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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

2009-10-14李建人

体育与科学 2009年5期

李建人

摘要:北京奥运会包括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两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亦然。总的来说,专项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措施有力,对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发挥了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但是,应当承认,在某些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对北京空气质量等疑难课题发挥的调节作用相对有限,对残奥会的扶持力度也似乎略显不足。从全面、持续支持奥林匹克体育运动的层面上讲,应当对青少年和残疾人体育事业给予特殊关怀。此外,还应当考虑在“后北京奥运会”时代对现有的以免税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作适当调整,构建一种均衡税收优惠理念,兼顾各方利益需求,实现共赢。

关键词: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北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措施

中图分类号:G81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9)05-0015-05

Abstract:Generally Tax benefits Policy plays one important role during the arrangement of Beijing Olympic Games. But inSome aspects, the policy hasSomeShortages in controlling Beijing air pollution and inSupporting the Paralympic Games. To promote greatly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movement in China, weShould properly adapt our present tax-free policy. WeShould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callan and handicapped people and use tax-free policy prudently and try to construct one equilibrium tax benefits policy between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Key words: Beijing Olympic Games tax benefits policy;Beijing Paralympic Games tax benefits policy;tax benefits measure

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是奥林匹克体育运动的重要事件,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2003-2008年间,我国颁布了大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对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发挥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总结其中的经验,可以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新时期奥林匹克体育运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

1 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措施

1.1 设计安排

根据统计,针对北京奥运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主管全国财税工作的中央机关共颁布了12件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共涉及到12个税种——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就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核心内容(优惠措施)而言,上述12个文件主要是以三种优惠措施为基础来设计的,即免税、全额扣除、暂准进口。

免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免除其应纳税额。上述12个文件中,免税的具体表述有两种,一为“免征”,二为“不征收”。“免征”出现了38次——营业税10次、关税4次、增值税6次、印花税3次、消费税2次、土地增值税1次、车船使用税1次、车辆购置税1次、企业所得税4次(含预提所得税2次)、个人所得税1次、耕地占用税1次、“相关税收”4次。“不征收”出现了9次——营业税8次、城市维护建设税1次。

全额扣除,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直接减除,以缩小计税基数,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上述12个文件中,全额扣除出现了11次。

暂准进口,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准进口”涉及三种优惠政策:一是进口货物复运出境的,免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是进口货物没有复运出境,而是提供了其他担保的,虽然最终要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是相当于享受了迟延纳税的优惠待遇;三是其他暂准进口货物,因为可以按照折旧计算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事实上享受了一定比例的免税待遇。上述12个文件中,暂准进口出现了1次。

1.2 功能评价

从理论上讲,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项措施中,税额式减免(即免税)的使用范围最广(遍及所有的12个税种)、使用频率最高(总计达到47次,约占三项措施使用总量的79%),并且不是部分减税,而是全额免税。这是力度最强的税收优惠措施,对纳税人无疑具有最强的吸引力和扶持力度。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采用全额免税的方式作为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有利也有弊。从利的方面说,它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相关组织、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有助于在短期内确保实现成功举办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特定目标。打个比喻,它是一剂“猛药”。从弊的方面说,免税意味着我国政府彻底放弃了相应的税收利益,相当于把能够依法获得的税金收益返还给了纳税人,这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此外,从人性的基本心理来说,人们都有一种天然的期待或要求:未来享有的福利应当多于现在拥有的,至少不能减少。从纳税人的角度而言,就是将来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不低于现有的水平。因此,如果为了眼前目标而过于倚重免税政策,可能会给政府在重新调整优惠政策时增加一定的工作压力。

具体就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措施的主角(免税)来说,毋庸置疑,其自身具有的优惠力度是超强的。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对刺激我国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针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组委会设计全额免税为主的优惠政策是有道理的,彰现出我国政府对于成功举办奥运会的坚强决心。但是,另一方面,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长期的事业,举办一届奥运会只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北京奥运会成功闭幕之后,我国政府必然要在一个新的起点上面临更加艰巨的责任和挑战——如何将北京奥运会蕴含的奥林匹克精神继续发扬光大?因此,对“后北京奥运会”时代的奥林匹克运动势必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应当注意到,届时相关生产、服务企业将变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角。如果依然主要采用“免税”的优惠措施,“成本”无疑是太高了,反而有可能会削弱我们支持奥林匹克运动的财政能力。因此,应当在坚持现有的“免税+全额扣除”模式的基础上,研制新的形式多样、具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如低税率、延期纳税、加速折旧、起征点等。在“后北京奥运会”时代,只有树立一种均衡税收优惠理念——即兼顾国家财政收入、企业利润增长、奥林匹克运动和个人发展,才能使得各方伴随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同时发展、同时受益,实现共赢。

