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思考

2009-10-29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8期
关键词:电力部门电力设施电力行业

任 哲

摘要:文章就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结合工作实践,分析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点,探讨了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对策,并从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抓具体业务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字:电力设施;保护;技术防范;反窃电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8-0079-02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事)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影响,危及电网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对此,国家先后多次组织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事)案件仍时有发生。现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点和对策进行探讨。

一、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难点

1.首先是思路不够清晰,认识不够明确。电力行业自身对“只能依靠自己才能搞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认识不够一致,存在着等靠思想,保护工作和生产经营工作相比前者往往容易被忽视。一些同志和有的领导认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都忙不过来,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责任。因而在积极主动、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够。

2.电力行业自上而下没有一支统一的、过得硬的保护队伍。查处问题形不成拳头,达不到应有的震慑力度和影响,现有人员编制不足,有的未经专业执法培训,层次参差不齐,致使电力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执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3.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包括行政执法和安全防范工作)的规章制度、执法程序不够健全,护线经费得不到落实。有的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单位发案不报,有的将损害电力设施的案(事)件私下处理,损害国家利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在内部公安保卫部门,但一直未明确护线费用,对护线工作的开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4.对电力设施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够广泛深入,社会各界对电力法律法规及其执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可程度较低,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常处于又要执法又缺乏必要的手段的两难之中。

二、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对策

1.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有明确规定。多年来,电力部门(企业)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也从未停止过,但对查出的问题大多做两种处理,一种是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妨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小部分由当事人停止侵害或予以修复,一大部分则无法处理,不了了之,不仅使电力部门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而且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同时留下了较大隐患,致使个别不法之徒更是把电力企业当成了敛取不义之财的对象,诸如窃电歪风屡禁不止、保护区内建房和砍了种、种了赔、赔了又种的树木通道问题等等。

现有的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原则、相关部门的责任、危害行为、奖励与惩罚等均有明确规定。在省以下各级电力体制改革未完成前电力部门具有“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改制后要承担电力企业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从以上层面上讲,我们确有必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运用法律手段,利用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限和职责,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电力企业经济利益的需要,是维护国家电力法律法规权威、树立电力企业良好形象、克服社会不正之风的需要。同时,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既是法律法规赋予电力部门(企业)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也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法定义务。

2.要明确机构、人员、职责。电力行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政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电力企业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公司法人,在公平、合理、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电力行业原有的行政职能逐步移交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这是不容质疑的改革大前提。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行政执法,以及企业周边和内部的治安问题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出了问题,报告政府解决即可。所以电力行业现有的执法队伍和公安保卫组织应予以撤消,有的实际上已经撤消或削弱。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原因有:第一,从我国现实国情和社会治安大环境考虑,电力设施和电力企业周边安全环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将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我们要依靠各级政府打击危害电力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电网安全和电力企业利益。但有些危害不大、影响较小,抓了就跑,松了又来滋扰等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费人费时费力,政府机关是管不过来的,需要电力企业大力协助。第二,从多年实践看,大量的侦查基础工作和执法工作都是电力公安保卫部门完成的,政府机关重点打出那些严重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窃电的犯罪活动。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依照电力法律法规处理。

3.从保护电力设施的现实需要和电力行业长远利益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仍需加强,其方式可以商讨。无论是电网安全还是查处窃电,其保护的对象必定是电力企业的财产和利益,因而我们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责任。电力体制无论怎样改,电力设施保护职责总得要有机构来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总要有人来干。所以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明确保护电力设施和反窃电的机构和职责,避免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空白。

4.要抓具体业务的开展。(1)要继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配合与协作,加大对盗窃电能和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2)要加强对废品收购行业和销售窃电器等违法活动的监控和管理,卡住被盗线路设施的销赃渠道,预防和减少电力案件的发生;(3)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要利用现代新闻媒体,结合实际案例,制作一些新闻片、公益广告片等,使广大群众从思想上认识电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从实践中看到反窃电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必要时;(4)要继续搞好技术防范工作,提高设备自身防破坏能力。在招标、施工、竣工验收时要有公安保卫部门参加,签字认可;(5)要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在开展护线宣传、组织护线队伍,进行案件侦破等保护工作中都需要经费开支。电力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可以按照不同电压等级以年公里为单位核定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费用,以保证护线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6)加强现有电力执法队伍组织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现有电力执法队伍和电力公安保卫部门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不断搞好这支队伍的组织建设,逐步完善工作程序;(7)加强调查研究,在国家法律的指导下,结合执法立法建议,使电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三、结语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企业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一定会得到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队伍的素质一定会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者一定会肩负重任、不遗余力地为电网安全,为电力企业发展而辛勤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坚.构建县级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思考[J].云南电业,2006,(9).

[2]钱祥鹏.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J].电力安全技术,2007,(12).

猜你喜欢

电力部门电力设施电力行业
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分析
适应智能电网的有限广域继电保护分区与跳闸策略
浅谈电力行业知识管理的集成信息化
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策略刍议
电力行业项目费用归集浅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