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迪金森的帝国体制构想及其意义
2009-10-12梁红光
梁红光
[摘要]英帝国体制出现危机期间,约翰·迪金森阐释了他对帝国体制的构想,主张英国议会和英王共同行使帝国权力,殖民地在帝国中具有自己的管辖权限,其议会与英国议会分享主权权力。迪金森的这一构想是当时殖民地流行的一种主要观点,成为殖民地反对英国议会的重要思想武器,也对日后美国早期国家构建具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约翰·迪金森,国家构建,政治辩论
[中图分类号]K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16-0049—05
1607—1733年,英国陆续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建立了13个殖民地。在这些殖民地次第建立的过程中,英国和殖民地基本上都未曾认真、系统地思考过把英国构建成一个什么样的帝国,殖民地在这个帝国中的地位等问题。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的十余年间,大西洋两岸才首次集中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政治辩论,并最终导致殖民地与英国的政治分离。
约翰·迪金森积极参与了这场辩论。迪金森(1732--1808年),是美国革命和建国初期著名的政治活动家和政治思想家。他曾历任宾夕法尼亚议会议员、特拉华议会议员、第一届和第二届大陆会议代表、特拉华和宾夕法尼亚州长等职,是《邦联条例》的起草人和1787年联邦宪法的签字者。然而,这样一位建国者却长期以来未得到美国学术界应有的重视,有的学者甚至称之为“被遗忘的建国者”。在近年来复兴的美国建国时期研究中,迪金森虽然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但与他在建国前后的重要性相比,还是不相称的。而国内学术界尚未有专门的研究论著。本文试图从国家构建的视角,解析迪金森的帝国体制构想及其意义,以期引起国内学术界对迪金森的关注,推动对他的研究。
一、迪金森与抗英活动和政治辩论的进展
1763—1775年,殖民地居民强烈抵制英国政府的“新殖民地政策”,并针对这些政策及相关问题展开激烈的政治辩论。迪金森积极参加殖民地的抗议活动,维护殖民地的自由和权利,并发表报刊文章和小册子等,表达对自由和权利的关切,阐发对帝国体制的构想。
1763年之前,英国对殖民地的管理相对宽松。整体而言,英国政府对殖民地行使的权力基本上是为了维持帝国的特征和目标,而不是为了地方性目的。虽然英王和英国议会行使了一些重要权力,但是,英国政府“只触及殖民地生活的外围,它们处理的事务明显超出任何下级权威的能力,它们关注于最后审查殖民地权威发起和维持的行为”。各殖民地在很大程度上负责内部治理,自己制定法律,维持秩序,处理与殖民地居民日常生活有关的诸多事务。尽管英国政府一直谋求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殖民地,减少它们的地方管辖权,但并没有获得成功。总之,用历史学家伯纳德·贝林的话说:“地方、省区自治仍然是美利坚生活的特征。”由此可见,英国与殖民地之间长期存在事实上的权力划分关系。
然而,1763年之后,英国却试图改变这种状况。英国政府的殖民地政策的弊端,在英法七年战争中暴露得更加明显,促使其下决心进行调整。另外,战争结束后,英国的领土和主权进一步扩大,维持这个庞大帝国的费用也随之增加,因而需要殖民地分担财政负担。为此,英国政府陆续通过一系列“新殖民政策”,如《1763年公告》、1765年的《驻军条例》以及向殖民地征收关税和国内税的法令,即《糖税法》《印花税法》和《汤森税法》。
英国政府的种种举措在殖民地引起普遍不满,遭到强烈反对。殖民地议会纷纷制定决议,向英国递交请愿书,表示抗议。一些殖民地甚至出现规模不等的暴力反抗活动。与此同时,许多殖民地人士发表报刊文章、小册子、通信和布道词等,“首次激烈而系统地考察”英国议会与殖民地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的原则、观点、情感和感情”发生“根本改变”。他们起初质疑英国议会向殖民地居民征税的权力,否认它对殖民地的部分权力,逐步发展为完全否认其权威,直至最后挑战英王的权威,走上与英国政治分离的道路。