2 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绩效评估

2.1 积极效应

举办北京奥运会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评估我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其中发挥的实际效果呢?毋庸置疑,这是一件极其复杂的经济统计、社会分析工作。基于学科的限制和特点,本文拟从立法宗旨的实现程度出发,对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绩效作一点粗浅的分析。

关于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宗旨,《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即“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从内容上讲,立法宗旨涵盖两个层面的目标:一是近期目标,即“顺利举办”北京奥运会;二是远期目标,即“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就近期目标而言,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态度可以用六个字来形容:“坚决、低调、务实”。所谓“坚决”,就是要“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我国举办奥运会发挥保驾护航的决定性作用。为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措施的选择上青睐于采取一种相对而言是激进的态度——基本以全额免税为优惠措施。从实践效果来看,很明显,这种优惠措施在我国政府牺牲局部税收利益的同时,对其他涉税的国际组织、企业、参与人产生了较强烈的冲击。国际奥委会对我国政府、中国奥委会、组委会给予了充分的信任、支持,赞助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赞助规模也越来越大。所谓“低调、务实”,就是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提出要能对“顺利举办”发挥相应的作用。应当说,这种态度是慎重的。在任何一届奥运会的举办工作中,场馆建设无疑是最基本的。对此,在立足于法律框架内和实践可行性的前提下,《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规定,对奥运会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涉及奥林匹克公园576.3亩、北京乡村赛马场30公顷、北京射击馆33亩、小汤山垒球场286.9亩,共计1326.2亩。根据当时有效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农字〔1987〕206号)的规定,北京市每平方米耕地平均耕地占用税税额核定为8元,那么仅此一项耕地占用税免税额就达到约7 076 603元,这为北京奥运会的筹备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当然,影响北京奥运会的诸多因素中,交通和环保也是两个突出的难题。但是,受制于我国现阶段税制的整体格局,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对其作出直接回应,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务实的工作作风。

就远期目标而言,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态度可以用两个字来形容:“高调”。所谓“高调”,即税收优惠政策的历史使命就是 “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在当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中,成功举办奥运会无疑是其中最重大的事件。通过前文对优惠政策的重新梳理和措施分析,可以明显地体会到,我国政府对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有力的。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很好地践行了这一承诺,实现了预期目标。

2.2 不足之处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意识到,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地位、功能作用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客观局限性,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立法位阶较低。从理论上讲,税收制度与国计民生关系极其密切,故而学界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或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诸原则中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者是最高指导原则。在许多国家,法律是税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在我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和全国人大(1985年)的两次授权立法,国务院获得了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权力。同时,为了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课税要素和征管程序作具体的明确界定和补充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职能部门颁布了大量的税收部门规章。就法律特点而言,税收部门规章常常是就特定问题专项发布,往往能够快速地因时而动,带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是,税收部门规章有一个较为严重的缺陷,就是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尤其在诉讼活动中对司法机关并无法定约束力。然而,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却无一例外全部由国务院职能部门颁布。从理论上讲,这对其顺利实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制度障碍。观察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以发现《通知》、《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三个文件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其他文件则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或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颁布。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回答:如果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发生冲突,如何认定这三个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它们是规章,还是由于获得了“国务院批准”已经转变成了行政法规?对类似问题,《立法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目前我国立法程序的一般法理而言,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取决于制定机关的法律地位,与其是否得到上级机关的同意或者授权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述三个文件的法律渊源还是应当从严认定为部门规章。

第二,适用领域相对有限。举办奥运会是一项极端复杂的系统工程,大致可以划分为“组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组委会)、“比赛”(场馆)、“服务”(交通、餐饮、住宿、旅游、物流等)、“环境”(安保、环保、气氛等)四个环节。从理论上讲,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调控工具,税收政策能够对上述各项工作发挥积极影响。但是,通过分析现行优惠政策的内容,不难发现,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领域还是相对有限的,主要集中在“组织”和“比赛”两个环节。应当说,环保(焦点是届时北京的空气质量)对北京奥运会的成败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局面异常复杂,已经远远超出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能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的承载能力,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颁布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范。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系统的、实质意义上的环境税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所以只能诉诸于其他途径来突击解决了。

