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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听证会,可以下岗了

2009-11-02

时代风采 2009年17期
关键词:听证会涨价代表

导读:多个城市拟将水价上涨,包括上海,天津、沈阳、广州、南京、无锡,扬州,常州、昆明等都已在或计划举行水价上调听证会,更多城市也已经处于准备阶段。近年来听证会广为召开,人们却没有l从中得到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自豪感和实际好处,为什么我们的听证会,总是开得让人不满意?

谁在参加听证会

中国:垄断企业都进来

在1998年,听证会制度就已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而该法对召开听证会的主体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对公共事业或自然垄断的商品进行定价之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2002年1月12日,春运铁路票价听证会,成为了第一个公开召开的全国性价格听证会。自此以后。听证会在全国开枝散叶,城市中的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地铁票价、手机漫游费、出租车等涉及民生各领域的调价行动,都出现规模不等的听证会。

在中国,听证会的组织者一般都是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而参加听证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政府企业,两者有很大的利益相关性。但凡涉及公共事业或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调整(上涨)事宜,都交给价格听证会来决断。而国外则更多通过国会听证等多种形式,来干预价格控制行为。

国外:有价格控制嫌疑的企业

美国的听证会主要是行政和立法听证,而且其中90%为非正式听证,价格听证属于正式听证,在美国这个事事皆听证的“听证大国”所占比例很小。像中国搞的银行收费,出租车计费听证,在美国由于银行和出租车都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价格由市场决定,因此无需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也无权决定其价格。

至于供热、供水等自然垄断行业,在美国也并非由政府出资兴建,而是通过特许方式由私营企业经营。企业要获得特许经营权,就必须与当地政府签订包括接受价格听证在内的协议。价格听证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因这些企业的垄断经营受到损害。如果政府认为,企业不能继续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收回特许经营权,换人做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此外,国外的议会也在反垄断、反价格控制方面发挥很大作用。涉嫌价格控制的,不一定是垄断行业,参加听证的也不一定垄断企业。比如,美国国会曾经就能源价格开过多次听证会,主要是调查能源企业是否操纵价格。

为何召开听证会

中国:要涨价,就听证

2009年4月重庆市举行改革主城区公交票价听证会,会上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人披露:物价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公交企业成本监测显示,2008年全年其补贴后累计亏损已达2.54亿元,资产负债率62.2%。如果再算上设施改善、维护及欠缴职工保险等运营成本与长期的结构性问题,物价局得出的数字是重庆全市公交行业累计负债已超过12.42亿元。

不仅是公交行业,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水电煤、地铁票价、垃圾处理的价格听证会,一开始总是企业大倒苦水,这些“苦水”被总结成了一个百试不爽的公式,即:不涨价,企业就会出现亏损,亏损一旦达到一定规模后,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至于民生疾苦,唯一的区别就在于物价主管部门端出的涨价方案上,如果民情汹涌,那就慢慢涨,如若民意无所谓,那就索性一次涨足。由于凡听证必涨价的怪象频发,致使价格听证会也被称为“涨价听证会”。

国外:反垄断、反价格控制

如前所述,国外涉及价格方面的听证会,主要的目的是要反垄断行为、价格控制行为。一方面,在自然垄断行业保护弱势的消费者利益;另外一方面,在竞争性领域,防止垄断行为、市场控制行为的出现。

在美国,涨价的听证会事关公共,主办方不得禁止媒体进行报道,一般都有电视台现场直播,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美国城市治理的成功所在,主要得益于各级政府的决策,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在一定形式上,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均衡考虑各利益集团诉求的。所以,任何一个议题的出台,政府或议会仅仅作为“代言人”出现,进行公平博弈,不是“大包大揽”或“一锤定音”。

美国1975年举行的“肯尼迪听证会”,原本是就上涨航空票价问题进行听证的,而结果却催生出了《1978年民航放松管制法》,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形成了航空业的自由竞争局面,实现了航空票价的全面下调。

谁来组织听证会

中国:价格主管部门一手操办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8年12月1日正式执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六条规定,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第七条更是具体到了“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由此引发的对代表组成、方案选择性、信息透明度的质疑不绝于耳。2008年1月举行的手机漫游费上限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一共5名,甚至旁听名额也限制在20余人。这曾遭到有关律师质疑:国内有手机用户五六亿人,为何关起门来开会,不让更多人参与或者至少是旁听这一与众人切身利益相关的听证?

根据听证会的基本原理,有着利益牵连的一方应该回避而不能参与更不能主导价格听证会。政府也许并非一味偏私。但事关国企利益的听证会由政府主持,政府角色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

国外:独立的行政法官来主持

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使之成为行政活动的一个主要环节,也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听证制度的范本。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6条对听证主持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听证程序由听证审查官主持,听证审查官的工作基本上与法院的法官相同。

行政法官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长官的直接控制,每个行政法官轮流主持听证,实行职能分离,不能担任与主持听证工作不相容的职务,不能单方接触任何当事人。行政法官在编制上是所在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在任免、升迁、待遇上都受文官事务委员会的控制。行政机关长官不能撤换行政法官,除非有文官事务委员会所规定和确认的正常理由,并经正式的听证程序。

听证会不是一锤子买卖

中国:听证会就是终审判决

2008年11月曾引起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天然气价格调整暨价格机制改革听证会,会后披露的表决结果是,总共23名听证代表中,8人明确同意涨价,占听证代表的34.8%;1人同意适度涨价,占4.4%;赞成阶梯气价,并要求细化阶梯涨价方案的有9名听证代表,占到39.1%;坚决不同意涨价的听证代表5人,占21.7%。于是坊间立即以18:5的数字对比来调侃天然气听证会开得“非常和谐”。在此期间,为表达更多意见,消费者代表郑昌业曾多次要求进行3分钟补充发言,却始终遭到了物价部门的拒绝。

这些听证会乱象人们早已熟悉:行政听证的组织者,往往与听证申请人关系密切;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也往往由组织听证的政府机关来指定;在第一次听证会中持反对意见的民意代表中,往往被排除在二次听证的代表名单之外……而由于对听证会的立法形势滞后,且各地普遍由政府有关部门强势主导,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使得听证会近似于法院的终审判决,即使反对意见再多,一般也无能为力,因为听证会的那些参与者已经“代表”所有人表示同意了。

国外:听证结束之后,公民仍然发声

在英美国家,听证会模式的最早发源就是从司法实践中演变而来的,而由于《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听证审查官的定义近似于法官,所以司法程序也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无论是有关价格、加税或垄断的听证会,只要民众对结果不满。都可以循司法程序或其他途径来继续表达诉求。这一点体现在美国城市规划工作就格外明显,城市规划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基础上起草出来后,必须交市议会审议通过。无论类似的听证会得出何种结果,法院都会受理裁决城市规划用地中发生的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市民之间的诉讼。此外,民间自由成立的独立组织能有效减少普通公民“被代表”的情况发生。例如一个美国公民对提高税收的听证结果不满,他可以参与一个反对加税的组织,继续申明自己的主张,不至于被听证代表屏蔽自己的声音。

听证制度的产生出于一个简单的逻辑,那就是“和我利益相关我就有发言权”。随着民意“被代表”,听证会已经基本沦为有关部门和垄断国企假造民意的工具,民众的不满年深日久,对这种不顾民生疾苦、永保少数人利益的“涨价听证会”,我们期待它下岗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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