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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

2009-09-30谭平剑

新闻界 2009年4期
关键词:自律问责框架

谭平剑

摘要自律是传媒职业问责框架下的决定性因素,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以媒介专业主义为基本原则,包括传媒从业者个体、传媒组织和传媒行业三个层面的自律,其固有的缺陷近年来在欧美引发了尴尬的遭遇与尝试性突破。建立一个新型的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机制,应是当前重构我国传媒自律机制的一个可行方向。

关键词职业问责传媒自律有管制的自律启示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

一、传媒职业问责的涵义

这里的“职业问责(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也称为“专业职责”或“行业职责”,是指麦奎尔、巴德尔等人提出的四种基本的传媒问责框架之一。四种基本的传媒问责框架是:政治问责(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市场问责(marketaccountability)、公共问责(public accountability)、职业问责(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

在麦奎尔看来,职业问责框架具有如下一些特点:其一,职业问责发源于媒介从业人员的自重和自我约束。其二,其机制与程序主要包括一套被媒介专业团体的成员所采纳的公开出版的伦理原则或行为准则,而且也包括那些“对特定媒介行为的抱怨与主张”的倾听与仲裁。其三,处理的问题可能有关伦理或行为准则,但不可避免地都与媒介对个人或团体所造成的伤害或侵犯有关。其四,它具有自愿性、非强制性的优点,是为了媒介与专业者本身的利益的,鼓励自愿性的自我改善和自我控制。其五,它的局限性主要在于:应用范围较狭窄,通常无法对势力强大的媒介产生压力;整体来说,媒介内部专业主义并未得到强力的发展,员工缺乏必要的自主性。

巴德尔从五个方面把传媒职业问责框架高度概括为:原则——专业主义、伦理原则;决定因素一一自律;参与方式——教育、同行评审;手段——反思、规约、新闻委员会:效果——独立但缺少代表性。

二、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涵义及其实践

综观麦奎尔、巴德尔等人的上述观点可知,传媒职业问责框架以传媒自律为基础和决定性因素的制度安排,职业问责框架F的传媒自律机制包含媒介专业主义、伦理规约、行业组织、传媒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回应措施等。在此,笔者从下述三个方面来阐述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的涵义及其实践:

其一,以媒介专业主义为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传媒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是把媒介专业主义制度本身隐含的价值理念和道德承诺变成约束的规范或机制,是媒介专业主义“制度化的伦理”。但是,这种传媒自律的有效性也由此有赖于媒介内部专业主义的强力发展,其可能的障碍,一是相对于媒介管理者和老板而言,员工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二是媒介专业精英主义

其二,包括传媒从业者个体、传媒组织和传媒行业三个层面的自律。

传媒职业问责发源于媒介从业人员的自重和自我约束,其达成是以传媒人的良心自律为基础。可是,如今的媒体已经成了大行业,只有个人良心是不够的。

传媒组织内部自律主要是建立一套符合传媒道德准则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自我审查制度。“质量控制”这个概念覆盖个人道德规范、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任何能更好地为公共服务而提出的积极措施。它关注的角度是中立的,能满足社会交往中各种参与者的需要。”

自我审查制度的典型代表是意见调查员或者读者编辑制度。它们的共同点是意见调查员或读者编辑通常是由资深记者担任,他们代表传媒组织的良知,需要得到同行的尊重,对他们的上级应既无所求也不惧怕,工作地位是完全独立的,任务是听取、调查受众的意见和投诉,并做出解释或更正和道歉,使一些简单的纠纷和投诉得以在媒体内部得到解决。

传媒行业自律机制主要包括自律组织、职业道德规约、自律运作机制三个要素。具体来说,就是由具有独立地位和行业功能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具体的、可执行的职业道德规范,并明确道歉、更正、答复、罚款等履责形式;由“新闻评议委员会”之类的自律组织来有效推行传媒道德准则,负责受理外界对传媒界的投诉并进行裁决。

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关注的是责任,它的定位是自由与责任结伴而行。各种协会、同业公会和工会正式通过了某种职业道德规范之后,都提出了一些制裁措施(例如开除),很多职业道德规范也为新闻记者争取一些法律允许记者享有的权利。

