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2009-10-10符华
符 华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迅速加快,原有的供水管理体制已很难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由于现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操作性,导致管理体制不顺、职能滞后和部门监管缺位,相当部分二次供水设施常年处于管理不善或无人管理的状态,供水水质得不到保证。其二次供水的问题已有显性化趋势,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并切实做到职能复位和监管到位,本文探求新形势下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和应对措施。
一、相关机构管理状况
市政现行的供水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即供水单位负责水厂、路面管线的设施和水质。二次供水使用单位负责从管网引入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于二次供水没有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始终是供水单位和产权单位自我建设、自我完善。特别是近几年物业小区不断增加,供水管理模式呈多样化,这一问题更加显得突出。
1应当引起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市供水部门(市自来水总公司)与市政委(市政委管网处下设机构: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同属一个大的行业部门,而在具体职能划分上则分属两个部门,因此在管、供职责上出现严重不协调的问题,导致管理职能置后和部门监管缺位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在:
(1)由于自来水总公司属于企业性质,按照企业编制规程,“申请用水流程”受理用户报装业务,而在受理接水、通水报装中没能将市政委二次供水行政审核程序纳入申报前置范围。
(2)市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属于市政管理委员会管网处下设机构,职能上行使国家行政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在人员编制上则大多来自市自来水总公司,由于行业内部职能划分不尽合理,导致二次供水行业管理缺少强制手段,力度相对弱化。极大地降低了行业管理的社会影响力。
2卫生监督部门目前执法依据仍然是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部、卫生部令第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属国务院部门规章),卫生部法监司以卫法监食便函[2002]141号文件征求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规范至今未发出,由于上述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操作性差、力度相对薄弱,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卫生许可管理前置的问题,直接影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目前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大多是以清洗服务业务展开,而其它行政管理和业务尚未到位,与法律法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2由于管理力度不够,二次供水行业设施硬件投入大多不足,总体设施比较落后,消毒装置使用率不足1%一2%,基本还停留在人工投放消毒药物阶段,而倒流防止器等其它专项器件更少有使用。其相当部分脱管户未列入统计之内。
据有关专业机构对某市二次供水进行检测,由于无消毒设施的供水单位不能定期人工投放消毒药,水质合格率不高。调查还发现:在被调查的102家单位中只有20%坚持消毒。
3由于卫生监管职能未理顺,造成底数不清,各级卫生监督部门仅对全市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宾馆、饭店、机关、学校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其监管覆盖率不足50%。
三、改进建议
1建议加快城市专门立法的步伐,以法律的形式对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落实措施,增加可操作性和强制力。
2建议各级主管机关应积极进行部门会商和职能协调,理顺职责,切实履行部门职责。防止因职能不顺而出现被动管理状态,以减小事后管理的行政成本。
3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研究将二次供水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逐年改造不达标的二次供水设施。将二次供水的运行、管理成本费用纳入水费或单独设立的收费项目,使二次供水纳入良性运行轨道,促进健康发展。
由于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中不可或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二次供水造成的水质污染又是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结合城市在快速发展中二次供水管理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以促进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价,也能让广大的市民用上安全、卫生的生活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