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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学信息政策发展与评析

2009-10-20马海群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9年5期
关键词:政策大学信息技术

马海群

摘要基于对国外大学信息政策制订与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其信息政策的根源及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大学及信息政策体系构建的重要启示。

关键词国外大学信息政策大学治理

在国家信息政策法规的支撑与规范下,同时基于对信息政策影响决策过程的价值的充分认识,国外大学纷纷制订并实施学校的信息政策,有效促进学校信息资源开发与信息技术的合理使用。

1国外大学信息政策的建设发展状况

由于国外大学信息政策繁杂多样,此处仅依据部分大学网站上的资料进行摘要介绍。

1,1美国

美国Michigan大学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技术政策》体系,引导员工、学生及相关来访者合理有效利用学校信息资源,维护学校利益和个人信息安全,该政策体系包括《一般信息技术政策》和《学生信息技术政策》两个部分。前者包含:信息资源、技术与网络的正确使用指南、信息安全政策、机构数据资源管理政策、版权软件管理方法、计算机软件的所有与使用规则、域名系统标准等,后者包括:学生权利与义务规定、安全合法上载规范等。

美国Pennsylvania大学为规范对学校计算机及网络资源的利用,也制订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计算环境政策与指南》,其中包括:《信息安全政策》,含校网计算机安全政策、电子资源使用权限政策、版权作品未授权复制惩罚政策等;《隐私政策》,含学生记录保密规范、教师及职员记录保密规范、电子校园隐私政策等;《网络政策》,含校园IP地址空间使用政策、校园网路由设备政策等。

另外,美国Indiana大学专门成立了信息政策办公室和信息技术安全办公室,并制订了面向不同范围的《信息技术政策》体系和《数据管理政策与指南》。

1,2英国

英国Brunel大学于2008年出台了《信息自由政策》,其依据是2005年1月1日实施的《信息自由法》、2004年的《环境信息法》和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根据这些法案,大学是肩负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保障的公共团体之一;根据该政策,大学有义务向信息获取者(大学员工、学生、甚至大学外的任何人)告知所拥有之信息、与其沟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除例外)。

英国Bath Spa大学同样依据《信息自由法》、《数据保护法》制订了《信息自由员工指南》,明确规定信息获取者(员工或学生,甚至是学校之外的任何人)的权利、向信息获取者提供学校拥有信息(除例外)的范围、答复信息获取需求的时限等。英国Bangor大学也在学校已有的《信息与通讯战略》、《数据保护政策》、《记录管理政策》基础上,制订了《信息自由法政策》,以积极承担国家法律赋予大学在信息自由获取方面的职责。

英国Oxford Brookes大学则认为信息及相关的加工、系统、网络是学校的重要资产,同时,个人数据管理也至关重要,因而在学术交流、学术合作过程中,信息安全必须成为信息共享的有机组成部分,该大学于2001年依据《数据保护法》和学校已制订的《数据保护政策》,出台了《信息安全政策》;信息安全包括信息保密性、信息准确完整性、信息可获取性,任何员工或学生,不论在校期间或离开学校,都必须履行信息安全政策所赋予的职责。

此外,苏格兰st.Andrews大学制订了《信息战略》、《数据保护政策》、《记录管理政策》等,并在此基础上于2004年3月发布了“信息自由政策”,该政策的依据是《苏格兰信息自由法》所规定的大学为公众(大学所有员工与学生,甚至是该法律延及的任何人)提供其所拥有信息(除例外)的一系列义务;根据该政策,大学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自由获取工作,大学各相关机构有责任将该政策告知所有员工,所有员工应熟悉该政策及配套的《信息自由指南》、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咨询与帮助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时与信息管理主管进行联系等。

1.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Sunshine Coast大学制订了一整套鼓励信息创作、信息交流和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的信息政策”,相比之下,在国外大学中最为系统完整。它包括:《信息与通讯政策及流程》,含版权政策、合作网址政策、信息自由政策、记录管理政策、电话通讯政策等;《信息技术政策》,含信息技术资源使用权限政策、电子邮件政策、信息技术安全政策、软件政策等;《图书馆政策》,含无线电复制与通讯政策、图书馆资源与知识自由政策等;以及知识产权政策等鼓励学术研究与信息创造的政策。

澳大利亚Canberra大学于2001年制订了新的较为完整的《信息政策》,适用于对大学自身生产或从外部获取信息的管理,目的是确保大学信息环境有效促进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并与社区、产业与政府互利互惠。该政策遵守国家信息政策的基本原则,同时依据国家《信息自由法》、《隐私法》、《版权法》、《犯罪法》还制订了大学的隐私保护规范、知识产权政策、记录与档案政策,甚至是国际标准书号和国际连续出版物号使用规则,既保障员工及学生的信息获取权、信息政策制订的参与权,又兼顾他人的隐私权与知识产权。该大学还另制订了《信息技术政策》、《网络获取与使用权利与义务规范》,以引导对检索与传播信息之技术的管理。