第三,后续政策前瞻性较弱。如前文所述,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远期立法目标是“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说,现行优惠政策在某些领域发挥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作为部门规章,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紧紧围绕北京奥运会展开的,体现了较强的针对性特征,弱化了宏观政策的连续性要求。应当说,就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支持而言,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后北京奥运会”背景下的奥林匹克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对此,现行优惠政策中仅有两处规定:一是“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二是“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从本质上说,这两项规定仅仅服务于组委会赛后处分资产的狭窄范围,仍然属于广义上的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畴。所以,北京奥运会闭幕之后,在一个新的起点,客观上我们马上面临一项全新的课题:如何规划“后北京奥运会”时代的奥林匹克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实现其与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衔接呢?

3 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角落:北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

3.1 基本立场

奥运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和重要组成部分,每四年一届的夏季奥运会无疑是其中最受瞩目的赛事,甚至成为整个奥运会大家庭的代名词。事实上,除了夏季奥运会之外,奥运会大家庭中还有冬奥会、残奥会(包括夏季残奥会和冬季残奥会)、特奥会。但是,由于赛事项目或参赛人员的特殊性,它们并没有引起社会公众的足够关注。但是,从“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政策出发,在给予夏季奥运会(即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同时,给予北京残奥会(即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相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也是理所应当的。

从制定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表来看,夏季奥运会优先于残奥会。2003年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通知》,确立了北京夏季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格局。200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补充通知》,在对夏季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补充的同时,对残奥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大体规定。客观地说,就赛事精彩程度而言,夏季奥运会对观众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对参赛运动员、各国政府、企业的影响力也远远超过了残奥会。从矛盾论的角度而言,我们的工作应当首先从主要矛盾入手,这就抓住了工作的重点。因此,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率先考虑夏季奥运会的需求、特点是正确的。同时,这样一来,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残奥会所需的场馆建设等问题在解决夏季奥运会相关问题的时候已经一并解决了。

从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来看,现有政策的主导方向是正确的。就对待北京残奥会组委会(即北京夏季奥运会组委会)和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的优惠政策而言,《补充通知》给予残奥会的优惠力度水平与《通知》和《补充通知》给予夏季奥运会的基本持平,这表明我国政府对残奥会坚持同样的基本立场。此外,《补充通知》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这个残疾人自治组织给予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其根据《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免征相关税收。这充分表现出,我国政府对残奥会给予了一定的特殊关怀,这是应当肯定的。

3.2 缺陷与对策

但是,如果比照夏季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从一些细节可以发现,现有的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欠缺以下三项内容:第一,没有对残奥会运动员获得的“其他奖赏收入”给予相同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待;第二,没有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的资金、物资支出给予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待;第三,没有规定个人捐赠免纳印花税的优待。应当说,一定程度上,对上述三类主体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位会削弱残奥会的感召力和吸引力,这对推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协调发展是不利的。

所以,我们应当认真思考一个问题:如何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调动起社会公众参与、支持残奥会的积极性?观察现有的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发现,对国际组织和国内承办机构而言,直接给予其相关收入免纳营业税的优待,政策倾斜力度是较为充分的。但是,如前文所言,残奥会运动员并没有获得与夏季奥运会运动员同等的个人所得税优待。同时,从公开的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来看,赞助企业也没有得到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待遇。而事实证明,一届奥运会能否成功举办,与企业赞助的关系十分密切。在这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企业赞助奥运会的行为绝不是慈善捐款,而是一项重大的战略投资活动,企业赞助的内在动力主要来自于奥运经济巨大的市场回报。客观地说,在今天,夏季奥运会在继续保有奥林匹克精神的同时,经济色彩已经愈发浓厚。但是,由于残奥会项目竞技体育的味道较差,缺乏对观众的足够吸引力,企业赞助的热情也似乎不及夏季奥运会,支撑残奥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似乎是来自于社会道义的精神力量,这一点从赞助企业数量就可见一斑。北京奥运会官方网站(www.beijing2008.cn)“市场开发”资料显示,夏季奥运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全球合作伙伴”12家、“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11家、“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商”10家、“北京2008年奥运会独家供应商”15家、“北京2008年奥运会供应商”15家,共计63家;残奥会:“北京2008年残奥会合作伙伴”18家、“北京2008年残奥会赞助商”10家、“北京2008年残奥会独家供应商”3家、“北京2008年残奥会供应商”2家,则共计33家。

