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企业债到公司债的发展
2009-10-22赵亚奇朱继涛
赵亚奇 朱继涛
【摘 要】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该条例从审核制度、发行条件、发行价格等方面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了新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市场的发展进入航道。而我国债券市场多年存在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债”,理解我国从企业债到公司债的发展对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企业债 公司债 发展
一、公司债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本文所说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分为普通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具有普通公司债券的一般特征外,例如需要定期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还有一些普通公司债券没有的特点,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务特点和股权特点。在一定期限可转债的持有人可以选择把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因为赋予了投资人把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权利,也就是给了债券投资人一个股票买权,因此可转债的价格一般比普通公司债券要高,而利率则较低。可转债一般有较普通公司债券低的信用等级。可转债是一种仅凭发行人信用而发行的债券,所以其评定等级一般比公司发行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要低。
二、从企业债到公司债
《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等方面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但是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开始起步的时候,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还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因此我国首先发展的是企业债券市场。在回顾和分析我国公司债券市场时,首先要追溯到最初的企业债。
在1986年以前,社会上就出现了一些企业自发发行不同形式的有价证券进行募集资金的活动,这是企业债券的初级形式。1987年3月,国务院开始对企业债券进行统一管理,颁布实施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其主要内容有:(1)限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才可以发债。(2)可以以本企业产品等价偿还本债。(3)企业债券由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4)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其自有资产净值。(5)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纳入规范。(6)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其主要内容规定:(1)书面上没有限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才能发债,而是表明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2)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3)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4)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债券的利率,并且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6)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虽然没有限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才能发债,但到2007年11月首只民营企业公司债券—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7红豆债”)开始公开发行,相隔14年之久。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债券”一章作了规定:由公司债发行的“批准制”改成“核准制”,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该条例从审核制度、发行条件、发行价格等方面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市场的发展进入航道。
三、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区别
企业债和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四、结论
目前我国是企业债和公司债并存的局面,从实质上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券。这种性质不同的企业债和公司债相割裂的局面会严重影响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发行的审批制度以及利率确定的行政化也不利于市场对其价格进行正确的定价,影响了资本市场效率的提高,所以当下之急是促使更多的“行政化”的企业债向“市场化”的公司债转型,扩大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的数量,以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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