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增量利益说”为视域:解读经济法之本质
2009-09-28杨硕
杨 硕
摘要关于经济法的本质,“增量利益说”打破了学术界主流的“协调说”和“干预说”的疆域,提出了全新而独到的理论—传统私法和公法调整的是存(减)量利益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增量利益关系。“增量利益说”的立意在于:一是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彻底摆脱了与传统私法和公法纠葛不清的局面;二是确认剩余权为经济法的法权利范畴,澄清了传统法权理论在企业法中的误解;三是从社会化生产入手研究经济法,从而避免了误入经济行政法和民法特别法的雷区。
关键词经济法本质 增量利益关系 剩余权 社会化生产研究进路
中图分类号:D912.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35-02
中国经济法与其它法律相比,理论研究还较薄弱,以致于连经济法的定义、体系和地位等最基础的理论问题,到目前仍是“百家争鸣”, 北有杨紫烜的“协调说”,南有李昌麒的“干预说”,都自成一派,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至湖南湘潭大学的陈乃新先生在《法商研究》中登载《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对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理解》一文(以下简称“增量利益说”), 指出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给笔者耳目一新的感觉。
一、增量利益关系概念的提出及对传统法本质的突破
增量利益是指生产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增量利益关系是社会化生产中所特有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是过去早已存在的公法和私法从未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增量利益”的浅层涵义即“剩余”,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部分产品或各种形式的剩余价值。正如恩格思所言“剩余,即指增量利益。”“增量利益说”把经济法定位于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从中可以推导,法的调整对象是利益关系,法的本质就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
第一,我们可以追溯到“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即罗马法。“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即在一定范围内为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对个人行为规定限度的规范。”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产物,剔除其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外壳,它在本质上就是对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完满反映。从利益关系出发,罗马法将罗马国家的法律与个人利益的法律进行区分,就此彻底区分了公私法的界限。
第二,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同样体现了法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的本质。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制造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整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就是法与国家的产生。由此来看,法是用来调整对立阶级的经济利益的。另外“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的色彩。”可见国家及其意志只不过是法律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中介而已。法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而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不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是较之更深层次的利益关系的调整。
第三,经济法作为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是法调整利益关系落实到经济法这一部门的具体化。划分部门法能体现出充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如私法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在市场交易中的存量利益,保障人们在商品关系中的平等性权利;公法在涉及经济方面是超经济强制性地从物质生产者那里征收管理和社会费用,这对物质生产者来说是一种减量利益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有别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存量利益关系和减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经济法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需要主体和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以克服”。同时,“增量利益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不仅仅是一种增量利益,而且也是一种发展利益。它从法律上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剩余权范畴的确立及对传统法权利范畴的突破
“增量利益说”指出:剩余权是指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对剩余所享有的权利。剩余权主要有两类,一是剩余分享权,二是剩余实现权。剩余分享权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劳者和管理者各以其在生产剩余中的地位与作用,要求分享剩余的权利。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和进行经营决策等,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投劳者承担投劳义务和直接进行剩余生产,应当享有剩余激励权;管理者承担管理义务,促使企业全体投劳者的活动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应当享有剩余提成权。剩余索取权是指企业作为社会化生产的载体,在其创造剩余价值后享有索取的权利,从而构建了法学上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关系。同时,企业的投劳者和管理者,亦享有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这就是剩余激励权和剩余提成权产生的依据。
