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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价运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09-09-28孙晓琳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
关键词:保险

孙晓琳

摘要快递保价是进行货物保价?还是选择物流保险?这个问题在快递运输中时常困扰着人们。两者的确存在一定的重叠区域。本文拟从快递保价运输的存在价值入手,进而分析货物保价与物流保险的联系和区别,以期选择更适合的风险控制方案,更好的保护托运人的利益。

关键词快递保价 保险 货物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08-01

一、快递保价运输的存废之争

目前,许多快递公司在提供运输服务时,其收费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分别是:运输费(服务费),即提供货物的投递邮寄运输的费用;包装费,含包装箱、填充料、包扎带等费用;保价费和保险费。其中所谓保价运输①,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对货物声明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方式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值附加费。一旦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发生货物损失,承运人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托运人以保价额度以内的赔偿。

在实务操作中,国内多数快递行业都开展了保价业务,但保价费标准不一,其中圆通速递的保价费为声明价值的3%;EMS的保价费则为保价金额的1%;顺丰速运的保价费用为声明价值的5‰,最低收取1元;申通E物流的合同条款:承运人递送的快件可以保价,保价是指在原有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加收3‰保价费,是否保价由托运人自愿选择,保价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福州市邮政保价的收费标准为货款估价的1%,由邮政收取,万一丢失或损坏也由邮政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当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短少时,未保价的货物只能得到很少一部分赔偿,甚至价值上万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几百元的赔偿补贴。于是争议就产生了,一种观点认为,保价费的标准,以及未保价有什么后果,丢失如何赔偿等等,那完全是货运公司自行制订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也让消费者非常被动。也有律师指出,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快递公司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另行交纳一笔保险费就使消费者的快件处于一种安全性不确定的不“保险”状态。快递公司在正常收取的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保价费或保险费,属于一种重复收费,而且不能从事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否则更有超范围经营之嫌。

保价运输究竟该存该废?

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考察保价运输的起源。保价运输滥觞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8世纪以来,国际贸易主要以海洋运输的方式完成货物的物理性流动。海上运输是一种高风险作业的行业,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制度。但同时又对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做出例外性规定,即允许“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货物运输不受承运人责任限额的约束,这种排除适用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便是保价运输。后来,航运业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又被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等借鉴,由此形成了普遍意义上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保价运输就是为适应这一制度而产生的,其适用完全依赖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例外性约定。因此说,保价运输体现了当事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自治,展现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法律衡平原则相结合的法律理念。

快递公司每天要承运的货物包裹不计其数,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也是难以避免的,从目前国内行业标准来看,一笔快递运输服务费也就在5元至20元之间,如果要求快递公司在该等服务费用下承担成千上万元的风险损失,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其他民营快递公司更好的发展业务。所以,笔者认为,快递行业保价运输是有存在必要的,这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托运人一旦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就表示同意接受这种赔偿限额的规定,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合同法的精神。

二、物流保险和货物保价之比较

许多快递公司除了为客户提供运输寄递等基本服务外,还提供代理保险等附加服务。如此,便产生了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的重叠区域。由于保险和保价在功能上存在着替代性,因此实务中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比较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的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的相同点

1.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运费外额外支付了一笔费用。

2.从过程上看,托运人均应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迟延而获得赔偿。

(二)物流保险与货物保价的不同点

1.原始义务不同。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身是没有义务的。而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本来就有服务合同,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是承运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2.风险最终承担者不同。货物保价是把保值附加费积聚起来,形成保价基金用以偿付损失。一旦发生货物损失,通常由承运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而在物流保险条件下,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货损风险。物流保险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简言之,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物流保险属于风险转嫁,货物保价则属于风险自留。

3.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同。货物保价仅仅是对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做出例外性和补充性的一种商业安排,因此其发生作用的前提是承运人负有不可免责的过失责任。粗略地对比,其大致相当于物流责任保险范围。但而物流保险还包括物流货物保险,其承保的风险还可以包括第三人侵权行为、不可抗力等导致的损失。

4..保险标的物方面的差别。按照保险惯例,某些不能承保的货物亦在办理货物保价之列。一般而言,物流保险可承保的损失应该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对于私人信函、身份证件等函件类货物而言,一般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但可以办理货物保价。

5.业务操作方面的区别。(1)两者涉及的当事人不同。除托运人、承运人以外,物流保险还涉及保险人。(2)两者合同文书表现形式不同。实践中保价约定多以运单或仓单等物流单据的保价条款形式出现,而保险约定既可以保险条款,又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出现。(3)两者费用的最终收取人不同。保值附加费直接并最终支付给承运人。而保险费一般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即使在承运人兼业代理保险条件下,承运人只是代收人,最终收取人仍然是保险人。(4)两者的索赔程序不同。

一般而言,货物保价的索赔程序较为简便,要求提供的相关单证也比较少;而保险程序相对繁琐。②

由此可见,“保价”与“保险”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却是不同的,承运人在选择之前,因先分析比较,选择更适合自己的风险控制方案,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注释:

①齐艳铭.保价运输若干法律问题初探.铁道货运.2004(5).

②齐艳铭,姬晓红.物流保险基本问题探析.中国物流学会网2007-4-23.

参考文献

[1]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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