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信息条件下反倾销措施与战略选择
2009-10-27谢式安
谢式安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近年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内市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在贸易保护主义的怂恿下,他们以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对我国出口物美价廉的产品进行连续不断地反倾销调查,并形成一股反倾销“逆流”,以此达到驱逐我国产品的根本目的。同时,一些国家还出台了关于反倾销的新规定、新规避办法,颁布、实施了新的相关法律,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一次又一次的限制性的打击,使我国的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面对这种新形势,本文认为,我国必须就其现状和特点认清原因,深入研究反倾销法律制度,总结其运行规则,积极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改变我国出口贸易的被动局面。
关键词:反倾销 出口贸易 被动局面 现状和特点 应对策略
反倾销是GATT/WTO所认可的用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规范、保护进口国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合法而有效的措施。但是,随着关税减让和传统的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反倾销越来越多地被各国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来使用,以至于完全违背了GATT/WTO反倾销立法的初衷。反倾销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且已成为产生国际贸易摩擦又一新的壁垒。面对这一新的贸易壁垒,企业存在两种战略选择:要么通过出口服务于进口国市场;要么绕过贸易壁垒,在进口国建立生产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当地销售其产品,这种模式就是所谓的“跨越反倾销壁垒的对外直接投资(Antidumping-jumping FDI),这种模式实际上表现为投资对出口的替代。它不仅能在相当程度上减弱进口国的贸易壁垒的保护效果(Bruce A.Blonigen and Kasaundra Tomlin,2002),而且还能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进口国政府降低其贸易保护水平(Bhagwati,1987)。
反倾销壁垒会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市场进入方式选择,对于这一国际经济现象,西方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Smith(1987)在寡头垄断的分析框架下研究了外生性贸易保护壁垒对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替代关系的影响。Motta(1992)在Smith 的研究框架基础上考虑了附加信息成本的作用,并得出与Smith近乎相似的结论。Compa,Donnenfeld and Weber(1998)研究了进口国的市场结构对反倾销引致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反倾销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出口贸易发展较快,出口产品品种多、数量大。在成本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欧美等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贸易逆差逐渐上升。他们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维护自身利益,频繁地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于是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渐增多,起诉日益频繁,范围不断扩大,反倾销力度不断上升,形势越来越严峻。我国逐渐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为此,必须深入分析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实质,采取相应的对策,改变目前被动的局面。
近2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我国对外出口产品屡屡受到反倾销指控。尤其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外对我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有递增的趋势。据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共遭遇反倾销案例519起,占全球反倾销调查的14%。其中欧盟90起,美国78起,印度38起,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等均超过20起。据相关资料显示,仅1998年,欧盟与美国就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了近30次的反倾销调查。近几年来,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诉讼不断,涉及钢铁、五金、矿产、化工、彩电、大蒜、鞋帽、苹果汁……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提起的反倾销主要针对农副土特产品、小产品,后来扩大到矿产品、工业制成品,直至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其涉案商品达4000多种,涉案金额达数百亿美元。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产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我国已成为全球贸易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2003年1~9月,国外对我国企业反倾销立案34起,涉案金额约83亿美元,与2002年同期相比,立案数目有所减少,而涉案金额则同比增长45%以上。其中,美国和土耳其对华立案各6起,位居榜首;美国涉案金额最大,超过6亿美元。从表面看,数百亿美元在我国出现并不算多,但这些数字却反映了我国所面临的严峻形式。
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特点
(一)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我国反倾销控诉的主力军
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控诉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处于领先地位。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和地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与日俱增。1999年,欧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例达12件(1998年1件),随后逐年递增,截止2003年底,欧盟已发起98起针对我国产品反倾销的申诉。进入2004年,这一势头有增无减,年度立案数量大幅增加到9起。
(二)反倾销多集中在我国出口的重要产品上
世界各国对我国的反倾销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品种范围不断扩大,多集中在我国出口的重要产品上。例如欧盟除了对我国彩电、自行车、箱包、鞋类产品、热轧平板钢材与可锻铸铁管配件实施反倾销措施外,近两年来还对我国的手动叉车、铸铁井盖、碳酸钡、镁砖、酒石酸、三氯异氰尿酸、不锈钢紧固体、颗粒状聚四氟乙烯树脂等产品提起反倾销申诉。
(三)反倾销发起国和地区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扩散
近几年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益增多的同时,日本、韩国、墨西哥、阿根廷、智利、巴西、尼日利亚、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印度、中国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对我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日本第一次使用反倾销手段就是对我国商品;墨西哥在开始使用反倾销措施不久,就对我国进行反倾销史上最大规模的调查,涉及商品范围广,品种多;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均提起了反倾销,我国正日益成为这些国家使用反倾销的新重点。
(四)反倾销已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我国产品的重要法码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低,生产出来的产品物美价廉且量大。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而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产业没有升级以前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可他们的成本明显高于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较弱,加上他们国内保护主义的抬头,因此他们就不停地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
(五)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由于我国在国际上还没有完全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对待同等产品的发展中国家中,欧美国家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我国往往被列为反倾销国家,而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则享受优惠待遇。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一)转换市场机制且提高产品质量
一方面要按照WTO“游戏”规则办事,各项工作尽量早点和国际接轨,建立让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多元外交,利用各种手段,千方百计的让世界各国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即使我国企业出口商品遇到进口国厂商等的反倾销投诉的情况,由于我国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并且是不受国家定价控制的,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家反倾销法中所规定的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国涉案企业适用,同时,我国应积极顺应市场要求,规范出口,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要求商务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及时汇总出口商品的销售状况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影响,积极帮助企业作好申诉工作。
(二)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
欧美反倾销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极小。可是私营企业受利润驱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制定其商业决策,不受政府的干预。因此私有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成本,较能合理地反映经济现实”。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由于这种替代价格选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和歧视。面对上述状况,我国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三)充分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诉
一方面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取得的正常待遇。
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要在国际反倾销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另一方面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一旦遭到调查就立即应诉,同时,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政府机构、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应积极建立应诉机制,企业不要轻易放弃胜诉机会,要积极参与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力争权益得到最大保护。
(四)出口企业要尽早了解反倾销后果并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第一是反倾销案一旦发生,外国反倾销主管当局都会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回答各类调查问卷,出口企业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填写 ;第二是出口企业一定要在国家反倾销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的共同协调和支持下迅速组织,积极应诉;第三是聘请有经验且对我国友好的当地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反倾销诉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不仅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一般而言,只有当地律师才有权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资料,尤其是保密性的材料,这样就能做到知己知彼。
参考文献:
1.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J].法学评论,2000
2.王景琦.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黄岩君.中国反倾销实践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