笔者赞同“增量利益说”的观点,企业的剩余(增量利益)实际上是投资者提供决策劳动,投劳者提供直接生产劳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指挥劳动共同创造的。因此,企业的剩余(增量利益)应当由这三者分享。经济法首先就应调整好企业内部三者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以缓和人们各为其利的冲突。剩余激励权和剩余提成权是使企业的投劳者、管理者与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企业投资者之间达到一种权利平衡。均衡他们的利益,就能使其承担的义务与享受的权利达到一种法律上的平衡状态。这一权利范畴的确立,需要经济法在法权利体系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首先,要构建企业投劳者、投资者和管理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必须对传统企业法进行突破。“增量利益说”强调构建企业内部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他们之间的和谐与统一,促进企业开拓创新,生产出更多的增量利益。笔者认为,投资者、投劳者和管理者三者分权有利于企业内部利益整合机制的形成,不隐讳地承认利益是人们奋斗的动机与目的,更新旧观念,使人们的行为、逐利方式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通过利益的引导和激励使人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市场经济的建设之中,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国家要对企业内部三者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控,即国家凭借公共权利,以公权者的身份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投资者在企业中占优势地位,他们为了短期利益,有可能损害投劳者的增量利益。因此国家要从避免危机,长期繁荣的层面出发,协调他们的内部利益关系,平衡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使企业能创造更多的增量利益。
其次,要在企业内部移入公权行为模式,设立剩余索取权、剩余激励权、剩余提成权三者分立的分权机制,从而在企业内部创构一种制衡的模式。现代企业实行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企业的管理经营者并将受到企业股东的监督,管理者又直接指挥监督生产者。反之,投劳者为了获取相对多的增量利益,必将对经营管理者滥用权利,挥霍企业财产,破坏企业生产和再生产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权利的制衡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追逐增量利益的要求。
再次,要从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保障国家经济总体安全和剩余(增量利益)的实现。企业在无限度地扩张自己生产的时候,为了把生产的产品转化为货币,必然通过市场。从而引发市场交换环节中的激烈竞争。怎样把竞争规范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使企业的增量利益能安全实现,使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各个分配环节各有所获,这就产生了对经济安全的渴求。经济法把实现经济的长期和普遍安全作为价值追求,这就产生了经济安全权。“安全是一切法律的首要价值。但不同的法律部门会追求不同意义的安全。经济安全是一切安全之本,是人类一切活动(包括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经济安全就是要实现对单个企业快速发展的整体性与持续性的维护,从而促进增量利益的生产。同时,通过竞争法规范企业,实现经济法对增量利益的初次和再次调整,这是达到经济整体安全,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三、社会化生产研究进路的确立及对经济法特征的把握
传统的研究方法将经济垄断作为经济法产生的内因,有些学者则认为是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催生了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在确保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条件下,实现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但是,在何时市场多一点,何时需要国家的调节这个问题上却没有找到合理的结合点。若国家作用发挥过多,便产生了经济行政法的观点;若市场多一些,经济法便成为民法的附属物。民法学者佟柔曾经强调:“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调整原则与方法。”
首先,从社会化生产的研究进路出发,经济法的重点应作用于对社会生产过程的生产与分配环节的调整。传统民法侧重在交易领域,但不能顾及生产与分配,而且把法律的视野局限于市场,从交易研究市场,从市场研究交易,往往产生对国家与社会的排斥,容易忽视国家与社会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点。“增量利益说”把经济法的视野扩展到生产与分配领域,是对传统经济法研究视野的一大突破。“增量利益说”特别注重生产与分配环节,把企业法称为微观经济法,主要调整企业内部生产与分配的关系,其功能是保障企业充满活力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经济法在微观领域的调整着眼于企业内部,目的是为了使企业的投资者、投劳者和管理者按其劳动来分享利润。这就使人们基于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去促进整个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增量利益。竞争法亦称宏观经济法,主要调整人们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在竞争中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再分配的关系。 “增量利益说”从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出发,从微观到宏观,构建起了经济法对社会化生产、交换、分配等各个环节的合理调整。
其次,从社会化生产的研究进路出发,把经济法理念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法确保公平发展的辩证统一,从而促使经济法公平理念的升华。法律是追求正义的。企业法对企业的投劳者、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在追逐最大利润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增量利益最大化的生产。竞争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确保个体增量利益在交易环节的实现,并最终确保增量利益的增长与安全。无论是企业法还是竞争法,它们都把个体增量利益的实现作为前提。总之,在经济的安全发展中实现公平,这是对公平理念的新理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一种新的公平理念。
再次,从社会化生产的研究进路出发,把握住经济法的时代特征。社会化生产可以创造出无限增多的剩余(增量利益)。剩余的出现,便形成了剩余权冲突。经济法是为缓和社会化生产中的剩余权冲突并把它保持在秩序范围内而产生的。“增量利益说”认为经济法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正如佟柔所说:“经济法规的产生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在法律上的反映。”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产关系,即同它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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