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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在新税制下的账务处理探讨

2009-11-05邓雪玲

中国经贸 2009年16期
关键词: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增值税

邓雪玲

摘要: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过渡,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应随之发生变化。本文详细分析了固定资产在新税制下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过渡。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税法变化,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应随之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谈谈新税制下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核算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包括从各种渠道增加的固定资产,用于应税项目生产经营的,可以凭法定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包括承担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以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其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将不准予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

【例1】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0日购入1台生产用设备,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分别为500000元、8500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该设备已动抵企业,款项已转账付讫。

进项税额=85000+2000×7%=85140(元)

设备购进成本=500000+(2000-2000×7%)=501860(元)

企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验收单和银行付款单等编制会计分录:

倦固定资产

50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40

贷:银行存款

587000

【例2】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8日购入1辆小轿车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支付价款200000元、增值税款34000元,已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缴纳车辆购置税20000元,已取得完税凭证;支付其他费用5000元,已取得相关票据。

企业根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凭证、相关票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和银行付款单等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59000

贷:银行存款

259000

二、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核算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例3】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用于厂房扩建的建筑材料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3400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该批建筑材料已运抵企业,款项已转账支付。

企业根据普通发票、材料入库单和银行付款单等编制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

236000

贷:银行存款

236000

值得注意的是,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排除在外:一是纳税人作出的被确定为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二是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这两种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果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根据增值税制度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和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4】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将一套生产经营用的器具交付本企业福利部门使用。该套器具是企业于2009年1月购入的,原值(不含增值税)50000元;进项税额8500元已在购进月份申报抵扣。企业确定的该套器具折旧年限为5年,现已使用1年,累计折旧10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50000-10000)×17%=6800(元)

倦固定资产——器具(福利部门)

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

四、销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核算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里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介绍销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的核算。

1税收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下同)。

(2)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特定行业,以及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会计核算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例5】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因转产出售1台生产设备,取得价款234000元。该台生产设备是企业于2009年1月份购入的,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主明的价款190000元、增值税税额32300元,未发生其他税费。企业已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值190000元。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0年,现已使用1年,已提折旧19000元。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转入清

171000

累计折旧

19000

贷:固定资产

190000

(2)反映取得的价款和应计算的税额

销项税额=234000÷(1+17%)×17%=34000(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3)反映固定资产设备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

29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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