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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防范

2009-09-28陈智卓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
关键词:防范措施

陈智卓

摘要本文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出发,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并提出了有关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一系列措施。在论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防范过程中,本文着重结合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存在风险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45-01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概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重组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

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但其进入我国却是二十一世纪的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先后公布了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随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至此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进入了实践层面。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概括来说,我国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将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法律风险

这是证券化融资特色最大的风险。如银行资产出售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与证券化资产及相关抵押权转移的有效性问题;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或履行问题;还有由于贷款转让通知和抵押变更登记当中可能引起的纠纷。另外,法律变化也可能产生风险。比如当法律变化时,可能造成资产证券化中某些契约协议或证券的无效,这对证券的发行和持有都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可能严重影响发起人的声誉。

(二)证券化资产的收益风险和产品风险

一是违约风险与现金流风险,即债务人由于故意或过失,延迟或不履行债务带来的损失风险。二是信用增级主体的履约风险。包括信用增级的第三人本身经济状况恶化、主观恶意违约、由于法律变更导致的免除信用增级担保责任的风险。三是提前偿付风险。如由于市场利率下降导致债务人提前归还贷款,不仅带来预期收益损失,而且还要面临再投资风险。

(三)资产管理风险

包括资产管理人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风险、资产管理人的支付违约风险等。从外部因素来看,目前对表外业务缺乏普遍遵循和承认的会计处理办法,信息披露的不完善使风险预测较困难。此外,如何确认这些业务的盈亏,并将其反映到损益表上去等问题目前还缺乏普遍认可的原则。

(四)融资结构系统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结构安排下,由于各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分层且相互关联的系统结构关系,其中一个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会涉及另外参与人的法律关系,从而最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如发起人与特设机构(SPV)之间的资产转让无效,则以此关系为基础建立的信用增级的法律关系效力随之面临无效。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

笔者认为风险预防应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慎重选择适合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证券化最关键的条件是资产要具有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目前我国银行开展证券化的最大动力在于处置不良贷款,但是不良贷款多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与抵押,且债务人产权不清,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为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我国的证券化资产道路走由优质资产到综合资产,再到不良贷款的路子是最为科学合理的选择。而我国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代表的抵押类贷款未来现金流稳定且均匀地分摊于资产的存续期,还具备低违约率、贷款契约标准化、数额小、易组合等特点,是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最为恰当的切入点

(二)组建特设机构(SPV)

我国银监会在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 》中规定了 SPV的设立方式只能是信托,缺乏相当的灵活性,十分不容易分散风险。因此 ,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允许 SPV设立形式的多样化,当前可考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共同出资进行,或者由国家开发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单独进行,也可以考虑在政府的担保下由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自行设立 SPV,但一定要确保 SPV的独立性,避免“资金混用 ”。

(三)发展信誉优良的信用评级机构

监管当局应为信用评级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则开展业务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行业自律组织要进一步明确信用评估评级标准、内容和程序要求,不断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各信用评级机构也应该增强与国际同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引进和培养专业化人才,吸收消化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强化执业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评级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可以由政府出资或以政府为背景分别设立专门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评级和增级服务的专业机构,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中介机构的发展,逐步培育一批独立的、公正的、被市场普遍接受与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四)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首先,要将成功的试点经验和相关管理办法,通过立法程序将其制度化、法律化,为以后适时出台专门的证券化法律奠定基础。其次,修订 《公司法》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 SPV成为债券发行主体,规定资产转让方式,明确 “破产隔离 ”的条件,改变当前 SPV仅是一个法律主体而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场所的“空壳公司”的情况。第三,进一步明确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提高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断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发展。此外, 政府应加大对证券化的扶植力度,在抵押权让渡政策、担保政策、证券化贷款政策、保险政策等方面要向信贷资产证券化倾斜,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的加快。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中国资产证券化: 从理论走向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2]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3]袁宏泉.信贷资产证券化也要防范风险.商业银行.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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