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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原初地位

2009-09-29

大家 2009年11期

张 娜 黎 慧

摘要:原初地位是罗尔斯为了提出和论证正义的原则而做出的一种假设,在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体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正是基于原初地位的设置,我们才能选出将会作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并支撑整个社会使之成为良序社会的正义原则。本文通过对原初地位的一些具体要素的分析来呈现罗尔斯的这一设置,同时对原初地位所遭遇的批判加以探讨。

关键词:原初地位 无知之幕 道德人

一、原初地位

原初地位是罗尔斯为了提出和论证正义的原则而做出的一种假设。“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原初地位中,选择的各方首先是作为道德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具有道德人格的理性、自由和平等的个人。正是由于做出选择的各方是平等、自由、理性的个人且其选择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影响,因而按照一种严格的程序,这种原初的平等和自由将决定制度的正义,从而保证个人的自由与平等。具体来说,罗尔斯所阐述原初地位大概包括以下几个具体要素:

1、正义的环境

正义原则将从正义的环境中引出,而“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的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须的。” 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同时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色:一方面,由于社会合作能使所有人都过上比他们各自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人们就存在利益一致;另一方面,人们总是希望在合作过程中获得较大份额的利益,这样又存在一种利益的冲突。因此,就需要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解决利益的冲突,划分利益的份额。这样的需要说明了正义原则的必要性,而正义的环境正是产生这种必要的正义原则的背景条件。

罗尔斯的正义环境包括两个假设。一是使人们的合作成为必要和可能的外在条件。他假设众多的个人同时生存于一个确定的地理领域内,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当,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所有其他人。他们又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所有其他人的阻止。同时他遵循了休谟的思想,强调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即“适度的匮乏”。因为如果自然资源过于优越或恶劣,都会使人们的合作失败从而没必要达成契约。二是使合作成为必要和可能的内在条件。罗尔斯认为,主体各方有大致相近的利益需求,从而使相互有利的合作成为可能;同时他们又各自都有不同的生活目的和目标,造成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的冲突。为此,罗尔斯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是不感兴趣的,即“互不关心”。互不关心的假设首先意味着各方不是无私的利他主义者,能为了他人去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此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出现;其次,各方也不是只追求个人利益的利己主义者,如此也达不成普遍同意的正义原则。

2、无知之幕

原初地位的设置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环境,为了保证任何人在选择中都不会因为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的偶然因素的影响而得益或受害,罗尔斯在原初地位中采取了“无知之幕”这样一种设计。罗尔斯设计无知之幕的目的,同正义的环境中的诸多假设一样,是为了体现公平:只有保证选择环境和条件的公平,才有可能得到选择结果的公平。因为事实上每个人在先天的资质、能力等各方面都是有差异的,而这些偶然因素必须通过无知之幕来进行遮蔽。只有将这些差异遮蔽掉,才能保证环境的公平。由于无知之幕的遮蔽,各方的差异都被悬置,而一般的信息极为有限,因而各方也就不会冒险去选择其他原则,因而实际上形成了每个人为所有人选择,而所有人又都像一个人那样选择的局面。这样的选择排除了个人的因素,因而才有可能达到一种一致同意的契约。

3、道德人

关于选择的主体,罗尔斯承袭了康德的观点,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 也就是说,选择的主体具有三个特征,即自由、平等和理性。首先,因为选择的主体即道德人具有自由的特征,选择各方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行选择,进而订立契约。其次,由于在原初地位中各方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人们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等,这样才能保证原初地位中产生正义的契约。第三,原初地位中的各方都是理性的道德人,这使得他们不仅能够形成自己的善的观念,而且还能尽可能好地采取最有效的手段来实现他们善的观念,并增进自己的利益。

二、学界对原初地位的探讨

罗爾斯的原初地位的假设在其整个正义理论体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正是基于原初地位的设置,我们才能从中选出人们将会普遍遵从的正义原则,而这个普适性的正义原则将会作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并支撑整个社会使之成为良序社会。但是自从《正义论》面世以来,作为正义理论基本假设的原初地位就遭到了诸多批评。麦金太尔认为:不但处于某种无知之幕后的原初状态中的有理性的人确实会选择如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原则,而且只有处在此种原初状态的人才会选择此类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通过设置原初地位来证明他的正义原则,其内在理论证明逻辑性存在问题,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这表现在原初地位本身是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标准而设计的,罗尔斯为了得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对原初地位进行独特设计。这样,虽然从理论上说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他们理想的任何正义原则,但原初地位的设计保证了人们选择正义原则所需要的环境,进而言之,原初地位是为了达到预先规定的目标而设计的,而并不是如罗尔斯所说,它为理性人的选择提供了公平的条件。原初地位把可以导致其他类型的关于正义的观念的条件全部用无知之幕遮蔽起来,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们除了选择罗尔斯心目中的正义原则之外别无选择,因为选择的条件本身已经包含了选择的结果。

还有学者站在另一个角度批评罗尔斯的原初地位。他们认为,在原初地位中人们之间的差异不应该通过无知之幕抹去,而应该加以承认,人们基于自身能力、地位、天赋不一样而达成也许有利于强势一方的契约选择并不是不公正的,相反这正是公正的体现,因为这种契约的达成是双方互利的协议。

对于罗尔斯原初地位的诸多批判,我们应该回到罗尔斯设计原初地位的初衷来加以分析。原初地位的设计,目的是为了确保没有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去影响契约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剔除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因素,保证缔约各方真正处于自由、平等的状态。因为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经验事实,即在现实的订立契约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有更大的谈判控制力——更高的自然天赋、更多的资源,甚至更强的体力,从而致使强势一方设法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和力量迫使那些地位、能力、天赋较低的人进行妥协让步,取得更加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契约结果,这显然是在不平等的前提之下达成的不平等的契约,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没有无知之幕来遮蔽这些差异,来剔除这些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因素,那么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谭杰,邱永琼.论罗尔斯的契约论选择[J].道德与文明,2005(05)

[4]彭燕.罗尔斯《正义论》思想的研究与批判[D].扬州大学,2006

[5]徐清飞.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发展[D].吉林大学,2008

[6]何愚.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及其问题[D].吉林大学,2006

作者:

张娜 黎慧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