迪金森就是在这种情势下涉足政治,而他所受的教育和所具备的知识,对他在这场政治和思想斗争中的立场具有重要影响。他出生于马里兰一个富有的教友派家庭,少年时期在特拉华接受了10年左右的古典和历史教育,18岁时到费城,在当时著名的约翰·莫兰德律师的指导下接受法律训练,后又赴伦敦,继续学习法律。因此,他曾经自信地指出:“与我同阶层的人所普遍获得的知识相比,我获得了有关我的国家更丰富的历史、法律和宪法知识,而他们中的许多人在获得信息的机会上不如我那么幸运。”
迪金森的知识来源主要是英国辉格派史家、律师和政治理论家。他对英格兰历史的了解,主要来自波·德·索尔亚斯·拉平(Pau deThoryasRapin)所著的12卷《英格兰史》,他所青睐的法律著作是爱德华·科克爵士的《英格兰法律概要》,而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对他的政治理论的形成最具影响。这些作者及其论著都不相信政府权威,主张对其进行限制和控制,反对集权。迪金森基本上接受了他们的观点。例如,他曾指出,国王或英国议会不能“赋予对幸福至关重要的权力”。这些权力源自更高的权威,“国王的国王,世界的统治者”,即上帝。另外,他在论及自由人的判断标准时谈到,所谓自由人是“那些生活在受宪法制约和控制,因而不能为所欲为的政府之下的人”。迪金森所接受的这些强调自由和权利的知识,无疑使他抗议英国政府的政策,坚决维护殖民地的自由和权利。
1765年底,迪金森在写给一个伦敦朋友的信中表达了对英国政策的强烈不满。他不无夸张地问道:“希望美利坚幸福的什么人,能毫无同情和愤怒地看着她的贸易受限制,几乎陷入萧条,税收未经她的同意就从她手中夺走,作为其自由主要支柱的议会被毁坏得无足轻重,一支强大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建立起来,以使她服从,陪审团审判的神圣权利遭到专制、违宪的司法权的违背,普遍的贫困、不满和悲观在英王无罪的土地上蔓延?”因此,他积极投身殖民地的抗议活动。1765年9月,他为宾夕法尼亚议会起草决议,反对《印花税法》。10月,他又作为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出席在纽约召开的反《印花税法》大会,为大会起草了权利宣言和致英王请愿书。他还参加第一届和第二届大陆会议,并起草了有关决议。
在参与殖民地抗议活动的同时,迪金森还积极参加政治辩论,发表报刊文章和小册子等,被誉为“美国革命作家”。他发表的作品主要包括,《就(印花税法)致“朋友和同胞”》《对英属美洲殖民地近来管理措施的思考》《致巴巴多斯通讯委员会》《一个宾夕法尼亚农场主致英属殖民地居民的信札》和《论大不列颠对美利坚殖民地的宪法权力》。其中,《一个宾夕法尼亚农场主致英属殖民地居民的信札》在殖民地和欧洲广为流传,受到当时人的关注,在历史学家福里斯特·麦克唐纳看来,“除了托马斯·潘恩的《常识》,它
们的影响和传播是革命时期的任何出版物都无法企及的”。在这些作品中,迪金森除了表达了对殖民地居民自由和权利的关切,还阐述了他的帝国体制构想。
二、迪金森对帝国体制的构想
迪金森的帝国体制构想,是在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的十余年间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在他阐发的帝国体制中,殖民地是帝国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他指出英王、英国议会和殖民地议会在帝国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政府权力在它们之间的划分和分配。
迪金森强调殖民地是英帝国的一部分。他批驳有些殖民地人士“将这些殖民地视为不同于不列颠帝国的国家”,认为他们的观点“没有什么正当性或关心它们的利益”。在他看来,殖民地只是“整体的部分”。他这里所说的“整体”指的是英帝国,包括英国本土、北美13个殖民地、海岛殖民地以及英国新近征服的加拿大、佛罗里达和新斯科舍等地。他认为,13个殖民地是这个庞大帝国的组成部分,应该与英国本土,即母国联系在一起。他反对殖民地与母国分离,因为“如果我们一旦与我们的母国分离,我们采取什么新政府形式,或我们何时找到另一个不列颠弥补我们的损失?”而“这些殖民地的繁荣建立在它们依附于大不列颠的基础之上”。因而,如果帝国恢复到1763年之前的状况,殖民地的“义务和利益是……竭尽所能促进她的福祉”。迪金森对殖民地与母国这种关系的认识,是他分析帝国内权力分配的前提。
在迪金森看来,政府权力应该在母国和殖民地之间划分。自政治辩论伊始,他就一直努力“寻找母国与殖民地权利的界线”,并且认为,根据上帝之法和宪法之法,母国与殖民地之间必须存在一个界线,母国的权威不能逾越。问题在于在何处划分这个界线。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他基本上形成了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英王和英国议会构成帝国政府,管理整个帝国,各行使一部分帝国权力和职能。他简单提及英王的权力,主张英王有权废除任何法律,它和它的代表握有“政府的行政权威”,对“所有的司法审判”具有终审权。
