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农业立法及农业发展状况浅析
2009-09-28陈秀平欧阳庆芳
陈秀平 欧阳庆芳
摘要隋唐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高度发展与封建国家对经济管理职能的加强, 农业立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本文指出隋唐时期的农业立法,尤其是土地立法、赋税立法大大促进了隋唐农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隋唐 农业立法 农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65-02
中国古代素称“以农立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最主要的的构成部分,农业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封建政权的兴衰与存亡,所以,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各封建政权坚持推行“重农”方针,高度重视农业立法,以此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巩固封建政权的统治基础。
隋唐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高度发展与封建国家对经济管理职能的加强, 农业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的阶段,这些立法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一、隋朝的农业立法及农业发展状况
(一)隋朝的农业立法
隋朝政权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北齐以来的均田制度,规定农民男丁受露田(口分田)八十亩,桑田(永业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四十亩。至于官僚、贵族、地主受田的数量远大于农民,如:诸王可受业田三十顷至一百顷。此外,还有职分田和公廨等。特别是为了使他们兼并土地的掠夺行为合法化,规定奴婢也可以依良丁(贵族、官僚、地主)受田。因此,他们对土地的实际占有超过均田制所规定的标准。
均田制度实行的结果,使得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了全国大多数农户,保证了朝廷的赋税财政收入;开垦了国有荒地,增加了国家的财富。例如,开皇九年(公元589年)垦田面积为一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至大业年间(公元605-618年)已增至五千五百八十万四千零四十顷。这对于中央集权基础的巩固,是十分重要的。杜佑说:“隋代之盛,实由于此。”均田制的实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和安定人民的生活。
与此同时,隋朝政府实行宽减赋役的政策,规定一夫一妇纳粟三石。开皇三年丁男服役的年龄由十八岁改为二十一岁,每年服役由一月减至二十天。调绢由四丈减到二丈。这些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无疑在于维护封建国家的利益,但客观上减轻了对广大人民的赋敛。
(二)隋朝农业的发展状况
隋朝农业发展的主要表现是农业人口的激增、垦田面积的扩大和国家粮仓的丰实。隋初,仅有359.9万多户,灭陈后得50万户,总计当时全国户数近410万,人口约3000万。到606年(大业二年),达到890.7万多户,4600多万口。在二十六七年间,户数增加了400多万,人口增加了1600多万。人口增加这样多,固然由于整理户籍,查出了不少隐漏数,但也不能否认人口迅速增长这一事实。人口的激增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大批劳动力,使垦田面积不断扩大。同时,还修复和改造了许多水利工程。如在寿州(安徽寿县)修复的芍陂,灌溉农田达五千余顷。
隋代仓库之丰盈,为后来封建史家所称颂。到隋文帝末年,“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 。炀帝大业初年,置洛口仓于巩县东南的平原上,仓城周围二十余里,穿三千窖,每窖可容八千石。此外,黎阳仓(河南浚县黎阳镇)及永丰仓(陕西华阴)等,所积亦甚丰富。隋代官仓的丰实情况,反映了当时农业生产的发展状况。
二、唐朝的农业立法及农业发展状况
(一)唐朝的农业立法
1.土地立法
唐朝的农业立法,主要表现为均田法。唐初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由于隋末农民大起义中,农民从地主手中夺取了一部分土地,这是唐朝统治者不得不承认的客观事实。同时,长期的大规模战争所造成的人口流亡,使得封建政府占有了大量无主土地,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提供了有利条件。
因此,隋唐两代均田制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施行的程度却有很大差别。唐朝较之隋朝彻底,其结果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缓和了阶级矛盾,推动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也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度。
关于唐代的均田令,史籍有所记载。根据《唐六典·尚书户部》: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受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传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官。土地贫瘠的轮作区,加倍授田。老男、笃疾人(癫狂、两肢废、两目盲)、废疾人(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废)各受田四十亩;寡妻、妾受田三十亩,如为户主,增田二十亩。这些人的永业田也是二十亩,余为口分田。
各级官吏可依官品或勋爵获得永业田,“凡官人及勋爵,授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此外,还有临时赏赐的赐田。官吏占有永业田的具体数额是:“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武官最高勋级)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卫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作为各级官吏薪俸一部分的职分田,其数额也依品级而定。如京都文武职事官的职分田分别为:“一品一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九品二顷。”
此外还有供各级官府充作办公费用的公廨田。
为了保证均田制度的实行,唐律禁止“占田过限”、“妄认公私田”、“盗卖或盗种公私田”、“卖田公田”以及“里正授田不当”,否则处以不同的刑罚。从敦煌唐文书残券中发现的“给田簿”、“退田簿”,反映了均田制度实行的情况。但至唐中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渐趋激烈,地主土地所有制所占的比重迅速扩大,封建国家已经没有直接控制的土地可授与农民,因而也就难以直接控制劳动者,均田制度陷于危机。还在武则天统治时期,农民破产逃亡的现象已相当严重,“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由于土地和劳动人手大量集中在大土地私有者手中,造成了“租调既减,国用不足”,因此,至开元二十三年九月,下令严禁买卖口分田与永业田:“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遣敕罪。”
