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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分析及防治对策

2009-10-29贺圣中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8期
关键词:联动立法淄博市

贺圣中

摘要:近年来,机动车尾气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成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文章结合山东省淄博市目前空气质量状况,对破解淄博市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难题的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从而达到改善淄博市空气环境质量的目的。

关键词:淄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立法;联动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8-0100-02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市场和第三大汽车制造基地,居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大幅增加,据淄博市公安局车管所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山东省淄博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94万辆,其中汽车数量30万辆,人均每万人拥有汽车数量达760辆左右,机动车增长速度比2005年增加16.3%,预计到2010年,淄博市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130万辆。

机动车大量应用给人民群众出行和交通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机动车尾气大量排放,据测算,平均每辆汽车年排污量4吨,给城市空气质量造成严重的污染。从淄博市2007年环境状况公报可以看出,全市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一季度最高,季报值为0.100mg/m3,日均值超标率为9.55%,二、三、四季度的浓度季均值依次为0.087mg/m3、0.074mg/m3、0.092mg/m3,日均值超标率分别为2.4%、0.5%、7.4%;全市二氧化硫年均值为0.050g/m3。2008年首要污染物仍为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针对淄博市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偏高的原因,在淄博市中心城区同一纬度道路上分别选取车流量大和车流量小两个点进行了监测,检测数据如下:

由此表看出,城区内车辆流量大,SO2和PM10偏高,并且SO2和PM10浓度都超过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表明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成因分析

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比较晚,前些年防治的重点主要偏重工业污染治理,就淄博市而言,2000年4月份,市政府才颁布实施了《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市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该办法的要求,通过机动车年检、路检、复检等手段,逐步开展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工作成效并不十分明显,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深度及标准执行等方面明显落后于青岛、济南、南京、南昌、沈阳、广州等城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对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多年来人们关注最多的是工业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市委、市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效果明显,淄博的天更蓝了、水更清了、草更绿了。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大,与之相伴的尾气污染日益严重,没有引起全市上下应有的重视,还没有像关注治理工业污染那样,关注并治理机动车尾气的污染。

(二)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制约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目前,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上位法支持,但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部门责任不够明确。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一方面需要环保、公安交警、交通等多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另一方面对超标车辆整改缺乏法规强制措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一一明确。虽然2000年4月市政府发布了《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但这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看,因没有相配套、较全面、操作性强、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行政手段相结合防治机动车污染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撑,导致一些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成为制约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

(三)机动车排气检测和防治的基础能力薄弱,影响了工作的全面开展

淄博市是山东省批准的在用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模拟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瞬态工况或稳态工况)检测的示范市,全市范围内要实行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制度。市政府2006年也明确提出在全市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而目前全市10条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只有一条线具备检测条件,简易工况法检测率还不到10%。另一方面,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执法人员偏少,区县一级还没有成立尾气监管机构,远远不能满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四)缺乏有效联动机制

对道路上行驶的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只有环保、公安交通管理两部门联合上路执法,对机动车进行尾气路检,才能有效控制道路超标车辆违法排放。但是,实际操作中,“联手”并不容易。交警的管理职能偏重安全管理,没有更多精力去配合环保做路检;而对机动车尾气最忧虑的环保部门却没有上路拦车的执法权。因此,联手执法难以做到“日常化”。

(五)信息不能共享

新增车辆注册登记、二手车转入、交易时,环保、工商及公安交警等部门信息不能共享,对新增车辆注册登记、二手车转入、交易车辆不能及时开展排气检测工作。致使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不能落到实处。

三、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对策

要治理好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应该采取以下有效的措施:

(一)尽快颁布实施《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借鉴本省青岛市以及南京、长沙、沈阳、深圳等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尽快由市人大立法出台《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强化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监督管理措施,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协调相关部门,明确机动车检测规范和标准

协调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明确机动车检测规范和标准,规范检测程序,全部建成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并推行社会化运营模式,完善监管机构,增加执法人员,尽快在全市开展简易工况法检测。

(三)全力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源头控制工作

加强对新车和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重要手段。一是在新车的监督管理上,我市应严格推行国Ⅲ排放标准,凡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新车和政府采购车辆以及新增、更新的公交、中巴、出租、客运等营运车辆全部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二是在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上,我市应对油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强制性抽测,每年要对所有油站、油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查检测,对不合格油站(库)依法加大处罚,保证市场销售的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协调解决好配套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的燃油供应问题。三是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积极指导与配合全市清洁燃油的推广工作。

(四)推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按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绿标、黄标分类管理制度,并结合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队高排放车辆实行限行,是许多城市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随着今年10月全运会即将在我省举行,省政府要求全运会期间实行环保“黄”、“绿”标标志化管理,凡没有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这样做有利于降低城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升机动车年检上线率,加快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因此,我市应尽快推行此项管理制度。

(五)严格实施二手车交易车辆排气检测制度

二手交易车辆多属污染重、带病上路行驶的老旧车辆,这部分车辆已成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高比例群体。为控制二手交易车辆的排气污染,我市应加强对二手交易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进行维修治理合格后再进行交易。

(六)继续加大对在用机动车路(抽)检执法检查力度

环保部门作为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重点对冒黑烟车辆、高排放、高污染车辆,公交、出租、中巴、客运等营运车辆以及邮政车、环卫车、拉土车等特种车辆的查处,对发现超标车辆(含公交及营运客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坚决予以罚款并暂扣车辆。同时,借鉴一些发达城市的做法,在城市的每个城郊交界处,和城市中的主要路口设立机动车尾气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如有超标,将禁止进入主城区。

(七)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民生工程是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德政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如果纳入民生工程,则体现了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问题的决心,将有力推动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四川省攀枝花市高度重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明确将此项工作纳入2008年民生工程,取得很好成效。

(八)采取双网联动、双规机制,专项治理黑尾巴

“双网”联动:一是利用在线互联网优势,对违章车辆及时下达停运处罚通知单;二是建立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网络系统,通过系统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操控手段,实现对全市机动车检测线的科学、规范、实时、统一的监管。“双规”机制,即:确保黑尾巴机动车一经举报,在规定检测站检测,如不能达标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再次检测达标后方可重新上路行驶。如不能达标则不能上路行驶。

(九)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围

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道路广告等多种宣传媒介向广大市民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法规和常识,让市民普遍了解尾气超标的基本判断标准,提高市民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市民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参与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工作,并在市内主要媒体上设立机动车尾气污染曝光台,将尾气超标车辆公布于众,为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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