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院校应急举措的法治视野
2009-09-29黄静
黄 静
摘要:在传播与沟通便捷的信息时代,高校发生的众多社会生活事件,越来越多地纳入了社会观察的视角。我国特定社会时期下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高校管理。面对越来越多的公共事件,高校如何处置,考验着管理决策者的理性、智慧。新建院校应急举措,应转变思维惯势,规范应急行为,在法治轨道上处理应急事件,赢得社会与公众的认可,是获得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公共应急 传统思维 规范
高等学校,是传授人类文明与科学的学术场所,被人们誉为“象牙塔”的神圣殿堂。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传播、沟通便捷的信息化时代,在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的今天,一些原本发生在象牙塔内的事情,越来越多地纳入了社会观察的视角,演绎为社会舆论关注的公共事件。
现实社会中,媒体、网络越来越多地渗透到本来“与世无争”的大学校园:高校发生的事件常常通过反映迅速的网络放大出来。这些事件,往往最早从网络上被曝出,后来被社会舆论、媒体关注,人们借助网络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将现实中受到的“扭曲”和“压抑”在网上低成本地发泄;同时,网络还继续在其中扮演一个推波助澜的角色。当高校陷入公共事件时,如何有效应急处理这类事件,公正透明地及时疏导和尽快解决危机及其背后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在倡导“依法治国”、权利意识逐步高涨的今天,无疑,这考验着我们高校管理决策者的理性、智慧,影响到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相较于成熟院校、重点高校,新建院校所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严峻,其应急举措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生存发展的基础,本文拟从法律方面思考新建院校的应急处置问题。
一、广泛关注的高校事件
近年来,我国高校突发事件不断出现,已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2008年年底,《科学时报》一篇专稿指出,2008年,似乎每隔一段时间,总有一两件高校事件通过网络放大出来,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年初,一篇“伤心博士”发表的《中山大学微生物专业艾云灿教授:请您不要再害人了好吗?》文章被刊登在论坛上,一时引起了社会上的轩然大波。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帆在课堂上与学生发生肢体冲突,借助于网络媒体,此事迅速发展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杨帆门”。3月,杨帆教授检举该校商学院教授金仁淑学术剽窃,而在10月份该校所发的通知中,两人均被“停职反省”,同样是经过网络宣传,杨帆再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中心。中旬,海南师范大学女生宿舍遭人偷拍,一组照片流传于网上,“海南师大艳照门”引起世人关注。10月,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程春明在上课时,被该校一名男生挥刀砍死,法大再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岁末,北大生科院植物生物学退休教授崔克明与该校生科院院长饶毅通过自己的博客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一时间,“洋教授”与本土教授如何共存,成为了人们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1]
二、法律视野下的新建高校应急举措
现在,人们关注高校,已不再仅仅局限于看她的录取成绩、就业方向、专业优势等传统内容,一些发生在学校的社会生活事件越来越多地纳入了社会观察的视角。由于事件的突发性,特别是面对媒体的时候,一些高校往往缺乏理性而有效的沟通,又欠缺新闻公关理论和素养,更缺少经验,造成“罗生门”,①直接损害了新建院校的名誉和初步的社会影响力。
以立法形式对根本性的应急事务及行为举措予以规定,赋予其合法地位,是世界各国应急管理的普遍做法。我国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制度作了规定,确立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2]
我国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所出现的利益冲突与矛盾,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高校,同时,高校自身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力度大大超越了人们的思维定势,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导致危机潜藏其中。纵观我国高校近年来发生的突发事件,其诱因主要几个方面:①各种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原因引发的突发事件;②社会性危机引发的突发事件,主要是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等外力影响下的各种群体性事件;③高校自身内部管理失当所引起的突发事件;④学生自身心理障碍及偶发事件引起的突发事件。[3] 而能广泛引起社会关注并受公众质疑的,主要还是后面三种诱发因素下发生的应急处理行为。
1、思维观念的转变
目前,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各种矛盾乃至冲突所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大环境下,鉴于各种诱因,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匮乏、高校整个管理方式的滞后以及作为高校主体自身因素等客观现实,促使一定程度上高校频发公众瞩目的公共事件。应该看到,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和高发是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如何应对、处置,各个国家早已摸索出一整套的原则和策略,早已经成为专门的学问。法治化理念应对突发事件,是世界各国应急管理的普遍做法。在观念上,积极妥善应对突发性事件,必须了解其一般规律,服从科学研究的一般逻辑,应有专家的视角,科学的声音。从技术和管理细节把脉群体性事件,而不仅是政治立场的抽象宣示。[4]
2、规范化的应急举措
为免于集中性、反馈式的“危机处理”,需要以规范化的制度性平台和应急管理规则来确立“危机管理” 。[5]在现代法治社会,高校的对内对外关系都是不同层次和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应对突发事件各种必要措施和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以及法人、自然人的法定义务。高校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决策的行政管理中,随机性和机动权变往往不可避免,这不意味着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决策中,可为所欲为,任意行事,突发事件的处理,也必须要遵循法定的原则和程序,依法行事,既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的功能性作用,又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给相对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在法律上,对于客观发生的事实或者基本事实还原,意味着证据支撑反映的法律事实,唯有法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方能依法公正地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校面对突发事件,还原事实真相,亟需冷静审视工作态度和作风,转变传统的管理思维惯势,高度正视公众智慧,尊重常识的力量;同时,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学术与道德高地的高等学府,应有法治理念,在法治化轨道上公正解决突发事件及其背后的现实问题,以赢得社会与公众的信任与认可。
基金项目:
本文系重庆文理学院2007年度引进人才项目《信息时代下新建地方院校应急措施的法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罗生门,原为日本的一部影片,讲的是一群目击者对一件事情不同描述,最后这件事就成了没有真相的事件。后来,该词逐步演变成为一个专有词汇,表达的内容是让大家弄不明白的状况。罗生门就成了真相撲朔迷离的代称。
参考文献:
[1]陈彬.网络之手伸向象牙塔[N], 科学时报,2008-12-30.
[2]新华社.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答问[N],http://www.gov.cn/zwhd/2007-10/30/content_790684.htm.
[3]王凡.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研究[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第71期,2008年3月.
[4]笑蜀.处理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N], 南方周末,2008-09-10.
作者:
黄静 重庆文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