应当说,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内涵不应当仅仅指夏季奥运会,还应当包括残奥会在内。所以,鉴于残奥会的特殊性,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甚至是“矫枉过正”的措施,设计全方位的、力度更大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赞助企业和参赛运动员),激励残奥会运动员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同时确保企业投资赞助残奥会获得更好的商业回报,从而推动残奥会与夏季奥运会协调发展。

4 展望:“后北京奥运会”时代奥林匹克运动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景

4.1 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可以发现,我国《宪法》对体育事业的理解带有较强的特殊国情根源——强健国民体魄。《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表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态度,但是强健体魄也应当是奥林匹克“更快、更高、更强”体育精神的应有之义。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相通的。国家鼓励发展体育事业的措施可以从方方面面展开,其中税收优惠措施应当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北京奥运会成功闭幕后,中国奥林匹克运动将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竞技体育,二是群众体育。围绕竞技体育,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国际体育综合和单项组织、中央和地方体育主管机关、体育用品生产和服务企业、体育科技研发企业、运动员等。群众体育则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体育主管机关、民间体育自治组织、体育用品生产和服务企业、社会公众等。从事业发展的角度而言,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都需要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支持。所以,应当将税收优惠政策定位为“缓释胶囊”的角色,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共赢。

4.2 税收优惠措施的选择策略

从受惠主体的角度出发,设计税收优惠政策时,慎用大规模的免税措施,应当基于我国国情,针对不同组织、体育项目、企业、个人以及具体事由设计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

首先,针对国际综合体育组织和单项组织,应当遵行国际惯例,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免税为主要的优惠措施。

其次,针对中央和地方体育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事由区别对待。对于其组织国内外体育赛事所获收入,可以考虑免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以保证体育主管机关获得较充沛的事业发展的补充资金。但是,对于其从事广告业等商业活动所获收入则应当依法收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可能过度从事商业活动带来的消极影响。

再次,针对体育用品生产和服务企业,应当设计灵活多样的优惠政策。体育用品生产和服务企业包括:(1)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如体育器械、装备的生产企业;(2)体育用品服务企业,如体育用品销售企业、体育场馆业主等。在奥林匹克运动各环节中,它们属于物质提供者,直接关系到下游的群众体育和上游的竞技体育的成本,对它们给予较为充分的税收优惠待遇可以对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产生直接的积极效果。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来说,应当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灵活多样的优惠措施。比如,对于广告支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体育用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增值税可以考虑将税率从17%的标准税率降为13%的优惠税率,设计企业所得税时适当加大税前抵扣力度;对于困难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可以考虑给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或者给予“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对于体育场馆业主对外出租场馆所获得的营业收入收取营业税时可以考虑将其从“服务业”(租赁业5%)转为“体育业”(3%),其中对从残疾人员租用场馆所获收入可以考虑免除营业税,以降低他们从事体育运动的经济成本。

4.3 规划税收优惠政策还应当注意的几个细节

第一,进口相关货物方面应当考虑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针对体育教学、科研机构在进口先进体育教学器械、仪器方面可以给予相应的进口税收优惠;对于国家专业队等进口的相关物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二,针对体育市场应当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激活我国体育市场的潜力,为我国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的发展打好基础。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2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应当针对向体育事业捐赠的企业、个人制定相对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力量关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就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宗旨而言,还应当注意围绕两类群体设计特别优惠政策:一是青少年,二是残疾人。对于前者而言,我国已有一定数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于后者而言,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中国残疾人已达8296万,占全国人口的6.34%,国家已经初步建立了保护、鼓励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但是具体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多见,应当引起我们的特殊关注。

5 结 语

北京奥运会(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的赛程是短暂的,但其筹备期是漫长的。其间,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保障作用。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成功闭幕,税制优惠政策的历史使命也基本胜利结束了。如何科学评价六年以来(2003-2008年)陆续颁布的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一项复杂的课题,需要将它们置于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用系统工程的思维来分析,进而为构建“后北京奥运会”时代的奥林匹克体育运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立法借鉴。

参考文献:

[1] 北京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共有12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综合性优惠政策文件(2件):即《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和《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二是企业类优惠政策文件(9件):即《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4号)、《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6号)、《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号)、《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1号)、《关于搜狐公司赞助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71号?)、《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赞助北京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6号)、《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3号?)、《关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服务赞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8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86号);三是税种类优惠政策文件(1件):即《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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