英国议会在迪金森的帝国体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除了是英国本土的议会,还充当帝国议会的角色,“有序地管理和维护(帝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迪金森主要强调英国议会“管理大不列颠和它的所有殖民地贸易的合法权威”。他诉诸殖民地历史,指出在《印花税法》之前,英国议会制定的与殖民地有关的所有法律,都旨在管理贸易,“维护或促进帝国几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有益的往来”。在他看来,英国议会的这一权威“对母国和它的殖民地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对共同利益也是必要的”。所以,殖民地应该认真地维持和保护英国议会的这一权威,否则,“她必定丧失从我们的商业中获得的益处,我们也必定失去从依附于她中得享的福佑”。
但是,英国议会只具有维持帝国基本联系的必要权力,对殖民地并不具有全权。因而它可以“合法地制定某些约束我们的法律”,而不能“合法地制定任何约束我们的法律”。其中,它就无权为了岁入的目的向殖民地征收关税。迪金森承认英国议会在管理贸易时也可以征收关税,但征收这些关税往往是为了“限制对另一部分有害的商业,因此促进整体福祉”。他区分了为了岁入和为了贸易管理而征收关税的权力,指出在《印花税法》之前,英国议会从未试图“纯粹为了岁入”向美利坚征收关税。为了岁入的目的向殖民地征收关税,就是向殖民地征收国内税。而此前英国议会没有向殖民地征收过国内税,这表明只有殖民地议会具有这一权力。
在迪金森的帝国体制中,各殖民地是具有充分自治的政治实体,而并不像它们的“敌人在撤销《印花税法》的辩论中强烈坚持的那样”,只不过是特许状所创设的“‘普通的法人社团”。和大多数殖民地人士一样,他也特别强调殖民地议会向殖民地征税的权力。在他看来,北美居民和英国本土居民一样,都享有自由和幸福的权利,因而也都享有对自由和幸福至关重要的权利,即除非经他们本人或代表的同意,不得向他们征税。北美居民没有,从地方情况来看也不能在英国议会下院得到代表。因而这些殖民地的唯一代表是殖民地议会议员。由殖民地议会向北美居民征税,是它们在过去的150余年间一直行使的“排他性的权利”,也是向殖民地征税的唯一合宪途径,“以任何其他方式”对北美居民征税,都“明显违背公共自由,必定完全破坏公共幸福”。
英国议会向殖民地征税就侵犯了殖民地议会的权利。而且,如果由英国议会征税,支付司法管理的费用、王家官员的薪俸以及防卫开支,国王就没有必要召集殖民地议会。即便议员聚到一起,也无事可做,他们的“商议和治安官一样无足轻重”,他们也许会被允许制定一些无关紧要的法律,但是“他们的影响几乎不会被允许超过修理道路,由于该事务可能更适合由获得公共资金的人处理”。而此前,他们的“商议对与自己及其选民的自由和幸福有关的所有事情具有影响,至少他们在内部事务中的权威可以与罗马元老院议员相当”。可见,对殖民地议会来说,征税权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这一权力,殖民地议会将名存实亡。
当然,征税权并不是殖民地议会权力的全部,实际上,它们具有包括征税权在内的“绝对的内部立法权力”。殖民地议会“在所有情况下是什么适合我们的最佳判断者”,它们被赋予内部立法权,这“基于永恒的不可剥夺的人类权利、宪法原则和英王不时制定的特许状和授权”。如果英国议会被赋予这一权力,它将因此具有征税权在内的大量权力,这“将使我们陷于与大不列颠人民同样的境地,如果詹姆斯一世和他的家族实现他们的专制阴谋”。因此,内部立法权对殖民地居民具有重要影响,应该由殖民地议会而不是英国议会拥有该权力。
可见,在迪金森的帝国体制中,英王和英国议会共同行使帝国权力,从而使整个帝国得到有效的治理。殖民地作为帝国的组成部分,享有充分的自治,具有自己的管辖范围。主权的基本权力并没有集中在英国议会,而是在它和殖民地议会之间划分和分配。
三、迪金森构想的意义和影响
