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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中对杀人罪的处罚来看待同罪不同罚

2009-09-28张建峰张凝凯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张建峰 张凝凯

摘要封建社会是典型的等级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必然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为了地主阶级的统治,对待不同社会地位的犯罪现象打击的手段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同罪不同罚,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差异上。本文主要从唐律疏议中对杀人罪的处罚结果入手对同罪不同罚进行分析。

关键词唐律疏议 杀人罪 尊长卑幼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78-01

唐律疏议具备封建法律的不平等性的基本特征,对犯罪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十分突出,尤其表现在杀人罪——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自古以来就是法律惩治的重点。

根据唐律疏议,可把杀人罪区分为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在不同的篇目中也都多少都有所涉及,但主要集中于贼盗律和斗讼律。纵观整部律文关于杀人罪的处罚,可以明显的看出杀人罪侵犯的相对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之间的杀人罪,尊长卑幼之间的杀人罪以及与官吏相关的杀人罪,而尊长卑幼之间又可细分为:亲属之间,主奴之间。

一、一般主体之间的杀人罪

一般主体间的杀人罪是指一般平民之间的杀伤行为,即双方都是平民,地位平等。唐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如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第三百零六条“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 第三百三十九条:“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由此可见对于一般人的杀人罪是实行“杀人者死”的对等处罚原则,同时也可以看出区分主观恶性,对谋杀的处罚要严,对于过失犯罪处罚就较轻。一般主体间杀人罪的行为人与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因此在处罚上是平等的,我们也就可以以此为标准来衡量其他不同主体间杀人罪的处罚是否平等。

二、尊长卑幼之间的杀人罪

封建社会是等级社会,讲究尊长卑幼的差别,因此尊长卑幼之间的犯罪比较复杂,唐律对这类的规定也比较多。

(一)关于亲属之间的杀人罪

唐律中对谋杀父母等尊长规定极其严厉,如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不区分谋、伤、已杀,只要有谋就一律处斩。“谋杀鳃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己杀者,皆斩。”对于谋杀缌麻以上的尊长处罚相对较轻,然而都比杀伤一般主体要重。

再来看夫妻之间的律文:第三百二十五条:“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三百二十六条:“诸妻殴夫,死者,斩。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若妾犯妻者,与夫同,杀者,各斩。”

封建社会夫尊妻卑,妻尊妾卑,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尊杀卑以凡人论(当然,杀妻归为不睦),过失而杀的话勿论,而卑杀尊则斩,即使是过失也要减二等处罚,比一般主体杀人罪处罚的重,可见主体的相对地位不同,所受惩罚也不相同,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

其他的亲属之间的犯罪如:诸殴兄姊致死者,皆斩。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即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诸妻伤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即殴子孙之妇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诸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其旧舅姑殴死子孙就妻妾,绞,过失杀者,勿论。

这三条律文中前后显然同罪而不同罚,而且纵向比较亲属关系不同,处罚的也不尽相同。

在唐律中关于亲属间犯罪的条文还有很多。通过以上律文就可以看出唐律依亲等远近程度而处罚不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广泛应用于尊长卑幼之间的杀人罪。即:卑幼谋杀尊长罪较一般谋杀罪处罚加重,而且亲等越近处罚越重,而尊长谋杀卑幼罪较一般谋杀罪处罚减轻,而且亲等越近处罚越轻。

(二)主奴之间的关系也是主尊奴卑

第二百五十四条: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第三百二十条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第三百二十二条: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第三百二十三条: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第三百二十四条过失杀死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者,勿论。

部曲是指依附于地主私家的农奴、家仆。其身分比奴婢略高,不象奴婢那样视同“资财”、 “畜产”。这两种是比一般平民地位还要低的人,因此杀害这两者的处罚要轻,殴打致死仅徒一年,决罚致死及误杀免除处罚。而这两者侵犯主人则惩罚极重,有谋即斩,而且即使是过失杀人也处以绞刑。封建法律的不平等性显而易见。

三、与官员相关的犯罪

官员是一类特殊的群体,在第二百五十二条:“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工、乐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馀条准此。)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可见对于侵犯官员的谋杀处罚相对于一般人较重,而且对于杀害官员的直接则在十恶重罪中规定为不义。第四百八十三条:“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殴击,折伤以上,减斗杀伤罪二等。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及前人不合捶拷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即用刃者,各从斗杀伤法。”可以看出如果官员是因公而致人死亡的处罚很轻,而如果是出于私心,惩罚较重,但相较于一般行为人仍轻。可见唐律对官员的特殊照顾。

从唐律中关于杀人罪的规定能够看出它作为封建法典,必然代表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由于不同犯罪主体之间具有等级差,法律必然要维护等级较高者的利益,就要实行同罪不同罚,具有不平等性,然而这是一定的历史阶段所必然的,我们不能苛求。

参考文献:

[1]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

[2]钱大群.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