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广播电视引导作用以及其诚信度
2009-10-28张正贵
张正贵
【关键词】广播电视 引导作用诚信缺失 舆论引导
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广播电视作为党和政府的舆论阵地,作为传统的主流媒体,不但要发挥其应有的引导作用,更要重视其诚信度。
一、广播电视诚信缺失的原因
1.价值取向的偏差。随着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分商业化的价值取向使一些广电媒体及其从业者弱化了自身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淡薄,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时,价值取向产生偏差。
2.垄断“权力”的滥用。广播电视的发言权权力出现了错位,不再是为大众服务,而是变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一种工具。
3.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广播电视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系统,其信用体系的建设缺乏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目前还没有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困难。
二、广播电视诚信缺失的对策
1.坚持导向,提升公信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和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现代化舆论工具。必须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使一切工作都有利于巩固广播电视的喉舌性质,有利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有利于发挥广播电视引导社会、教育人民、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这是最大的政治,最根本的任务。
2.立德为本,以德育人
人无信不立,业无诚不兴。树立广电的诚信形象首先要加强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打好诚信建设的根基。广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实践活动,诚信为民、诚信服务,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美的结合,是提升广电内在品质和整体形象的重要因素。
3.建章立制,规范做人
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是相互关系最为密切的两套行为规范,只有互相协调、互相补充、互相配合,才能使各自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更有效,为此,要制定相关法律,如果触犯了法律,要依法制裁,让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广电行业也应制定一套严格、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防范机制。如切实将宣传与经营分开、新闻与广告分开,由记者中心制向编辑中心制转变等,从机制上杜绝失信行为的发生。建立三审制度,对于有问题的新闻,坚决撤下不发,还要批评处罚。
4.综合治理,警示众人
要消除当前假新闻、假广告、有偿新闻、承诺不兑现等失信行为,仅靠广电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系统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对于失信的建设单位,惩戒作用仍然很有限。这就要求社会上的各个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请客、送礼、送“红包”等非正当手段诱惑广播电视从业人员为其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报道,或以欺诈的方式通过广告来推销伪劣产品。对腐蚀新闻队伍的“行贿人”要加大制裁和打击的力度,情节严重的更要绳之以法。社会也要对各媒体的诚信状况进行评判,通过社会和媒体双向互动,从而形成良好的治理环境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