在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的政治辩论中,许多殖民地人士对帝国体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迪金森的帝国体制构想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代表着一部分人的观点,成为殖民地抗议英国的重要思想武器,并对不久之后的美国早期国家构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有些殖民地人士将英帝国基本上视为一个单一制国家。他们普遍接受议会主权理论,认为英国议会掌握主权,有权对殖民地征税,管理殖民地贸易,殖民地只是“下级的、从属的政治体”,它们的议会要服从“最高权威,决不能反对或超越”,否则就成了“国中之国”。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对英国政策有所不满,认为侵犯了殖民地的自由和权利,但他们的解决办法是在承认英国议会主权的前提下,在英国和殖民地之间通过某个合宪的联盟,使殖民地居民分享立法权。
一些殖民地人士则完全否认这种观点。他们认为,“不列颠帝国各成员是不同的国家,相互独立,但在共同的君主下联系在一起”。换言之,英帝国只由英王维持,它是帝国唯一的联系纽带,其手中掌握的“限制性权力”将确保任何部分不会有悖于“整体福祉”。英国议会和殖民地议会都是部分议会,因而英国议会不具有“任何合法的权力,制定任何法律约束我们”,殖民地议会是“我们殖民地的唯一的最高权威”。他们基本上承认英国议会管理殖民地贸易的必要性,因而有人建议各殖民地授权一些代表参与英国议会,这样,商业管理将具有“合宪的基础”。有人则建议由英王掌握这一权力,认为“如果认真考察与此有关的不列颠宪法史……我们将发现,英王管理贸易的特权完全与法律原则一致”。
上述殖民地人士或者比较保守或者比较激进,他们或者完全承认或者完全否认英国议会的权威。虽然他们的观点符合当时流行的政治理论,即“在所有(政府形式)中,都也必须存在一个最高的、不可抵抗的、绝对的和不受控制的权威,……掌握主权的权力”,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偏离了英帝国长期以来事实上的权力划分。包括迪金森在内的殖民地人士属于比较温和、稳健的一派,他们并没有采取这两种极端的立场。
迪金森等人对帝国体制的构想,所参照的基本上是自殖民地建立以来的政治实践。他们根据殖民地历史,既没有完全承认也没有完全否认英国议会的权威,而是对其进行各种限制。根据他们的看法,“最高的或不受限制的权威只属于宇宙的主宰”,而“从政府的性质和目的来看,任何政府的最高权威都是受限制的”。有人反对英国议会有权对殖民地征税,但承认它具有征收关税的权力。有人则进一步指出,英国议会“只限制海上贸易、商业或其他外部管理”,而“合法属于每个殖民地国民,符合他们各自宪法的内部治理,为支持它的征税权,不同意不被征税,以及其他的豁免权,将仍然在本质上是全部的、完整的”。迪金森基本上是认同这种权力划分的,在他看来,英国议会具有管理殖民地贸易的权威,而殖民地议会享有包括征税权在内的绝对的内部立法权。在划分英国议会和殖民地议会的权力时,迪金森所作的重大贡献在于区分了英国议会为了岁入目的和为了贸易管理而征收关税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了英国议会的权限。迪金森等人基本上希望从宪法上确认长期以来殖民地与母国之间事实上的权力划分,以更好地维护殖民地在英帝国中的权利和地位,同时又能使整个帝国得到有效治理。
可见,迪金森等人初步挑战了“主权中的主权”这一当时政治上的谬论。在他们看来,可以对主权权力进行划分和分配,即两个最高权力可以共存于一个国家,各将其行为限于自己的宪法目标。具体到英帝国,英国议会和殖民地议会可以各行使一部分主权权力。然而迪金森等人的观点,不容于英国政府,也没有获得当时许多殖民地人士的认可。但是他们对主权概念的挑战对此后的美国早期国家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用贝林的话说,此后美国的一些建国者沿着他们的道路,“习惯于思考‘受限制的主权、‘次要的主权体、‘主权可分,继续努力使联邦制成为既可行又符合逻辑的政府制度”。
综上所述,英帝国体制出现危机期间,迪金森在积极维护殖民地自由和权利的同时,阐发了他对帝国体制的构想,强调英国议会作为帝国议会应发挥重要作用,并主张英国议会和殖民地议会分享主权权力。当然,随着殖民地与母国的关系急剧恶化,迪金森所代表的温和派的观点越来越被更激进的观点所取代,更多的殖民地人士走向完全否认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权力,并最终否认英王的权威,而与英国彻底分离,并开始构建一个能够有效治理的美利坚国家。而迪金森等温和的殖民地人士对帝国体制的思考,无疑成为美国建国者构建新国家的有益的借鉴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