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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滥用“战略互信”

2009-11-02

环球时报 2009-11-02
关键词:学术界战略性学者

近年来,随着对外交往日益增多,“战略互信”一词使用频度日益增长。但令人忧虑的是,由于缺乏必要梳理,该词的内涵并未有明确界定,有日趋混乱之虞。

据部分学者考证,“战略互信”在我国学术界大约出现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政府则最早在2005年2月由国务委员唐家璇首次使用。不同于西方国家主要将其应用于组织和管理领域,从诞生之初开始,“战略互信”一词就带有鲜明的中国色彩,如主要应用于对外关系领域、重点强调价值意义等,得到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共同认可和广泛使用。

然而,遗憾的是,“战略互信”一词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一些观念性错误。如有一种主流观点认为:“战略互信是国家发展关系的基础和前提”。这种说法未必准确。上个世纪70年代初,中美两国不存在多少“战略互信”,但并没有影响两国走上建交之路。另外,我国政府在对外关系领域也经常提出“不断增强战略互信”。可见,“战略互信”既可以是因,也可以是果,还可以是一个不断延伸的互动过程。所以,某些领域的“战略互信”是“基础和前提”,某些领域的“战略互信”不过是“助推力”。

关于“战略互信”的片面理解还有很多:如将“战略互信”简单等同于军事互信,甚至就等同于战略核武器互信;或者将“战略互信”局限在外交领域;或者认为非传统安全可以成为国家间“战略互信”的基石等等。10月26日《环球时报》刊登的相蓝欣的一文《抓住中美“重建战略互信”的机遇》中,将美国常务副国务卿詹姆斯·斯坦伯格提出的“strategic reassurance”,理解为“战略互信的重建”,迅速失去“承诺与保证”的原意。事实上,斯氏明确表示该词的核心是“讨价还价”,并强调中国必须向世界其他国家保证:它发展和成长为全球角色不会以它们的安全和福利为代价。“reassurance”也许以建立“信任”为最终走向,但这种“信任”不过是一种基于利益的限制性信任,处于“战略互信”的入门水平。

此外,学者和官员们对“战略”一词有着不同理解,甚至将“战略”有时偷换为“战略性的”,而在判断什么是“战略性的”上面又各行其是。这与中国人“不求甚解”的不良积习有关。学术界缺乏理论和程序意识,不注重对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和对不同观点展开反思批判。政府某些部门对决定一些核心术语缺乏严格论证,甚至在不同部门间未达成统一。

从根本上说,“战略互信”旨在以建立信任为主要手段,减少国家在保障和拓展战略性利益上的不确定性,消除自己的严重受威胁感,使外部行为或国际秩序更符合期望。它分为高、中、低等不同层次,主要关注的是国家的战略意图、战略能力和重要战略行为,除了相互间的利益计算和心理上的复合互动之外,它更需要最终作为一种长期渐进的国际制度加以处理。在这个意义上,“战略互信”应成为国家间发展关系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成为一种基于相互妥协和相互礼让的行为准则和程序安排。

如果一个概念的内涵关系到国家战略的设计和推行,关系到学术理性的改进和张扬,乃至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养成和未来,其定位就值得我们重新认真思考。▲ (作者是国防大学学者。)

文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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