瑞典的新闻评议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的外部监察人制度则开世界风气之先,具备独立于政府之外、并又有一定强制力的特殊地位。英、德两国的新闻自律组织能够要求媒体刊载裁决,但却没有类似瑞典的罚款等更进一步的强制力量。资本力量相对更为强大、且“放任主义”更为明显的美国,新闻自律组织的发展空间就更为受限。

其三,固有的缺陷引发尴尬的遭遇与尝试性突破。

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既是因于媒介专业自治传统的根深蒂固,也是因于传统上以政治(主要是法律和政策)和市场导向为基础的问责机制已不足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而且,在传媒问责框架的提出者麦奎尔、巴德尔等人看来,“公共问责“模式才是民主社会确保公众利益得以表达的一个好方法。”“我们应该更经常地提倡向民本视角度‘转变”也就是说,传媒自律的有效达成还有赖于公众提高公民意识和媒介素养,更多地积极参与媒体公共领域活动与监督媒体,

在实践中,通常正是记者们自己反对在编辑部里引入意见调查员或者读者编辑这类纪检人员。而在一些媒体资方人士或传媒管理人员看来,媒体问责体系意味着记者和大众将逐渐参与对媒体的控制,一些老板通常是把媒体问责内容包括在其公关策略里。这些是传媒组织内部自律遭遇的最大障碍。

而对传媒行业自律而言,1980年代后随着新闻媒体愈发向市场倾斜、媒体组织加强科层控制、记者自主性衰退,除了市场力量较小的北欧之外,其他国家的自律机制都在社会经济的制约下,面临缺乏强制力、导致自律功效有限的普遍缺陷。如同社会责任论的新闻专业规范逐渐成为媒体的卸责与公关策略一般,这些制度化的新闻自律机制,同样逐渐沦为业者的公关与行销工具。

鉴于传媒自律的上述遭遇,近年来欧盟执委会提出了称为“共同管制”(co-regulation)、“有管制的自律”(regulatedself_regulation)或“受监督的自律”(Audited self-regulation)的审慎引入国家规范的的作法。在这种作法中,国家提供“业界自律”得以运行的法定架构,原则上以市场中参与者所共同建立的自律机制为主要原则,政府只设立自律所要达到的公共目标;但是当市场失灵或自律成效不彰、导致公共目标无法达成时,政府就可以依法介入协调、进行处分或调整架构。在私部门方面,则可以在国家不介入实质内容的情况下,设立一个专业组织、规范与自律程序,只要能够符合一定的公共目标期望,就可以免于政府的直接干预。

三、职业问责框架对我国重构传媒自律机制的启示

通过政府以问接方式提供一个传媒自律得以运行的健全的法定架构,结合广大新闻工作者与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建立一个新型的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机制,应是当前重构我国传媒自律机制的一个可行方向。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可以为重构我国传媒自律机制提供如下一些具体启示:

其一,赋予媒体行业组织应有的地位和行业功能。

其二,由行业协会组织业界人士和非业界人士或非政府组织共同制定职业道德规范:规范应是具体的、可感知和可执行的,应明确传媒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对新闻业与娱乐业加以区别,明确经营者与编辑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道德规范准则应根据信息获取阶段、信息筛选阶段、信息处理和发布阶段及信息发表后阶段等不同的上作阶段进行细化。还应包含如下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事项的准则:媒体运用隐性采访手段及对政府的发问应有怎样的伦理尺度?主编应该对其记者的行为负责吗?又该如何负责?转载失实新闻又该如何负责?媒体不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也不完全相同,诸如平面印刷媒体与视听媒体的区别。还需要一些专门新闻的准则,如财经新闻、体育新闻、法制新闻、娱乐新闻等。

其三,成立“新闻评议委员会”之类的自律组织来有效推行传媒道德准则,负责受理外界对传媒界的投诉并进行裁决,发起关于传媒道德问题的时论,广泛公布评议结果,形成舆论压力。

其四,传媒机构自身应建立一套符合传媒道德准则的质量控制体系,通过设立意见调查员或者读者编辑制度来完善自我审查制度,需建立制度化的员工教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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