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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10-22冶有忠

商情 2009年20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区域性水土保持

冶有忠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 补偿制度

一、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水权界定不清晰

我国水资源产权界定不够清晰。《中华人民国和国水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如此看来,应该说我国的水资源产权是清晰的,但这种清晰只是法律上的清晰,在经济上是不清晰的,而产权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清晰了,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才有助于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市场补偿的功能。

2.重水资源管理轻水资源经营

《水法》第10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重管理轻经营的弊端由此暴露无遗。在水资源所有者代表缺位的情况下,国家无法行使其作为所有者的权利,难以实现水资源的保值增值。

3.水资源管理体制混乱

在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等由环保部门执行,土地损失补偿费、造林、林业基金等由各个产业部门收取,耕地占用税、水资源税及其他有益于水环境的财政税收政策由综合管理部门执行,因此,计划、经贸、财政、林业、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都有一定的管辖权,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程序和方法,各行其是,既妨碍集中管理,又不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笔者认为,水环境管理部门应与环境保护部门分离,成立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进行统一管理。

4.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财政投入是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国家作为补偿者的主体,存在以下不足:(1)补偿金没有体现奖惩原则。 (2)补偿金缺乏强制性保障。

二、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1.建立专门的区域性管理机构和专门的区域性补偿、保护法律

应建立专门的区域性管理机构和专门的区域性补偿、保护法律,避免区域内相互转移生态环境成本而加速环境的恶化。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成立流域管理机构并提供与水资源流域管理机制配套的流域性保护法律。以此缓解各地方、部门、个人利益的冲突,消除行政区域分割导致的水资源的不合理的使用,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2.完善水资源交易市场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不仅需要政府进行补偿,而且也需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发挥市场制度进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是一种更高效的补偿方式。完善水资源交易市场首先要明确水权的界定。水权包括所有权与使用权。其次,让确定的水权具有可转让性,即建立产权主体间相互有偿交易的水权交易市场。

3.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法规

应尽快加强关于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专项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各生态补偿主体及其义务、生态补偿责任、补偿形式、补偿标准的制定方法等等,对一些成熟的政策及时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化,使之实质上具有法律的地位,使生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有法可依,一来可以避免政府不合理的滥用补偿费用的情况,二来可以对市场机制下的生态补偿纠纷进行及时的处理,为生态补偿制度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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