产权变动之类问题。但这种意见在操作中,就一些具体问题的性质容易产生不同意见,难以准确把握。因此,有一些公司制试点企业从实际出发,明确提出凡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的问题均属企业重大问题,党组织必须参与。

第二,必须改变参与的方式。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目的是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于决策之中,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去直接制定决策。因此,原有企业体制下那种以党委名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直接参与制定决策的形式就必须改变。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载体,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转向董事会。但由于董事会的独立决策权受法律保证,并按一定的规范程序操作,党委参与决策不能与公司决策规范相抵触。其途径和形式应该是:1. 借助国有控股的优势,以国有股份的名义,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负责人经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由兼任了董事身份的党委成员把党委的意图体现到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之中。这一点应当是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形式。2. 注意发挥党组织的整体优势。不能单纯地认为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董事会成员后,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体现,而必须在发挥董事会中兼任董事的党委成员个体作用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整体优势。力求做到在决策前,董事会中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准备讨论的重大问题报告党委,党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委会先行讨论研究。讨论可分两种情况,一是不作决议,而是通报有关信息,开阔思路,为兼任董事的党委成员提供决策依据;二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一致的意见和建议,党委会一旦形成决议,党委成员应坚决服从党委决议。

在决策时,主要通过党委成员的董事将党组织的意见体现到董事会的决策中去。当然也不排除,在有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党组织认为有必要也可将意见和建议正式通知董事会。在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和组织力量,保证监督董事会决策的贯彻执行。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要求,配套出台有关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操作规范。在间接参与决策的情况下,党组织应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组织公司党员领导成员学习基本理论、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认识,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倡导的思想变为班子成员的自觉认识,潜移默化地渗透在决策之中。

对党管干部(人才)原则的新解读

贯彻党管干部(人才)原则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另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组织保证。实际上,党管干部固然要管重要干部的任免,但这只是一方面内容,管好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指导监督行政领导按照党的用人标准和原则任用干部,也应是党管干部原则应有内涵。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行,党管干部(人才)原则已发生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公司法》及企业有关章程对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权力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人事权力是与他们所承担的基本职责相对应的。这就是说,法人治理结构所拥有的人事权力具有不可分离性。

为此,要明确企业中党管干部(人才)不是一句空话,它有实质性内容和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选拔干部(人才)的标准条件,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2)坚持党的组织人才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干部人才任用标准;(3)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走群众路线;(4)坚持对干部、人才的全面培训、教育考核,监督检查;(5)坚持对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需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程序。在选拔任免上,不管行政聘任的或党委任命的都要经过集体讨论,严把质量关,不能个人说了算。国有企业落实党管干部(人才)方针,关键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研究探讨新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为此,要努力做到:

其一,制订新型的党管干部(人才)的规章制度。建立干部考核体系、培训体系,制订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方法等,逐步做到干部(人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其二,坚持党管干部(人才)的程序。企业公司化转制后,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董事长是法人代表。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董事会讨论聘任,中层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讨论后由主管经理聘任。因此,这就要改变以往的行政中层干部经党委讨论同意后才聘任的程序。董事会按《公司法》要求,讨论聘任干部是合法的,也代表党的利益和股民利益,只要按程序办就不需经党委会讨论同意了。党委应支持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那么如何体现党委对聘任干部等重大问题的参与?应在董事会讨论前,由董事会主要负责人与党委领导沟通干部的情况,而党委应及时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尔后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将集体讨论的意见向董事会主要领导沟通。董事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履行聘任、解聘手续。此外,要发挥董事会和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部门中的共产党员作用。各级董事会和管理部门中的部分领导人是党员的,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有责任、有义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好党组织的意图和决定,可以起到党群干部所起不到的作用。

解决党管干部(人才)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说要深化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一要改革现行企业干部人事制度。必须保证所有者“在位”,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确立党管干部的主体,把党管干部原则同“出资者选择管理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企业领导人的管理与资产管理结合起来,按照谁出资、谁派人、谁控股、谁管理的原则,逐步按产权关系确定隶属关系,建立新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二要把党管干部(人才)原则与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结合起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由市场配置已成为必然趋势,必将成为企业用人的主渠道。

(责任编辑:崔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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