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市场主体已经多元化
2009-10-31王玺
王 玺
10月1日,修订后的《邮政法》正式实施。由于专营范围尚未确定,各界对法律的理解尚存差异。《邮政法》能否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用户各个主体的用邮需求?并促进新兴行业的发展?
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达瓦。
《瞭望东方周刊》: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的现状如何?
达瓦:我国邮政业的发展是平稳、快速、健康、有序的。邮政业中快递业务保持了20%以上的增长,民营快递业更是呈现了快速增长,有的增速达100%,有的甚至是150%的增速。这不仅说明,这个行业的发展水平和“政企分开”的改革有关。最根本的问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行业发展,老百姓需要快递服务。
目前邮政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发展能力和水平满足不了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需求大,供给不足,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整个环境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
我们的市场潜力非常大。对这个问题我们国内认识不足。发达国家看得非常清楚。他们寻找各种进入的机会。而我们自己,身在此山中,看不出来,总是犹豫不决。
《瞭望东方周刊》:你指的犹豫是?
达瓦:国务院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落实还需要加快速度。体制改革方案是一分开(政企分开),两改革。邮政储蓄改革基本到位;主业改革还需要提速。一定要按各自的规律办。普遍业务和竞争业务要分开,不但形式上要分,账目也要分。
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国有经济是主力军,如果他们的体制、机制迅速到位,那它发挥的骨干力量,是国家的希望、经济社会的希望、老百姓的希望。也是国务院的邮政管理部门所热切希望的。我们推动改革,只能用改革的方法解决现有的矛盾。
《瞭望东方周刊》:我国快递市场的构成是什么状况?
达瓦:我国邮政市场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会产生多元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邮递与生俱来就应该是快递,快是它的核心价值。消费者买邮递就是买时间。社会经济更需要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
《瞭望东方周刊》:新《邮政法》的实施,对快递业发展会带来哪些影响?
达瓦:《邮政法》的立法宗旨,归根结底是要促进发展。邮政业的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好,新邮政法实施后会创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有这样、那样不同的认识我想是暂时的。
目前国内已经有注册登记的2000多家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有7000家。邮递产业整个已经是开放的产业,叫邮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瞭望东方周刊》:由于邮政专营范围尚未确定,快递业的格局是否存在着变化?
达瓦:《邮政法》把我们改革的成果和现状以法律形式固化了。对每一个现有的主体,不但有了法律地位,而且都有很好的保护措施。如果认真研读,会发现《邮政法》就是邮政行业现有格局的客观表述。我们国家的经济蓝图早已被改革开放的设计师画好了,就是共同发展的格局。国有企业发挥骨干主要作用,民营企业得到应有发展,外资企业占有一席之地。
对邮政专营范围,法律里所表述的,“信件寄递业务”这样的词,是最准确的,没有其他的表述方式。对新《邮政法》要原原本本地学习和引用,更全面准确地加深理解。
《瞭望东方周刊》:我们该如何理解普遍业务和竞争性业务?
达瓦:我们国家用邮递方式提供了实物通信,是一个产业,即邮政业,这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一个市场,无论是国际、国内,城市、农村,无论是普遍服务还是快递服务,都是邮政市场。
普遍服务中的绝大多数业务都是市场化的业务。对邮政企业来说,只是承担了一个义务,责任重大的国家义务。比如包裹,经过审批,谁都可以做。邮政企业只承担了10公斤以内包裹的义务,对难以送到的包裹,快递企业可以拒收。邮政企业不能说这个话。普遍服务只是邮政企业承担了义务,但是绝大多数业务本身还是市场化的。所以我们一个产业、一个市场用一个《邮政法》来调节。用邮政法调节两种不同类型的服务,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快递属于竞争性领域。在《邮政法》中,除信件寄递业务的规定外,我们看不到对它有任何限制性的表述。
我们不能违背规律,也创造不了规律。我们只能发现规律并按规律办事。《邮政法》实施以后第一位的任务是学习邮政法,全社会统一思想和认识。
《瞭望东方周刊》:专营范围配套等相关规定目前是一个什么状况?
达瓦: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依照法律程序认真研究、制订中,还会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