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大立法控烟
2009-10-16
浙江人大 2009年9期
前不久,浙江省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新条例规定,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新条例还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
新条例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二)托儿所、幼儿园;(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五)体育场馆及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七)会议室;(八)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此外,如公园、广场等人群密集区域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也是禁止吸烟的。
同时,禁止吸烟行为包括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以上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或者劝阻其离开,或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该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