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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可以离婚吗?

2009-10-22

现代妇女 2009年9期
关键词:马某抚养费生活费

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可以离婚吗?

案例:女青年张某与男青年马某从小学到大学一直是同学,大学期间确定了恋爱关系,2003年两人大学毕业后就登记结婚了,第二年生下一男孩。起初两人关系融洽,能够互相体谅,互相照顾。孩子2岁多时,马某工作调动,夫妻两地分居,关系有了些疏远。2007年底马某回家探亲时向张某提出离婚,被张某拒绝。之后多次为离婚的事情双方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一天,两人又互相指责对方,气愤之下,马某先动手打了张某,张某用小凳子还击,马某从厨房拿出菜刀砍伤了张某的胳膊及后背。这次事件发生后,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张某随后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提出损害赔偿。

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到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请求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法律问题。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的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这一规定:张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离婚后子女上大学所需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案例:李某与王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当儿子10岁时,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女方抚养儿子,男方一次性给付儿子抚养费3万元,并声明以后孩子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用与他无关。儿子18岁那年考取了外地一所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用较高,而王某由于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就提出让孩子的父亲支付一半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李某以自己已经支付过抚养费为由,拒绝付儿子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鉴于上述我国法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对抚养费负担的原则如下:

(一)、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能低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但由于抚育子女的开支有很大客观性,因此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不能一成不变,应结合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来缩小抚育费与实际消费水平差距。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三)、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这些情形主要是: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是尚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三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二人的儿子系在读大学生,无经济来源,其生父应尽其可能地负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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