然而中唐以后,天下动乱,国势衰微,朝廷不仅听任地主阶级随意兼并土地,并且允许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使这种掠夺行为合法化,均田制度遭到破坏。
2.赋税立法
唐朝建立以后,在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也着手改革赋役制度。唐代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制”。还在武德二年(公元619年)便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凡授田者成丁每年向国家纳粟二石或稻三斛,叫“租”,亦即田赋;服劳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如不服役,可用绢或布代替,一天折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庸”,亦即百姓对国家应负的劳役;纳绢或绫、绝二丈,加丝绵三两,不产绢的地方交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叫“调”,亦即封建政府对家庭手工业产品的征课。唐时除正役外,还有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
从租庸调法可以看出唐朝课税的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三者之间联系密切‘‘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天下为家,法制均一,虽欲转徙,莫容其奸,故人无摇心,而事有定制。通过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既把农民置于封建国家控制之下,又将其束缚在土地之上;既便于封建国家最大限度的剥削,又使农民在法定的范围内能够承受得起。
根据《通典·食货六》记载租、庸、调均有一定的完纳日期:“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纳毕,九月上旬各发本州”,“诸租准土收获早晚,斟酌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站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内纳毕。”
除完纳日期外,唐律要求有关官吏和户主必须按法定数额如期交纳,否则治罪。‘‘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假有当里之内,征百石物,十斛(一石)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全违期不入者,徒二年。”“户主不按时充者,笞四十”,受笞以后,责令缴纳。由此可见,里正和户主在督催课役方面的重要作用。
按唐律,“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课户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但自王公以下,以及皇亲国戚贵族官僚等均不列为课户,因此唐代赋税的实际承担者是农民,这反映了唐代赋税制度的剥削实质。
由于唐朝租、庸、调三者统一征收,赋役量比较稳定,赋役的减免规定也较为详备,而这一切又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因而使得唐代的赋役制度是稳定的,相对合理的,是在前代基础上的成功总结。唐朝统治者不仅运用法律明定应完纳赋税的时间以及地方里正与户主的责任,而且惩治脱户脱口、逃避课役的行为。凡 “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诸相冒合户者,徒二年;无课役者,减二等”,“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人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
至唐中后期,均田制受到破坏,租庸调法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时“王赋所人无几。”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德宗即位以后,宰相杨炎上书奏请废除“以丁夫为本”的租庸调法,改行以家资和土地多少为标准的赋税法,得到德宗的允准,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制定了两税法。
两税法将各种赋税统一征收,显示出税制趋向于简化。同时,两税法改变了传统的“计丁而税”,实行普遍的“计资而税”,这符合按“负担能力”征课的租税原则,多少改变了课役不均集中在贫苦农民头上的状况。
(二)唐朝农业的发展状况
唐朝自统一全国以后,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到玄宗开元年间(713~741年)发展到高峰。农业生产发展的结果,使粮价越来越便宜。725年(开元十三年),“东都斗米十五钱,青、齐五钱,粟三钱”。此后直到天宝末年,物价长期稳定。
随着农业的恢复和发展,唐前期的户口数逐渐上升。武德年间,全国有户200余万,贞观初年增加到300万。705年(神龙元年)全国有户615万多,口3714万。开元、天宝时期,人口上升的速度更快。755年(天宝十四年),全国户增至891万多,口5291万多。这一数字是唐代最高的人口统计数。由于当时“簿籍不挂”的逃户很多,所以政府的户口统计数往往比实有的户口数要低。据杜佑估计,在唐天宝年间全国的实际户数至少有一千三四百万。如一户平均以五口计,那时全国的人口大约为六七千万。 经过劳动人民一百多年的艰苦奋斗,耕地也大幅度增加,估计天宝时实有耕地面积约在800万顷至850万顷之间,略高于西汉时的最高垦田面积。
三、结语
了解了隋唐时期的农业立法及农业发展状况,使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隋唐时期的农业立法对当时农业经济繁荣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容否定的。
从隋唐时期的农业立法,尤其是土地立法和赋税立法可以看出,隋唐封建统治阶层认识到了土地和劳动力对于农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在制定土地法规方面,在不触动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逐步“让地于民”;在赋税立法方面,逐步减轻农民的赋税负担,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断“让利于民”。当然,不论是“让地于民”,还是“让利于民”,都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根本的长远的经济利益,但是,这些相关的农业立法客观上大大促进了当时农业经济的发展,乃至带动了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不断完善土地立法,减轻农民赋税,解放劳动力,必定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唐启宇.中国农史稿.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
[2]通典·食货.
[3]隋书·食货志.
[4]贞观政要.
[5]旧唐书.
[6]新唐书.