昆士兰科技大学是澳大利亚信息素养教育的优秀典范,在国家信息素养能力标准的指导下,学校图书馆出台了完善的信息素养政策,对课程的组织实施提出了规范和指导性意见,信息素养教育日益彰显成效。2001年,随着澳大利亚高校信息素养工作组信息素养教育国家标准——《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信息素养框架:原则、标准及实践》的出台,昆士兰科技大学图书馆也在2004年12月及时推出学校的信息素养政策。该政策涵盖了图书馆为促进信息素养教育而制定和维护的覆盖全校各部门的相关服务、制度和策略,为学校全面实施信息素养教育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性意见。图书馆信息素养政策的目标包括:一是引导建立学校关于信息素养教学的系统的战略模式。二是建立、促进和实施多种面向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改革的策略及行动计划。三是科学规划学校的信息素养教育,为开展信息素养教育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资源。

1,4其他国家

新西兰Canterbury大学依据《政务信息法案》、《地方政府政务信息与会议法案》、《教育法》等制订了《政务信息政策》,依据《隐私法》制订了《隐私政策》,此外还制订了《计算机使用政策与规程》;这些政策既保障相关人员对大学信息的获取、保护个人隐私,同时也规定了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讯功能(如E—mail)等的合理使用范围。

新西兰Auckland大学面向用户制订了《信息与通讯技术使用权限政策》、《掌上电脑安全政策》、《电子邮件使用政策》等,同时出台了涉及帐户管理、无线网络安全、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

信息技术政策。

国外还有许多大学也都制订了自己的信息政策或信息技术政策,可参见网上资料。

2国外大学信息政策的简要评析

2,1大学信息政策的主要根据

国外大学信息政策制订与实施的一个主要基础与根据是其国家较为完备的信息政策与法律体系及相关的规范与要求。例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联邦信息资源的管理:A-130号通告》、《保存图书馆计划》《计算机安全法》、《隐私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等,加拿大《隐私法》、《信息存取法》等,英国《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等,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隐私法》等,瑞典《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等,日本《信息公开法》等,其中尤以英、美、澳等国家的信息政策法律较为完备,又以信息自由法律规范建设被许多国家所普遍重视,这种状况较为明显地反映在大学信息政策之中。

2.2大学信息政策的基本内容

综观国外大学信息政策,大致可以将其内容归纳如下,并可由此窥探其体系结构:

第一,信息创造政策。包括:信息创造的保障政策,如信息基础设施支撑政策、信息资源保障政策等;信息创造的人才鼓励政策,如科研奖励政策等;信息创造的财政倾斜政策等。

第二,信息保护政策。包括:知识产权政策,如版权政策、专利政策等;敏感信息政策,如学校机密保护政策、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等。

第三,信息利用政策。包括:大学科技园区发展政策、知识产权转让与转化政策等。

第四,信息传播与交流政策。包括:出版政策、知识共享的开放存取政策、信息交流政策、图书馆信息服务政策等。

第五,信息管理政策。包括:信息素质政策、信息公开政策、记录与档案保存政策、信息自由政策等。

第六,信息安全政策。包括:计算机安全政策、网络安全政策、系统安全政策、信息资源安全政策、数据安全政策等。

3国外大学信息政策制订对我国的启示

3,1利用信息政策牵引大学的知识创新

作为一类具有独特使命和运行规律的社会组织,大学应当通过制订合理有效的信息政策,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尤其在信息化和知识创新大背景下,大学既是国家知识创新主体之一、又是信息政策的主体之一,事关信息化背景下的国家知识创新能力提升。近年来,我国大学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为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已经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与美国等资深的创新型大学相比,我国大学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和问题,如高层次创新人才严重不足、包括科研经费在内的科研条件缺乏、大学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作用相对较弱等;尤其是支撑创新文化环境的制度建设、保障机制亟需强化,如大学管理体制、学校相关政策等。其中必然包括大学的信息政策,理由在于:一方面,知识创新活动是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实现过程看,可分为三个紧密联系、相互交叉与反馈的环节:创新资源的集成、创新要素的合成、创新成果的生成,因而知识创新不仅基于主体的创造与研发,更对社会信息、市场信息、政策法律信息等,有着强烈的依赖关系。因而,大学也应当建立面向知识创新的信息交流、信息配置、信息服务、信息保障体系,而这种复合性的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应该是在科学有效的信息政策指导下完成的。

3,2推进我国信息政策法律建设

总体来看,我国尚缺乏信息自由法、隐私法等较为完整的信息政策法律体系,因而大学的信息政策制订较为模糊、松散,相关的学术研究也较为零散。然而,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以及《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档案法》的不断修改,我国信息政策法律将进一步丰富与完善;面向创建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历史使命,作为知识创新主体的大学也应当制订相对系统完整的信息政策体系。

3,3加强大学信息政策研究

信息政策法律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大学信息政策是信息政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外大学信息政策的制订与运行已有相当长的时间,而我国大学的信息政策则较为匮乏,而且国内信息政策的学术研究中几乎很少涉及到对国外大学信息政策的考察、分析与借鉴。基于国外大学十分丰富的信息政策实践素材,我们有必要加强大学信息政策研究,开拓国内信息政策研究的新视角,并使之成为信息政策研究学科化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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